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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30

【www.myl5520.com--工作报告】

个人重大事宜
篇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XX人民法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责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及濮阳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依规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以及监察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制度管理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部门庭室中层以上正职、副职干部;

(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干部。

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

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干部个人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干部个人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

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六条 干部本人发生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干部本人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请示。

第八条 纪检组以及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九条 监察室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干部本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干部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第三章 婚丧嫁娶喜庆事宜

第十四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原则。严禁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严禁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索取所办理案件及经手案件当事人的钱物;严禁办理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喜庆事宜。严禁办理亲属逝世10年、20年等纪念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党员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以单位和老乡会、同学会等名义为个人发请柬、通知;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参与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严禁派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设操办机构和账房;不得收受除亲属及本条规定情况之外任何人的礼品、礼金;操办宴席规模不准超过15桌,迎亲车队中的小轿车不得超过6辆;不准以各种方式进行随礼。

第十七条 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干部向市委、县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办理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等。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一周前,要如实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婚丧喜庆事宜后一周内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办理情况以《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形式再次填写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登记,主要记录办理人的个人承诺、事前报告、事后报告等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婚丧喜庆事宜办理人,在其事前报告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性谈话,提醒警示办理人严格

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汇报
篇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汇报

2011年,我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了制度落实,监督到位。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截止目前,我镇没有领导成员参与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没有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没有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没有出现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没有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等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是抓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通过学习,统一了全体领导成员的思想,提高了认识。我们感到,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是从制度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思想作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通过教育学习,全体领导成员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加强;二是抓规范,确保落实措施到位。为了维护《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相结合,同各项考核相结合,班子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提醒,互相诫勉,无论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都能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学接受全体机关干部的监督;三是抓职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领导成员家庭状况、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了解,强化了纪检小组的教育职能、监督职能,采取民主生活个人报,民主测评群众讲的办法,杜绝了漏报、不报等现象的发生。

三、下步打算

2012年,我镇将按市纪委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执行力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不一地把执行《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廉政建设的高标准,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 日

个人事项报告表填写
篇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个人事项报告表填写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

(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

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导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国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二、《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

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三、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

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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