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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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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篇一: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 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

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3.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墨守陈规,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人浮于事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

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督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庞大,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在监督实践中,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是行政监督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行政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出现了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等不良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够

从外部监督上看,我国人大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最高的,但实际上某些地方人大都不能行使其最高权力,因为许多地方人大往往依附于当地政府。从内部监督上看,我国监督机构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事实上还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是业务指导关系,没有实质的领导权,而行政监督主体更多的是依赖同级政府,受同级政府部门限制,由于受到这些部门的制约,监督机关很难将监察工作坚持到底,监督机关只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是个摆设。

(三)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混乱不堪,导致

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一方面它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

(四)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的执行人员,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要靠行政监督人员去完成。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某些人思想素质不高,他们对监督客体不敢监督,即使对他们有意见也不敢提。另外,许多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也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可能出现内外联手的腐败问题和犯罪的国际化与高智能化,这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五)行政监督方式单一,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方式主要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而我国把监督的重点却放在“查错纠偏”工作上即事后监督上,事后监督往往是带有惩罚性的监督。这种“马后炮”式的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也不太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很难发挥其效能。

(六)不重视新闻舆论方面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名无实。在现实生活中,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其监督没有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对社会舆论方面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针对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确保在我国更好的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具体来说应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

从加强监督立法入手,从法律上具体规范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其次,要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建议建立一些相应的联系制度,或增设一个协调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使它们在监督或办案过程中能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整体效能。

(二)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确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

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如《行政监察法》之类的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是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监督的具体手段可采用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曝光等。同时要大力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具体说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锻炼自己的党性,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

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篇二: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4年03月13日 08:35 来源:陈仓区纪委 作者:任虎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按照中纪委提出的明确“两个责任”、落实“两个为主”和“三转”的新要求,陈仓区纪委解放思想、主动转变、聚力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清理议事机构,加大办案力量,重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备,提高了履职能力,同时也存在一些难题亟待破解。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是发挥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由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一是越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二是缺位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导致有些工作该分解的没有及时分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三是错位问题,一些地方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对部门各负其责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认识不清,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四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提高。日前,中纪委通报了四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这也折射出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程度不同存在一些问题。在目前“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会员卡腐败”等“四风”盛行的社会大背景影响下,纪检监察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律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三是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对一些国有企业调查情况来看,大多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过多,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少,业务知识欠缺,对纪检监察的业务不熟,工作能力工作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一些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不健全,正常工作难于开展。部分经营好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公设备陈旧老化配置低,困难企业就不用说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和作用的发挥。

二、对策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以改革的思路破解纪检监察工作难题,打好持久战。要深化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要求、新部署的学习贯彻,力求学深、学透,以更好地掌握精髓、指导实践。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是聚力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打好攻坚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三转”要求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整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减少职能交叉、合理配置人员、加

强监督和办案力量,探索新的派驻办法,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把不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归职能本位。坚持执好纪,切实加强对各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打“老虎”,勤拍“苍蝇”,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坚持问好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持把好关,深化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是转变方式,坚持抓早抓小盯关键,打好歼灭战。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要善于抓住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教育预防等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从而带动全局工作推进,紧紧盯住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盯住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的单位和干部。

四是提高能力,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省纪委“四个不准”“六个严禁”的要求,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切实加强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稳定加强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等条件,以确保反腐倡廉各项政策落实。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三: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的监管执法方面

1.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难免走马观花,应提倡分级监管。

2.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一是同一违法事实,运用法律不一致。二是同一处罚条款,不同县市区局、不同科室,不同承办人之间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主要原因:一是对法律法规选择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把握不准,对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从属关系理解不准;二是公正、公平执法的意识不强;三是有执人情法、关系法的现象;四是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存在“打架”问题。

3.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完善、不闭合。主要表现:一是该复查未复查或没有及时复查(特别是不复查会留下很大隐患);二是处罚告知后未留足够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时间即做出处罚决定;三是只有处罚告知没有处罚决定;四是对事故的处罚案卷中没有调查取证文书,直接下达处罚告知。主要原因:一是对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程序不合法,执法行为不合法);二是监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执法程序把握不准;四是缺乏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执法文书的制作存在漏洞,案卷管理不严。主要表现:一是文书制作不注重细节,填写不规范,漏填、随意省略。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局,此类情况不少,如检查路线、许可证号、违法事实的描述;二是法律条款引用不具体,没有确切表述到条、款、项;三是违法事实的描述与法律、法规条款不能准确吻合(如未持证上岗与无证上岗概念不一致);四是未使用重大处罚集体讨论文书;五是执法文书不按时整理归档,统一管理。原因在于: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小问题无关大局;二是嫌麻烦图省事;三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四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欠缺。

5.部分行政处罚(罚款)执行难。主要表现:一是罚款收缴率低;二是处罚案件因执行不到位而长期不能结案;三是财务已列入收账款的则成了呆坏账。原因在于:一是执法力度不够,不敢于碰硬,怕得罪人,不愿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罚款数额大,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缴罚款;三是企业被关闭,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被判刑或逃匿,找人没人要钱没钱,处罚无法落实。

6.监管执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一是市局计划受省局、国家总局临时性工作冲击大,调整较大;二是有的计划变更没有报批,影响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甚至可能在事故调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对未批准的计划不予认可;三是部分计划在执行时与县市区局计划衔接不好,如有的专项监管时间不能提前确定,也影响了县市区局月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四是制订计划的限制条件太多,太复杂,操作性差,如以工作日计算工作量,限定监管人数比例,监管工作日数比例,覆盖面,高危企业监管次数等。主要原因:一是省委省政府和省局根据安全形势及时调整对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市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时工作难以按照既定计划执行;二是市局个别部门执行计划时主动沟通、统筹协调不够;三是有的县市区局执行计划审批制度不严格;四是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监

管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尽科学、合理。

(二)对市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方面

1.检查指导的方式方法单一。主要表现:一是仅仅向政府通报检查情况或送达加强安全监管建议书,对政府是否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同类问题做到举一反三等情况没有跟踪监管;二是对政府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情况、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检查指导。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体制没有理顺,监管职责界定不清,相互关系不明确;二是监管执法人员思想有顾虑,认为自己职务低、部门级别低,对政府检查指导底气不足,还怕影响同政府的关系。

2.检查指导不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主要表现:一是没有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二是没有建立定期参加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不能知己知彼,三是各县市区局检查指导工作不平衡。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有力的政策引导;二是缺乏上级部门有效的工作示范。

3.检查指导的效果不很显著。主要表现:一是检查指导的带动作用和放大作用没能很好体现;二是个别县市区政府对检查指导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抵触的情况也有发生;三是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对国家监管职责宣传不够;二是检查指导缺少抓手;三是查出的问题没有典型性、代表性,引不起震动和高度重视。

对策和建议

(一)认清形势,理性看待执法环境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我省今年西山煤电集团屯兰煤矿发生的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一直保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高压态势,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也感到了空前的压力。但是从近几年安全监管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看,并没有走进“不去是失职,去了是渎职”的怪圈,只要按执法计划执行,不去并不失职,去了只是有渎职的可能。所以每个监管人员只有把思想压力、危机感、风险意识转化为从严、从细、从实做好执法工作的动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自身的“本质安全”。另外,只要执法到位,尽职尽责,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即使发生事故,也能有效避免追究的风险。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高执法水平

1.认真学习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实体法与学习程序法并重,不但学习安全专门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公共行政法律,学习刑法及其修正案。通过学习弥补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强、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不足。

2.开展多种形式执法培训。一是聘请法律专家开办讲座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阔视野,丰富法律知识;二是邀请司法、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案例教学,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三是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研讨式培训,每个监管执法人员都带着问题参加讨论座谈,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多走出去学习交流。一是各县局之间相互派出监管人员参与对方的执法监管,事故调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二是到其他地市局考察,学习他们安全监管执法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三是到系统外执法部门,如国土、环保、技术监督部门取经。总之,必须克服保守封闭意识,走出去海阔天空。

(三)继续解放思想,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1.切实履行国家监管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一是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建议书;二是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指导;三是按照执法计划确定的“示范检查指导”企业,邀请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检查指导。

2.积极推广解剖式(精品式)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明确监管目的,制定监管方案,细化监管内容,集中监管力量,甚至可以抽调专家和其他县市区局监管力量,对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大检查。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查出的问题,做出现场处理决定,对限期整改问题按时复查,由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复查的要监督复查工作的落实。该处罚的下达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对不按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逐步完善执法计划的制定、执行标准。一是执法计划要突出重点监管;二是专项监管以市局为主,各县市区局配合;三是取消监管覆盖率、监管次数、工作日数等限制,实现从求数量到保质量的转变;四是执法计划要突出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检查指导工作,要详细具体操作性强。

4.以国家局积极推进安全工程为契机,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电子化,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网络化,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效果。

(四)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

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1.树立广义执法监督的理念。执法监督不单是执法机构的职责,应形成领导全面抓,部门系统抓,执法机构具体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新格局。执法监督主体要多元化,上级下级之间要相互监督,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企业、社会群众、新闻媒体也要对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2.正确认识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关系。从工作性质看,二者是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一对矛盾(执法监督要查问题、找毛病);从工作目标看,二者处在服务安全生产的统一体中,是一致的和谐的;从工作关系看,二者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把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各县市区局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执法监督工作;二是各县市区局每月召开执法分析会;三是市局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1次;四是认真执行执法计划审批制度和重大处罚报备案制度;五是深入企业现场跟踪监督,积极开展效能检查;六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证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渠道的畅通;七是加强行政执法考核,县市区局可组织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市局组织年度执法情况综合考核,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市、县两级安监局公布执法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宣传国家监管、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重点宣传国家监管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作用,维护国家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

2.大力宣传企业安全监管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示企业安全监管队伍良好的素质,扎实的作风,优异的成绩,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3.大力宣传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新动态,工作新思路、新成效,曝光违法生产行为,剖析事故案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篇四: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够清晰

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履行两个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一些“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抓不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纪委或纪检组一家的事,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认为只要做到了这一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就算尽了责、履了职,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有些单位“一把手”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了后转头全部交给纪委,一碰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由纪委“全权负责”;有的党委主要领导不仅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权重和影响力视

为是否有权威性的一种测定标准,违规插手土地规划、工程招投标等事务,对党风政风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职责内容不明。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没有清醒正确的认识,认为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抓手”,没有具体工作可做。有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任领导干部,往往在不了解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下就上岗,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只停留在一般号召和部署上,在抓落实方面存在虚位、缺位情况;有的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同于听取查办案件情况的汇报,忽视了在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不清楚自己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到底有哪些,致使对分管部门及其下属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

三是履责方式单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多年,各级党委在履责方面都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但也形成了一些形式主义“套路”,个别“套路”甚至被用来对付“履行主体责任”。例如,在责任制的落实上,有些地方和部门只满足于制定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满足于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对于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任务是否有成效地完成,不闻不问;在责任制的考核上,尽管由党委领导带队考核下级党委落实情况,但仅仅只有年末考核,领导干部出了问题的单位也如此,不出问题的单位

也如此,落实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作用有待增强;在责任制的日常督导上,有些部门和单位长期缺位,除了年初接任务、年终受考核外,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也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的日常督导方式,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漠。

四是责任落实不力。少数党委领导对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对待,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畏难情绪,履行责任、特别是追究责任时决心、力度不够。个别领导奉行好人主义,对本单位或下属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风气不抵制、不斗争。有的明知干部有问题也不敢抓,在组织上调查处理时,千方百计“挽救干部”,反复找市委、纪委讲理由、作解释,主体责任流于形式。有的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稳定,怕影响单位荣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定,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得罪人,不仅自己不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时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责任追究成为一句空话。

(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畅通。在目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一些基层单位纪检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真正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纪检机关的执纪监督直接影响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干部使用,一些单位和领

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使得纪委监督执纪问责面临压力和干扰,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委履行监督职能。另外,一些职能部门或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

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掣肘,而且越到基层掣肘越严重。

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

备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为监督带来了挑战。从发展阶段

看,转型期的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消极腐败现象面临纠而复生、查不胜查的困境,客观上增加了纪委执纪监督的难度。从社会文化看,中国社会延续形成的传统思想和文化,比如说人情观念、礼尚往来,在社会层面还比较普遍,社会监督意识还不强,这都对纪委执纪监督形成掣肘。从社会风气看,一些领域“潜规则”、“亚文化”盛

行,少数“容忍腐败”、“羡慕腐败”的腐朽观念还有一定市场,存有对纪委执纪监督不理解、不支持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纪委执纪监督的正能量。

四是工作方式方法不足制约了监督成效。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臵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尤其由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还不够深入,导致一些监督工作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监督空白。

二、落实好两个责任的对策思考

4月11日至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一个月内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王岐山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这是王岐山自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责任”以来,再次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由此可见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落实好两个责任呢?我们认为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守责任,敢于担当。各级党委必须深刻领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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