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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化学教案 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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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篇一:《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 录

1 总则……………………………………………………………………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 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初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6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 5 实施机关受理…………………………………………………………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

6.1审查……………………………………………………………………10

6.2发证……………………………………………………………………11

6.3存档……………………………………………………………………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 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 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 工作人员守则…………………………………………………………20 12 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鄂安监发(2011)292号文件
篇二:《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鄂安监发〔2011〕292 号《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属石化、化工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湖北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从业单位)。

使用单位范围为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单位的范围为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固定储存设施的企业。

二、申请原则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单位应首先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二级、三级达标企业按照规范持续运行二年以上,方可分别申请标准化一级、二级的达标评审。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属的加油站以市(州)分公司或县(区)分公司为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其他加油站按独立法人为单位申请;油库应单独申请。

本细则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其证书到期后,原则上按同级申请复评,未达到同级条件的降级评审。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固定资产在3000万以上;

2.已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3.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四、评审组织单位

省安监局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名单并作为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若需委托其他单位作为评审组织单位,另行发文)。各市、州安监局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并作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若需委托其他单位作为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地安监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从业单位提交的达标评审、复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确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从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4.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五、评审单位

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省安科中心、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省石化监测中心为我省二级企业达标评审单位,负责我省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单位由各市(州)安监局审查后报省安监局核准公告,负责本市(州)辖区内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具体条件见国家总局《评审办法》。评审单位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辖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评审工作程序

危化品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申请

1、危化品从业单位可聘请省、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专家库的专家或标准化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按照《评审标准》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存在的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对诊断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2、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企业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3)。自评工作组至少有1名自评员,自评员应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至少3年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3、危化品从业单位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4、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5、危化品从业单位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二)受理与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从业单位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查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达标申请评审组织机构审查意见书》(见附件4)。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从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从业单位的复评工作仍由原选定的评审单位负责。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完成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从业单位规模及生产工艺特点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由3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评审标准》规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并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同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评审标准及计分方法

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为《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共分12个要素,其中第12个要素为湖北省地区要求(见鄂安监发〔2011〕247 号)。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满分为10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6、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7、初次评审、复评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七、审核与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从业单位。

2、省安监局、市(州)安监局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

3、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4、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证书、牌匾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48号)确定的样式印制。

八、人员培训及专家管理

1、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应取得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的培训合格证书。

2、申请二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自评员应经省安监局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自评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州)安监局组织开展。

3、各市(州)安监局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九、信息管理

各市(州)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三级达标情况报送省安监局。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县、区)、具体地址、是首发还是延期、单位类型、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及其数量等信息。省安监局定期向国家总局上报我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十、监督管理

1、省安监局对全省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接受省安监局的领导;三级评审单位接受市(州)安监局领导。

2、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安全标准化换证复审: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政发 [2012] 55号)及实施细则
篇三:《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相关补助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号)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大政发 [2012] 55号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1] 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 [2012] 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户籍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的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 [2003] 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 [2004] 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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