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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篇一: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离职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明确离职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及相关权限,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按照本制度办理。 三、离职类别与定义:
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有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按照公司制度,员工符合辞退条件的,公司提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予以辞退的行为。
3、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均可提出,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协议。 4、 自动离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1)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经劝诫无效者。 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四、离职办理程序
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程序
1)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员工面谈,明确告知其部门意向,行政人事部可提供必要的支持。
2)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员工面谈,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离职的根本原因。
3)最后由行政人事部与员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员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并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程序
1)辞职申请的提出: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已转正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须提前三日通知行政人事部门。
2)辞职申请的审批权限: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部门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门最终审核。
3)员工辞职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辞职申请由行政人事部保存。 3、辞退程序
符合辞退条件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核同意,总经理最后确认同意,方可做辞退处理。相关程序按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程序办理。 五、离职手续
确定员工离职后,行政人事部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由离职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其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单》,并按照顺序依次办理。
1、 工作交接
1)、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业务合同(协议)、保管或保存的各类实物或电子版的工作资料、文件、工具、办公用品等交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并要求交接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经受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事项移交至指定的人员。 3)、以上各项交接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交接完成。 2、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1)、相关部门办事人员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2)、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办事人员需认真负责地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
3)、离职员工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4)、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不结算任何薪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离职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项目:
1)非工作性质的个人借款在办理离职前一次还清。
2)物品损失赔偿金: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文件或资料遗失时,视文件或资料的重要性确定应有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工资:离职员工在其完成工作交接和办妥离职手续后,公司将统一于次月工资结算日或奖金结算日支付。未完成工作交接和办妥离职手续者,公司有权冻结其薪资和奖励,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如员工应退回公司的款项大于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则应在全部收回后才给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七、其他事项
对外劳动人事手续:1)根据离职员工的需求,行政人事部可出具离职证明。2)根据离职员工是否立即就业的情况,行政人事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或办理失业手续。 八、本制度从2014年4月开始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 《员工离职申请表》
《员工离职交接单》
离职申请表
员工离职交接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篇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规范。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辞职
1、辞职申请
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试用期的员工须提前至少3天)。
部门负责人必须于接到辞职申请2日内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确认辞职的员工应本人携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辞职申请,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附件1),需进行离职谈话的员工,普通岗位员工由其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离职谈话;重要岗位及公司管理岗位员工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离职谈话,谈话内容详见《员工离职面谈表》(附件2),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进行谈话。
离职谈话清单应详细记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2、 辞职审核
离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综合管理部
须于接到《员工辞职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职审批工作。
3、辞职办理
员工辞职经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办理如下手续: ① 综合管理部与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经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生效;
② 综合管理部封存辞职员工社会保险,更新人事资料; ③ 综合管理部于公司薪酬核算日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规定》进行薪资核算,并由计划财务部进行现金核发; ④通知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当离职人员再次拜访公司时,需按照公司会客规定办理。 4、辞职交接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所在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于离职前1个工作日办理辞职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 》(附表3),交接内容及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①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工作、工具、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如交接清单较多可另附清单;
②物业管理部:负责办理宿舍退宿等手续,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信息部:对辞职员工的工号、网络账户等进行删除或注销,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④综合管理部:收回辞职人员的工作牌、临时卡、劳动合同手续、社会保险手续办理,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⑤计划财务部:对辞职员工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辞退
1、部门负责人填写《辞退审批表》(附件4),并附相关辞退事由凭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2综合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辞退事由调查,并经本人确认后,报行政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重要岗位及管理人员辞退由总办会审批;
3、《辞退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按劳动合同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辞职办理流程办理;
4、通知被辞退人员领取《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按辞职交接流程办理。
三、自动离职
工资核算期内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含3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6天以上的(含6天),且不回公司报到者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管理部。
自动离职的员工,薪资计发按第七条第4项执行。
四、合同期满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辞职办理及辞职交接流程办理。
五、离退休员工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辞职员工于公司统一工资发放日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六条 公司可为正常办理辞职手续人员出具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七条 附则
1、已签署就业协议而合同期未满的大学生离职按协议约定办理;
2、自动离职或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电话告知本人3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予以登报处理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3、因离职人员的原因导致手续未清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险一金”转移手续不予办理,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善;
4、自动离职或离职手续未按本规定办理完善者,公司所欠薪资在用于支付其手续办理期间社保等相关费用,并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善后予以结清,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5、若确因工作需要导致离职员工的离职日期延长时,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重新填写员工的离职日期,并说明延迟原因。
第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编号:
辞职审批表
注:后附辞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篇三: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门配合、参与。
第二章 离职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有人事处理权力的专人)审阅批示意见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公司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
(三)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3日申请;
(四)下列情况参照执行:
1.员工因犯错或过失须引咎辞职的;
2.员工表现较差,为留情面而劝其离职的;
3.员工单方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五条 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情况均视为自动离职:
(一)无故旷工3日以上;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二)假期满后无故不销假,超过5天以上;
(三)受到处分到期后超过3天以上,拒不到部门报到的;
(四)公司没有降低原合同待遇,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五)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
(六)接到工作调(变)动通知后超过5天拒不报到上岗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八)工伤评残后,个人提出结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
第六条 合同到期离职。因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或变更,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一)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三)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提出过高要求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如期签订。
第七条 辞退(解雇):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公告为依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公司按排的工作,或经转岗和培训后仍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
(二)月度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末位淘汰标准的;
(三)公司因转产、兼并重组(整)、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经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确须裁减人员时;
(四)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申请破产或经人民法院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宣告破产需解散人员时;
(五)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
第八条 开除。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或公告为准,由人力资源部按文件精神办理: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记大过处分2次以上者,或累计受到记过处分3次以上者;
(三)因指挥或操作失误(个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20000元,含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或隐瞒事故、毁灭证据,或拒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赔偿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收受贿赂,达到开除条件的;
(五)管理人员违反《任职管理办法》、《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非公活动实行“上礼下”的若干规定》、《员工婚丧嫁娶等活动相关规定》,经戒勉谈话后仍不思悔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开除的情形。
第九条 退(职)休:
(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二)因工伤(含职业病)而退出工作岗位的;
(三)因患重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或已享受病退待遇的;
(四)通过《员工子女顶岗置换办法》而退职的老员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职的情形。
第十条 离职程序:
第三章 离职面谈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负责人)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果有必要,可以请其他人协助,谈话须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文件、资料及工具的所有权;
(二)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三)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四)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五)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应积极沟通,了解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专员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经理(非骨干员工可由人事专员代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相关谈话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审查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了解离职类型;
(二)审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状况;
(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疑问和意见;
(四)征求对所在岗位、同事、直接上级、间接上级的
评价与意见;
(五)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应积极沟通,了解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如遇骨干或管理人员辞职,还应了解其对继任者的建议和看法。
(七)告知员工需办理哪些离职手续;
(八)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四条 对面谈中涉及的有价值信息应及时验证和跟踪处理,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若出现骨干员工流失,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还应在一定时期内对该类人员进行回访,以掌握其工作动态,并进一步验证其对公司的态度与看法,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第四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工作移交:
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工具与事物移交:
(一)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篇四: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管理。 三、 离职与合同的解除、终止
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1. 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2.1.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1.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2.1.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1.5.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2.1.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2.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2.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3.1.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10 天(含)者; 3.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3.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4.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1. 劳动合同期满的;
4.1.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是指合同期满, 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4.1.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4.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离职的程序
1.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依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2. 员工辞职程序:
2.1. 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 《辞职申请表》 。 未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的, 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2.2. 员工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如实填写《离职面谈表》并签署意见; 2.3. 《辞职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经理及常务副总逐级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2.4. 在确定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3. 公司辞退程序:
3.1. 员工有离职类别与定义中2.1或2.2 规定的情形,部门负责人有提请人力资源部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经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核查、分管副总核准;
3.2. 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3.3. 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后,人力资源部为辞退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4. 自离程序:
4.1. 用人部门应在员工擅自缺勤第一天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员工异常情况并在员工自离的当天将自离人员的名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4.2. 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于拒绝签收或者联系不上的员工,公司将通过挂号邮递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5. 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5.1. 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给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拒绝签收或者联系不上的员工,公司将通过挂号邮递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
5.2. 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应于下发《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3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力资源部;
5.3. 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五、 离职谈话
1.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需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1. 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1.2. 审核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1.3.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1.4. 审查其掌管工作的进度和角色; 1.5.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1.6.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2.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2.1. 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2.2. 审查其劳动合同及薪资福利状况; 2.3. 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2.4. 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2.5.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六、 离职交接
1. 在人力资源部通知办理工作、财物交接之日,离职员工应按《离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2. 原工作中保管办理的项目、账册以及公司的各项文件和客户资料等,须于离职前移交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3. 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审查,不当之处须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才发现财物、文件资料亏欠未清的,由接收人与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 4. 离职员工在交接签署好的《离职交接清单》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七 、 离职结算
1. 结算项目: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未报销费用等; 2. 结算费用由财务部于员工离职当月实际薪资发放日统一结算。 八、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1. 公司在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对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关系进行转移手续;
2. 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致使公司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员工负责。 九、 相关事项规定
1. 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申请表》后的 3 日(试用期)或者 30 日(正式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戒;
2.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员工;
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擅自、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 4. 凡自离人员,公司将永不予以录用。 十、 离职分析
1. 人力资源部应将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与在职员工人事档案分离。自离职生效之日起,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2. 人力资源部每月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主要从离职员工结构、离职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十一、 附则
1. 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3.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4. 本规定自 2016 年 5月 1 日起执行。
员工离职(辞退)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为辞职、辞退通用表格;
2、辞职的由离职人员个人填写;被辞退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 3、辞职员工必须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填报《员工离职(辞退)申请表》。
离职手续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