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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化学教案 时间:2018-08-01

【www.myl5520.com--化学教案】

苏财综[2005]47号
篇一: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5]136号

苏财综[2005]47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衔接同

类高职院校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衔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收费标准的函》(苏劳社培函[2005]8号)收悉。现就衔接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对我省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高级技工班、技师班的学生,按下列规定衔接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标准,对高级技工班学生在中级工学习阶段的,仍按《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规定执行;在高级工学习阶段,参照普通专科基本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3600元收费;技师班学生在技师学习阶段,可在每生每学年3600元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二)住宿费标准,对属于一般住宿条件的,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对符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三)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应从学杂费中提取10-15%,用于资助城镇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子女等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上述收费调整后,学校对高级技工班、技师班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习材料费。

(五)有关学校和鉴定机构对符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毕业生,均不得收取相关的考核鉴定费。对毕业生发放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每本4元收取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调整后,我省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的中级班的初、高中学生学杂费,仍按《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有关学校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收费等内容,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七日

关于2010缴费说明
篇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2010—2011学年二、三、四年级学生缴费的说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值新学年开学之际,祝各位同学学习生活愉快。按照我校的惯例,财务处已于8月25日开始对新学年各位同学的缴费通过银行卡批扣,有同学对今年缴费数额产生了疑问,现就有关缴费事项说明如下: 一、收费依据

《淮海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淮工院发﹝2007﹞34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东南大学等20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的通知(苏价费[2007]29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 二、缴费构成 (一)学费

1、二、三、四年级学生学费

我校自2007年实施学分制管理,二、三、四年级学生以学分制进行教学管理及收费管理。 (1)专业学费(见下表):

(2)学分学费 包括2010—2011学年预收学分学费和2009—2010学年学分学费结算补交款(退费款)。2009—2010学年学分学费为教务处经由各位同学签字认可的2009—2010学年所选学分数乘以60元。 2、2007年以前入学的学生 学费按学年学费收取。 (二)住宿费:

1、苍梧校区学生公寓:A 区1—10号楼、B区1—4号楼:1200元/学年; B区7—12号楼:950元/学年; B区5、6号楼:700元/学年。

2、通灌校区学生公寓: A、B楼(或3、4号楼):1200元/学年; 1号、2号、5号、8号楼:900元/学年; 6号、7号楼:700元/学年。

3、东港学院学生公寓: 1—6号楼:1000元/学年; 7号、8号楼:1200元/学年。 (三)代收费

1、教材费:见教字[2010]43号《关于公布10-11学年学生教材预交款收费标准的通知》,按教材实际使用情况每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160元/年,其中学生承担40元/年,省财政补贴120元/年)。 三、收费工作说明

1、每年秋季入学时学生交纳的费用为该学年专业学费、学分预收学费、学分学费结算款、住宿费以及代收费(教材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为方便苍梧校区学生存款,经与交通银行商定:交通银行在我校设立临时存款网点,苍梧校区持有交行太平洋卡需要存现的学生,可于8月28日至9月6日期间,到图书馆一楼北侧信息中心“校园卡技术部”办理存款手续。

在此特作说明,希望各位同学配合我们的工作,及时交费。

财务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淮海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以后(含2007级)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2007级以前入学的在籍学生按学年学费收取。

第二条 我院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学分数和学费标准是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应缴纳学费的基本依据,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交纳学费的义务。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是按照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分两部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照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数收取。 学分学费按每学分60元收取。

每个专业的专业学费按在校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收取,具体计算方法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学费,其差值除以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

第四条 收费方式试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预收,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结算时,实际学分学费多于所选学分学费部分,在下学年开学时一并收取;实际学分学费少于所选学分学费部分,结转到下学年抵缴;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学分学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

第五条 学生因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并申请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已经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学校不再收取其专业学费,只核收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辅修、加修、跨专业选修或者重新修读的课程的学分,免收专业学费,只计算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及跨学科选修课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奖励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生有两周的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内自行退选课程,免收课程学费;修读时间在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该课程的50%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因为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发生的,不收取专业学费。超出一个月者,专业学费按50%退还。第二学期发生的,不予退还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休学、参军的学生,可以参考退学学生退费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收取相关学费。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的,按转入专业学费收取;在第二学期进行的,按转入、转出专业平均专业学费收取。 第十三条 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三: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09-23

(苏财综[2003]71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模式,不断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形式的需求,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决定在各主考学校开设特色专业的自学考试项目。特色专业自学考试采用高校助学,省、市自考办组织考试的管理方式。为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经批准同意开展特色专业自学考试并开展助学的主考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参照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收费标准:文科每生每学年42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4800元。各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在上下浮动15%的限额内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业余班性质的助学,按全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各助学主考学校及省自考办不得再向特色专业自考学生收取实践课程考核费、毕业论文答辩费、自学考试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各助学高等学校按每科次、100元标准缴纳考试费,其中省考办70元,市考办30元。

二、助学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助学学校为学生代购教材等,可收取代办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结束时须向学生公布代办费使用情况,多退少补。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各学校在招收特色专业自考助学学生时必须将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公布。各助学高等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学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在籍考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的理论探析
篇四: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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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的理论探析

作者:胡琴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 要】文章在了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背景的前提下,对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做出界定,理清了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基于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现象,从单位制度、公共产品、新公共管理等理论的角度探析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的本质问题,希望为以后优化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学生公寓;单位制度;公共产品;新公共管理

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产物,公寓区管理的好坏,对学生学业的顺利完成、意志的培养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及将来事业的成功,都有重大的影响。高校后勤经历了4次社会化改革,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的深化,高校学生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模式也出现了多种形式。许多高校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兴建起多种类型的学生公寓,极大的缓解了扩招给高校带来的压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在运营社会化学生公寓方面出现了困境,无法继续经营学生公寓管理。“如何解决这种困境?”是值得国内外学者思考的问题。要解决这种困境就必须借助相关理论弄清“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的本质问题是什么?”

一、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界定

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是高校公寓将自身的管理服务、经营活动自觉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归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整体框架。在组织管理上,由学校的多个部门管理转变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打破传统的“一仆多主”的管理模式。

传统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模式是由学生处或总务处管理,学校下拨经费的福利型模式。公寓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注重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学校包揽后勤带来两个问题:一方面,高校土地面积十分有限,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及其它生活设施在校园占据了相当大的地方,使得学校无法扩大办学规模。另一方面,政府投入的资金有限,这些资金部分被用在学校的生活设施上,减少了教学设施的资金,学校也没有充足的资金新建学生宿舍,这从资金上限制了办学规模的扩大。

高校学生公寓社会化后公寓管理模式一般为脱离学生处或总务处,成立独立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后勤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是学校的一个管理部门,而是企业的一部分,按企业机制运行,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后勤交由企业管理后,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方认为自己是服务企业,其工作职责是服务学生、管理公寓,不应该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如果学生违反了公寓管理的规定,公寓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条理给予处理,但是学生的思想素质教育应该是学校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9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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