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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文件

行政公文 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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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格式平台文件
篇一:交通运输部文件

前 言

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交换数据时,其数据的载体为报文。联合国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UN/EDIFACT)是国际间通用的EDI标准,为了利于与国际接轨,促进天津港交通运输EDI的应用,在《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信息传输和运作系统及示范工程》中电子报文应用的基础上,经与数据交换各方协议商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报文标准,编制了《天津港EDI平台文件—2001版本》。该版本中的船图、进口舱单、装卸报告、溢卸/短卸/残损报告、堆存报告与《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一期)工程》发布的平台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

平台文件是根据实际应用与相应的纸面单证编制的统一的用户数据格式。对平台文件的设计,兼顾了UN/EDIFACT报文标准和对应单证所需的数据项。以下是对平台文件的一些说明:

1、平台文件记录不定长,字段不定长。每条记录以一个撇号( ' )作结束符(也可再加回车),记录中字段之间用冒号( : )作分隔符。

释放符( ? ):若平台文件某一字段的内容包含分隔符( : )或结束符( ' )时,应在分隔符( : )或结束符( ' )前加一个释放符( ? ),释放符不计入字符串长度。

2、在平台文件中,必备型记录用“M”表示,条件型记录用“C”表示,它们分别标注在每条记录数据结构的右上角。条件型记录不被选用时,可整条记录省略。 3、记录中的每个字段都标出了其序号、字段名、格式、注释、标记。 序号:说明该字段在记录中的顺序号。例如5表示记录的第5个字段。

当一个字段组需重复时,它的下属字段序号表示为m-n,m表示该字段组在记录中的顺序号,n表示该下属字段在字段组的顺序号。

字段名:说明该字段(或字段组)的英文、中文名以及重复次数,如(1-3)表示最多可重复三次。

格式:说明字段的类型和最大长度。例: X(2) 表示字符型,最大长度为2。 9(2) 表示数值型,最多2位整数。

9(5).9 表示数值型,最多5位整数,1位小数,数值的正负号不占位。 9(12) 若表示日期型则在注释中说明(CCYYMMDDHHMM),其值无正负号和小数点。 注释:对该字段的备注及代码的使用说明。 标记:M 表示该字段在记录中必须使用。

C 表示该字段在记录中可以选用,如果不选用,分隔符仍不可省略。 M/C 表示首选 M ,其次选C。 C/M 表示首选 C ,其次选M。

同一字段的代码和名称,如果代码为M/C,而名称为C/M,则二者必选其一,首选代码,当代码和名称同时出现时,以代码为准。如果代码为C/M,而名称为M/C,则二者必选其一,首选名称,当代码和名称同时出现时,以名称为准。 4、记录结构

它反映了平台文件中各种类型的记录出现的顺序,记录的组合及循环的最多次数,并以M表示此循环是必选的,以C表示此循环是可选的。 5、其他规定

(1) 为了与UN/EDIFACT应用层语法规则匹配,数值型字段应注意:小数点符号前后至

少应有一个数字,即不允许 .5 和 2. 而允许 0.5 和 2.0;也不允许使用三元分割符,即不允许 2,500,000 而允许 2500000 。

(2) 集装箱箱号采用4位前缀加7位数字编号,当前缀不足4位时,应在其右边用空格补足,例如 ABC 1234567;当校验位用2位时可用8位数字编号,编号不足位时应左对齐。 (3) 文件功能除了 9 以外,还可按用户间的协议采用 ' 2 ',' 3 ',' 4 ' 等。

目 录

1、船图(BAPLIE)平台文件

2、舱单报文(IFCSUM)平台文件

3、集装箱出口装载清单(NCL)

4、集装箱装/卸报告报文COARRI平台文件

5、集装箱堆存报文(COEDOR)平台文件

6、集装箱进/出门报文(CODECO)平台文件

7、订舱信息报文(BKL)

1、船图(BAPLIE)平台文件

发送方,接收方:

进口:卸港船舶代理→码头、理货、港监;

出口:装港码头预配→理货、港监→装港船舶代理。

功能 :本报文提供一个航次的船舶装载集装箱和货物的有关信息及其集装箱在船上贝位,

是船方进行下一挂港装、卸的重要资料,也是港方安排装船、卸船作业的依据。

相应单证:进口船图、出口船图。

注:温度中,除正(+)负(-)号及小数点外,最多只能3位数字。 注:拼箱货时可用此记录描述其中关键货物的提单号。

注:拼箱货时可用此记录描述其中关键货物的危险品信息。

交通运输部文件
篇二: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海发„2010‟366号

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水上溢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特别是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原油泄漏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效应对水上污染突发事件,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量达到1.99亿吨,其中1.91亿吨通过海上运输,占石油总进口量的96%。2009年发生50吨以上船舶溢油事故5起,给水域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大量的油品和化学品运输、密集的船舶航行、复杂的通航环境,使得船舶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大幅度增加,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形势严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水上溢油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

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各项职责。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层级分明、权责清晰的溢油应急指挥和保障体系。一旦发生重大水上污染事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主动承担水上污染应急牵头部门职责,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有效地开展水上清污工作,减轻水域污染损害。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经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水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长江海事局要积极协调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三峡库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要通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起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三、加强水上污染应急能力规划建设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

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争取纳入本级政府制定的“十二五”规划。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已纳入“十一五”规划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清污船等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尽快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对于已经建设完成的设备库,各单位要研究建立运行维护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管养责任,有关费用纳入预算,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可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设施,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责任。要结合部制定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和污染风险评估,加强自身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清污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全面加强水上污染应急监视监测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要加强对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卫星、航空、船舶、岸上监测监视技术手段,整合各单位水上监测监视力量,统筹做好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和损害评估工作。要通过监测监视机制的运行,建立起水域污染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域环境污染信息,分析评估污染的程度,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支持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水上污染监测监视工作计划,定期或实时开展监测监视,特别要将密集通航水道、历史沉船点、环境敏感目标等作为监测监视的重点。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落

实“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长三角与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机制”、“北部湾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区域水上污染监视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并纳入到联动机制中去。

五、建立水上污染应急队伍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法规实施,政策引导,建立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相结合的水上污染应急队伍。要按照确定的污染应急人员分级和专业培训教程,开展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向港口企业、石油企业和社会清污公司提供培训,满足应急队伍培养的需求。要在本辖区建立起一支能够承担起处置水上重大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队伍。要组织建立水上污染应急专家库和智能决策系统,吸纳安全、环保、海洋、化学、卫生、航运、船舶、救捞等领域的专家参加,经常性地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实地考察,为完善水上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各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规模的实地或桌面水上污染事故应急演习,对于预案中事故报告、监测监视、评估决策、设备和资源调动、现场处置、污染物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检验,保障预案的可操作性。

六、加强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水上污染事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合理调动和使用应急监视监测、

应急队伍和设备资源,并记录应急资源调动和使用情况,为事故处理和索赔奠定基础。

为防止二次污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消油剂使用的具体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要严格执行《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和审批程序。水深不足10米的海域,以及渤海、长江口、珠江口和内河等环境敏感水域,一般应使用微生物降解的环保型消油剂,并进行评估。

二〇一〇年七月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上 污染 工作 意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有关科研单位、院校,航运企业,中国交

通报社,中国水运报社,中国海事杂志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印发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交通运输部文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

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0]175号
篇四: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10]175号

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

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经研究,决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现将《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与适用范围

(一)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与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建设管理经验及交通、通航等 使用环境有关,安全风险在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阶段、各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初步设计阶段是确定工程建设方案的 阶段,是工程安全管控的重要环节。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公 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增加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环节,是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保证工程建设方案安全,降低事故概率,减少经济损失的新措施。

(二)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尤其 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在初步设 计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各地可根据项目工程

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管理要求、运行 使用环境等因素,结合当地工程建设经验确定。建设条件相似、技术方案相同的桥梁或隧道工程,可一并进行安全风 险评估。其主要范围如下:

(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跨径大于等于250米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等于350米的钢箱拱 桥,钢材于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等于200米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米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米的悬索桥;

3.墩高或桥高大于100米的桥梁;

4.桥址处地震烈度大于7度且跨径大于150米的桥 梁;

5.其他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特殊的桥梁。

(二)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水体等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复杂的隧道;

2.偏压、大断面、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交通运输部文件。

3.长度大于3000米或通风、照明、救援等要求特殊的 隧道;

4.其他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特殊的隧道。

三、评估内容

(一)桥梁工程。

1.建设条件,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勘察分析深度及方法可靠性,气象变化、突发船撞车撞等不利施工环境等;

2.结构方案,包括结构受力复杂程度、结构设计技术成熟程度等;

3.施工,包括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技术和设备等;交通运输部文件。

4.运营管理,包括交通量,可能发生的船撞、车撞等。

(二)隧道工程。

1.建设条件,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特殊地下环境调查、

分析深度及方法可靠性等;

2.结构方案,包括结构受力复杂程度等;

3.施工,包括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技术和设备等;

4.运营管理,包括通风、救援等。

四、评估方法与步骤

(一)通过对类似结构工程的安全风险发生情况的调 查,以及专家的现场或书面调查,在研究分析设计、施工、运 营阶段可能发生安全风险诱因的基础上,确定关键风险源及次要风险源。

(二〉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源的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其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三〉根据已确定的风险发生概率等级和风险损失等级,按照《指南》中风险等级确定的相关要求,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四)针对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研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具体的评估方法、内容等,按照《指南》执行。

五、实施要求

(一)初步设计阶段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作为设计内容,由承担初步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按要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风险评估工作。

(二)项目法人(业主)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由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当评估结论为极高风险时,应对初步设计方案重新论证。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预审时,应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在批复预审意见中,应包括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初 步设计文件。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代部咨询审查单位在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审查意见。

(六)鉴于此项工作是提高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的一项新措施,各地均无成熟经验和做法,都将专门组织对设计、咨 询、审查、项目业主等单位的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七)初步设计阶段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 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设计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和工程建设实际,认真做 好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将评估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部公路局,以便对《指南》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公路 安全 评估 通知 抄送:部安监司、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4月9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98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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