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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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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03-19
篇一: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

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3-19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12号

日期:2014-03-19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实施细则》、2003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不得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其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登记和结算事宜,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交易委托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本所证券交易业务,所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最多不能超过3家。

合格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在一家境内证券公司。

第七条 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如果合格投资者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者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受托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实施平仓,或者终止双方的委托关系。

第八条 受托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第三章 信息备案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及受托证券公司应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四)开立证券账户,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六)变更控股股东;

(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八)涉及重大诉讼或其他重大事件

(九)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十)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

(十一)有关监管机构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所对发生的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及时报告其名下实际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股份持有情况。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以下证券品种: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二)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三)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四)权证;

(五)资产支持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向名下的实际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内证券投资风险,并要求实际投资者遵守境内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合格投资者应当与名下实际投资者约定,如果实际投资者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合格投资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根据本所的要求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改正措施。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各自合并计算实际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

合格投资者或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合并计算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时,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限定比例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平仓通知。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根据股份类别按照以下顺序予以平仓:

(一)当日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两种方式取得的股份(含参与配股、增发、网下配售等取得的可流通未上市股份);

(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的股份;

(三)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获得的股份;

(四)当日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份。

当日前款所列第(一)或第(二)类股份数额超出当日合计应予平仓股份总额的,由各个合格投资者按照各自当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类股份占所有合格投资者合计当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类股份的比例进行平仓;第

(一)、(二)类股份总额不足合计应予平仓股份总额的,对第(三)类股份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第(一)、(二)、(三)类股份总额不足合计应予平仓股份总额时,对第(四)类股份按照后转(股)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

其他合格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五章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违反本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对其予以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一)未及时向本所报送有关信息;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际投资者按照规定履行平仓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名下的实际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的,本所可对该实际投资者予以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受托证券公司及托管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本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03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日期: 2015-5-29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全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公众投资者仅可以参与符合《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三、债券发生《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众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但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

公众投资者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获得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不得另行买入。

四、对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各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所安排,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交易权限控制措施,防止公众投资者买入该类债券。

五、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谨慎审核客户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认购及交易

风险,并要求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并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无须进行权限申请,可以直接参与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六、会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债券合格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并于为客户开通合格投资者相关认购及交易权限的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及时更新,并于更新当日重新向本所报备。

七、在已提出申请但未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期间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应当向转托管后的会员重新提出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已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可以出具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转托管后的会员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投资者直接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

八、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九、会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十、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篇三: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 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八)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 直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本所的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第九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公开发行且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公司债券;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券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和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见附件),谨慎审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全面履行评估职责。

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或盖章。

第十六条 对符合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填写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提交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至少每两年对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资格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确认或者更新的合格投资者名单,于确认或者更新名单的当日报本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调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调整事项披露

日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认购及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所定期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向本所报备的投资者名单进行检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本所的定期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本所发现有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有权取消证券经营机构确认的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所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认购和交易债券的履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时,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
篇四: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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