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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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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篇一: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2008年12月31日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实训5
篇二: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上海某专营进料加工集成电路块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是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该企业于2011年3月对外签订了主料硅片(非限制类商品)等原材料的进口合同,合同规定30%加工成品内销,70%加工成品外销,原料4月底交货。6月份与境外商人订立了集成电路块出口合同,交货期为10月底。9月底产品全部储运。

作为A公司的报关员,要完成这个进料加工报关业务,须进行的工作任务:

任务一:办理主料进口报关,如何办理? (提示,有个“三七开”的问题)

任务二:办理成品出口手续,如何办理?

任务三: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如何办理?

常用电路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简介
篇三: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常用电路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简介

2009年02月18日 星期三 15:47

6.1电阻、电容元件简介

6.1.1产品型号的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符号意义 1.产品型号的组成

2.产品型号的组成部分的符号意义

表6-1-1 “主称”、“材料”部分的符号及意义

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表6-1-2 “分类”部分的数字表示

表6-1-3 “分类”部分的字母表示

6.1.2电阻器

在电路中,电阻器是最常见的电路元件,它的种类很多。以结构形式分,有固定电阻、可调电阻和电位器,其图形符号分别如附图1-1所示。为了区别不同种类的电阻器,通常用字母和数字符号表示电阻的类别(见附表1-1、附表1-2、附表1-3)。

固定电阻器 可变电阻器 电位器 热敏电阻器

1.固定电阻器

⑴固定电阻器的分类:

按制作材料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合金类、薄膜类、合成类。

按用途可分为6种类型:通用型、精密型、高阻型、高频型、高压型、半导体电阻。

⑵固定电阻器的技术指标 ①标称系列值 在大多数电阻器上都标有阻值,这就是电阻器的标称阻值。通用型电阻的阻值系列如表6-1-4所示。选用电阻时,应在 标称值系列中选择,电阻的标称值为表中数值乘以10n (n为正、负整数)。

②额定功率 电阻器的额定功率也有标称值(见表6-1-5),选用电阻时,其标称功率应是实际电路功率的1.5~2.0倍。 ③精度(允许)误差 电阻器的实际值与标称值往往不完全符合,它们之间的相对误差值称为电阻的精度误差。电阻精度的允许误差表 示方法见表6-1-6。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表6-1-4 电阻器阻值标称系列值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表6-1-5 电阻器额定功率标称系列值

表6-1-6 电阻允许误差档次的符号表示法

⑶电阻器的标志方法 ①文字符号直标法

电阻的类别:如表6-1-1、6-1-2、6-1-3所示。

标称阻值:阻值电位为Ω,KΩ,MΩ(通常“Ω”不标出)。

精度误差:普通电阻误差等级分别用Ⅰ、Ⅱ、Ⅲ表示+5%,+10%、+20%,精密电阻的误差等级的符号表示方法见表6-1-6。 ②色环标志法

色环标志电阻可分为四环、五环标志方法。其中五环色标法常用于精密电阻,靠近电阻的腿端为第一色环,依次为第二、三……色 环,不同的环次和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含义。色环颜色所代表的数值和含义如图6-1-2和表6-1-7所示。

(a)

(b)

(c)

图6-1-2 电阻的色环标志方法 表6-1-7 色标法中颜色代表的数值及意义

2.电位器 ⑴电位器的种类

电位器的种类繁多,用途各异。常见电位器的结构如图6-1-3所示。 ⑵电位器的标称值见表6-1-4、6-1-5。 6.1.3电容器

电容器的种类很多,按结构形式来分,有固定电容、半可变电容、可变电容。相应的图形符号如图6-1-4所示,常见电容器的外形结构见图6-1-5。

1.电容器的分类

按结构和介质材料的不同,电容器可分为:

⑴固定式:有机介质(纸介、有机薄膜)、无机介质(云母、瓷介、玻璃)、电解(铝、钽、铌)。

固定电容器 可调电容器

⑵可变式

可变:空气、云母、薄膜。 半可变:瓷介、云母。

图6-1-3 常见电位器的外形结构图

电解电容器 可变电容器 图6-1-4 电容器的图形符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篇四: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多元件集成电路,海关公告。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政策解难、手续解繁、营造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

(一)提供准确快捷的统计信息。加强对进出口规模、结构、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地域分布以及贸易方式结构、市场份额变化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二)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工作。加快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抓紧完成原产地证书等监管证件的跨部门联网核查、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管理数据库等系统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三)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强咨询服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及时、有

效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紧急、疑难问题。加强窗口服务,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四)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效能服务。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相关试点步伐,探索建立“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新模式。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五)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加强与外国(地区)海关多层面、多方位的交流,通过海关境外派驻人员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在境外遇到的通关问题。加强与“渝新欧”铁路沿线国际海关合作,积极推动中欧安全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中美“海关-商界联合反恐计划(C-TPAT)”联合验证和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等等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所在国通关优惠措施。

二、加快业务改革步伐

(六)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将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和进出口全领域,提高对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10月1日前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

(七)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步伐,海关与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与国家密码局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提前到年底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逐步取消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现通关全过程无纸化作业。

(八)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11月15日前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九)调整企业分类标准。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出口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此前已下调AA类、A类企业类别的,经申请恢复企业原分类类别。对A类生产型企业适用较低查

验率、实施更加便捷的通关待遇。

三、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十)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十一)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加快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9月底完成长三角地区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全国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加快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运用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十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从快处理。

四、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十三)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自产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在内销当月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十四)进一步简化保税监管手续。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区手续,扩大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两仓整合”试点,实现两仓政策叠加,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研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简化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手续,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从企业ERP系统中提取工单数据,利用工单简化电子帐册的报核。

五、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实际监管,提高监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物流的有效监管,完善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实现执法原则、执法标准和执法要求的基本统一,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在2012年年底前使所有AA类企业在全国各个口岸现场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加强实货监管,确保相关查验规定落到实处。

(十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持续深入推进“国门之盾”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货运渠道走私和非设关地走私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专业性、团伙性走私;不断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遏制走私违法活动势头,为广大守法企业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13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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