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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篇一:垃圾间设计规范
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1条 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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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三、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四、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五、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六、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条 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二、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五、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七、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4条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5条 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地形、地貌。
二、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三、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四、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五、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六、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七、洪泛周期年。
八、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九、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十、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第6条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科学研究等有关单位参加。
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
篇二:垃圾间设计规范
垃圾间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
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 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 选址
第2.1.1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 规模
第2.2.1条 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
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
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
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
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第2.2.5条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
第3.0.1条 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间设计规范。
第3.0.2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第3.0.3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第3.0.4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第3.0.5条 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3.0.6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第3.0.7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3.0.9条 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10条 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
第一节 设备及其布置
第4.1.1条 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
第4.1.2条 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
第4.1.3条 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
第4.1.4条
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
第4.1.5条 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
第4.1.6条 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
第4.1.7条 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第4.1.8条 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
第4.1.9条 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c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 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 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Q——日转运量(t/d);W——运输车载重量(t);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t——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 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 设施
第4.2.1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第4.2.2条 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 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 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 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 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 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
第4.2.8条 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 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附录一 本规范术语解释序 号术语名称曾用术语名称解 释
公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铁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气化率
垃圾压缩机 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采用水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使用百分率
将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备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杨军磐、王炳礼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篇三:垃圾间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建设部批准,1992年开始实施,为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作者】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工版)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2年6月
【开本】32开
【页码】10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
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垃圾间设计规范。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选址
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
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第2.2.5条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
第3.0.1条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0.2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第3.0.3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第3.0.4条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第3.0.5条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3.0.6条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第3.0.7条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3.0.9条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10条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
第一节设备及其布置
第4.1.1条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
第4.1.2条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
第4.1.3条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
第4.1.4条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
第4.1.5条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
第4.1.6条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
第4.1.7条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第4.1.8条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
第4.1.9条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c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
Q——日转运量(t/d);
W——运输车载重量(t);
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
t——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设施
第4.2.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第4.2.2条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
第4.2.8条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垃圾收集房设计方案图
篇四:垃圾间设计规范
垃圾收集房设计方案图
规格:2*1.6*1.7(m)材质:砖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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