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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公文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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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篇一: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08]1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8日

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7、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我省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未明确规格的事业单位,最高管理岗位等级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确定。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篇二: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06-21 14:49:33 作者:admin 来源: 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补偿设备投

入、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等费用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成本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同时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车辆类型、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机动车(人行)道的临时占道泊位和不具备提供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按照低于成本的原则,从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类: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还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第十条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切实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停车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对停车场(点)不提供税务发票和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

(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五)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

(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的范围。

(七)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免费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已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进行整改,并及时纠正收费水平。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4日起执行。原省下达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本实施办法费标准及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价格检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工作政策解答(一)
篇三: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工作

政策解答(一)

1、临时聘用人员能否参加本次工勤考核?

答:不能,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2、申报条件中的“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是指自然年数还是实数? 答:必须是实数(周年)。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时间满5年。例如:2009年9月30日取得初级工证,应从9月30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9年的年头开始计算,即到2013年9月30日为止是刚满4年,并非满5年。

3、2011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原来没有按工作年限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请问这次还能不能直接再申报?

答:不能,必须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的退伍军人。首次没有申报的,只能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4、对《通知》中“2012年3月31日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怎么理解?

答:2012年3月31日,已取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经单位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加章认定,不需要再参加考核鉴定。

5、已经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的,能否申报?

答: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直接申报相应岗位等级。

(1)工作满1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2)工作满2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6、某工勤人员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时未退休,但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还能否申报?

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尚未退休的工勤人员,经单

位同意,可以按规定申报。

7、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应如何申报等级?

答: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在单位有相应岗位职数的情况下:(1)如果其在部队期间就已经取得工勤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规定申报高一等级;(2)如果在部队从未取得过工勤岗位证书的,其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开始逐级申报。如果单位没有相应岗位职数,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8、可以申报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按本次工考文件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进行申报。其中根据我省鉴定所站调整撤销情况,有部分职业我省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对因政策调整而取消了的职业(工种)或者与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工勤岗位证书名称不同的职业(工种),可以选择新公布的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具体请咨询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0791-88319039)。

9、按核准的结构比例,我单位只能申报1个人,考虑

到他考试不一定合格,为了不浪费申报名额,能否多申报几个人?

答:不能,只允许等额申报。

10、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和没有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何比例申报?

答:参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规定的比例进行申报或者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11、某事业单位核准的工勤岗位总数是10个,目前现聘的工勤人员总数达到了15个(即已超额5个),那附表三中的“工勤技能总人数”是算10个还是15个呢?

答:按15个算。

12、某退伍军人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某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有13年,按规定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工,但目前单位高级工比例已满(或已超额),没有空缺了,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高级工?

答:不能。在本职业(工种)工龄未满20年的必须在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

13、我单位某高级工,按规定已符合申报技师,但单位没有设置技师岗位(或技师比例已满),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技师?

答:不能。

14、行业部门的鉴定考试、发证是否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组织进行?

答:是。所有经省人社厅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统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设立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业部门,其所属的工勤人员考核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牵头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组织;没有设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业部门,其所属工勤人员和其他通用职业工勤人员的考核鉴定,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合格人员由省人社厅核发加盖“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5、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勤人员考试工作怎么组织?

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勤考试与设区市同等权限,操作程序按设区市程序进行单位申报和考核,高级工及以下自行组织,其中高级工报省级人社部门申领证书,中级工报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四: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软席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

软席

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

一等软座、软卧)

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工具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

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

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

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

其余人员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

省内各定点饭店应为省直单位出差人员提供同等优惠价格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扳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 杂 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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