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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产假新规-2016年
篇一: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2016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篇二: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2016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2016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产假条例修改[天]
地区 广东 湖北 天津 浙江 安徽 广西 江西 山西 宁夏
修改时间 2015.12.30 2016.1.13 2016.1.14 2016.1.14 2016.1.15 2016.1.15 2016.1.20 2016.1.20 2016.1.21
婚假天数
3 3 3 3 3 3 3 3 3
增加产假 30 30 30 30 60 50 60 60 60
陪产假 15 15 7 15 20 25 15 15 25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产假 128 128 128 128 158 148 158 158 158
四川
山东 福建 上海 北京
2016.1.22
2016.1.22 2016.2.19 2016.2.23 2016.3.24
3
3 15 10 10
60 20 158
60 60-82 30 30
7 15 10 15
158 158~180 128 128~7个月
2016高龄产妇产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2016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2016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四川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 共产假208天 2016/4/25发布
2016二孩政策后新产假规定哪些注意事项
篇三: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2016二孩政策后新产假规定哪些注意事项 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审批?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何使用,
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吗?
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怎样发放?
1、再婚家庭如何享受假期?
1、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比如: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按旧规未属于晚婚,已休完3天婚假,现在可以补休增加的7天婚假)。
2、增加的这些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
(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来发放?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5、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假期?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6、为什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修正案》将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只有3天,社会普遍认为较短。现在一般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为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为7天左右,客观上需要对配偶陪产假适当延长。
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可能会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
三是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作为生育妇女配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是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发给。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负担问题。如果配偶陪产假规定过长,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规定,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10天。
7、增加婚假7天的原因是什么?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婚的政策导向下,原《条例》规定了7天的晚婚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为了保持婚假总天数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晚婚假”调整为“增加婚假”,有利于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因此,《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8、生育第2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9、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修正案》规定了3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0、“其他再生育情形”是指哪些?
《修正案》所规定的3种再生育条件,已经考虑到了绝大多数家庭的生育需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家庭的情况特别是再婚家庭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在目前难以穷尽,需要在今后政策执行中逐步积累,并加以研究论证。 比如:(1)初婚夫妻生育了一对三胞胎,三个孩子均属于非遗传性残疾。(2)再婚夫妻经审批再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该子女属于非遗传性残疾。所以,《修正案》规定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1、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
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4项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修正案》中规定的第三种再生育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计生委。
(3)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下一步,本市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精简材料,推行承诺制,进一步简政便民。
12、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1)两地婚姻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
(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人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适用生育政策时,已经生育的子女数如何确认? 已经生育的子女数是指: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1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领证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衔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注:领取《光荣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登记结婚;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其子女未满16周岁的。】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目前本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有以下几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是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5千元。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五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500元。
15、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2016年新规后的产假请假条
篇四:陪产假,新规定,2016年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 年 月 日顺产一子,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特此请休产假,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共178天。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