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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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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管理制度
篇一: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B超室管理制度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

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销。

二、 凡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

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

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

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四、 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

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记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

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报废管理制度
篇二: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报废管理制度

一、属于固定资产类的所有物资归所有权归医院所有,当不能继续使用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报废并处理。

二、医院所有设备设施的报废必须进行审批,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库房鉴定,经财务管理厅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设备报废的鉴定:财务管理厅组织,提请报废部门领导及相关专家参加,进行统一的鉴定、确认。

四、正常报废标准:

1、超过使用年限,设备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生产工艺要求。且无改装利用价值的设备设施;

2、使用年限未到,但工艺、使用安全性能改变必须拆除的设备设施; 3、磨损严重,绝缘老化,容易发生危险或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 5、过期药品,需要经过医生、采购、库房统一进行鉴定,确认已无使用价值的,统一履行手续,进行医疗废品处理。

五、设备报废后的处理

医院的一切废旧物品(包括日常报纸等废品),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出售,应将废品物资存放到指定地点,由库房管理员统一办理,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库房要在台帐中注明报废日期。私自处理、出售的,除按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外,每次罚款500元。固定资产未办理报废而私自处理的,除按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外,每次罚款1000元。

六、库房要严格执行物资报废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得办理报废手续。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七、所有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物资报废单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附: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

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篇三: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规定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填写三联报废申请表,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使用科室不得虚报仪器的损坏情况,必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设备才能签署报废意见:

(1)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或维修费用过高

(2) 超过使用寿命或性能低劣,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 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

(4) 机型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难以找到

(5)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有不良事件反应。

三、由设备科维修人员对拟报废仪器进行鉴定,在报废申请表上填写意见,上交设备科。使用科室应将报废设备交由设备科,统一集中到指定的仓库保管,等院领导及财政局审批后再统一处理。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报废申请,金额1万元以下的报废申请单报主管院长审批,金额1万元以上的需由院长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大中型设备报废申请需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的出售、转让等处理,由财务科负责召集院纪检部门、相关职能科的人员共同参加,报废的资产残值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所得的收益,应及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三联报废单由申请报废科室、财务科财产管理员、职能科各存一份,对报废医疗设备的残值收益交财务科入账。

B超管理制度
篇四:b超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

一、开展孕情检查,时维护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应对妊娠妇女做好孕情保健工作,并做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

三、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残疾、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两人以上签字,B超室主任签字,出具诊断报告。

四、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鉴定的证明,在定点B超孕检单位进行。

五、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和执业道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终止妊娠诊断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实行B超登记备案,

报废更新的审批制度,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档,并抄送同级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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