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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86号

化学教案 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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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篇一:苏价费86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为适应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加强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到交费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审批权限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杜会化公寓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分为三档:具备一般条件的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具备较好条件的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条件较差的公寓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的内容

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与物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和创建符合教育特点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的意识,尊重学生的意愿。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l、公寓门外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

2、公寓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保卫、收发传达等工作;

3、定期为住宿学生洗涤被套、床单、枕巾(一般每月一次)。

四、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一般条件

学生公寓标准一般按4-6人间设计,生均居住面积(含

阳台、客厅但不含卫生间)达到或超过4平方米;

每间公寓配有窗帘、漱洗间、厕所;或按套房设计:3-4间共用漱洗间、厕所,有共用客厅;

每人配备一套住宿设备,包括:床、桌、椅、橱架等。

五、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具备一般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为:每间宿舍住4人及以下的每生每年不超过 1200元;每间宿舍住5-6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间宿舍住7-8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7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中电量限为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限为每生每年40吨。

(二)条件较差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寓由于是利用社会闲置房改造而建成的,没有完全达到如前所述的一般条件,如每楼层共用一个漱洗间、厕所,或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其收费标准应在中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相应级别降低200元收取。

(三)具备较好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寓在达到一般条件的住宿条件基础上,每间宿舍还配备了电话、电热水器(容量不得少于80升)或供应管道热水等,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收费标准为:4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500元(套间需每4人配一台电热水器),5七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套问需每5人

或6人配一台热水器)。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的水电量往一般公寓水电限量基础上另加:使用热水器的电量每生每年240千瓦时,水量10吨;使用管道热水的热水量限为每生每年12吨。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成本收费。

(四)个别民办高校学生公寓装备了更高档的设施,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六、应允许学生自由选择与自己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学生公寓。为照顾经济困难的学生、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学生的需求,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中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在1000-1200元,含1000元、1200元)的学生公寓的比例不得少于50%,条件较差(收费标准在1000元以下)的学生公寓比例不得少于20%。

七、现行学生公寓不再区分校内校外,统一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八、未达到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年500元。

九、中专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委培研究生社会化学生公寓达到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同类收费标准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篇二:苏价费86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苏价费86号。

主题词:职业 技能鉴定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 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

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 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苏价费86号。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苏价费86号。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篇三:苏价费86号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涉房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省物价局梳理编制了《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涉房收费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地方政府在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符合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

二、涉房收费中,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

三、2015年1月开始,省级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后如遇国家和省新增、调整或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江苏省 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第一类 政府性基金(共6项)

第二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第三类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6项)

苏价费[2002]401号
篇四:苏价费86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

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2]401号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

(一)特诊部

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

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

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

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每天均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管床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确保患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均由专人陪护。

(四)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

医疗机构可根据年老体弱多病患者综合诊治或保健需求,开展中医保健配方及膏药配制特需服务。开列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方的医师必须为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并享有政府津贴的专家。

(五)医学整形美容服务

要求设专门医治场所,配备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医技人员,对患者进行整形、美容医疗服务。

(六)保健和医护服务

主要是由患者提出要求,为患者提供家庭保健、医护等医疗服务,包括家庭特聘医生、特聘护士等,开展家庭出诊、体检、咨询、康复、理疗、护理、送药、注射、输液等服务。

(七)其他

其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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