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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顾收费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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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顾模式及对比
篇一:投顾收费

各券商投顾业务模式及对比

近几年证券市场行情低迷,佣金收入下滑严重,业务转型已成为国内券商的必然选择,依托投顾转型已成为目前众多券商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之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实施以后,各证券公司开始陆续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不同名称但内容差别不大的咨询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如何建立自己的财富管理部门、发展自己的投资顾问团队,推行自己的投资顾问模式已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各券商投顾发展模式

目前来看,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的发展模式虽大同小异,但根据其侧重点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偏重于服务产品签约的国信模式,该模式在行业内发展较早。国信早在2005年就开始推出“金通道、金智慧、金锦囊”的“金色阳光”产品。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根据客户的资产量以及交易量,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签约不同的产品、提供不同的服务、签约费率也不相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客户分类简单易分、费率比较统一、服务项目易标准化批量制作和提供。缺点是客户分类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在费率上不够灵活,难以覆盖一些低费率的核心大客户。投资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对签约客户进行专业化服务,

提供专业性较强的投资咨询建议以及对客户进行“电话疗伤”、“心理按摩”等抚慰性的服务。

第二种模式偏重于以投资顾问的专业性进行营销,投资顾问更像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客户经理。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中信建投和华泰联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华泰联合。华泰联合对投资顾问岗位职责要求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各合作银行网点开发服务潜在客户;(2)搜集、整理各种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制定并实施市场拓展计划;

(3)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证券交易客户的开发以及金融产品营销等工作;(4)应用公司良好的资源和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理财服务,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基本上就是一般客户经理的工作内容,只不过证券公司换了个名称用来吸引从业人员及客户的眼球而已,其实就是客户经理。

第三种是偏重于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的资源,重在提升客户交易周转频次,提高现有客户交易量与佣金率。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证券公司主要有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等,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现在客户资源丰富的老牌证券公司。

最后一种是把以上几个方面侧重揉合在一起的混合型模式,其中光大证券就是比较典型的。光大证券的投资顾问工作与客户经理类似,主要以开发新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为

主。但其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则侧重于服务现有客户,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资源,重在提升客户交易频次,提升现有客户交易量与佣金率。

第一种模式发展时间最长、也相对成熟,许多刚成立财富部门的中小型券商基本上都采用这种模式,比如民族证券、中航证券、东吴证券等,因为这种模式相对简单实用,而且由于成型时间较长,现成的可以借鉴的东西比较多,时间成本和投资风险都比较低,所以深受部分券商喜爱。而第二种模式在“功利”性很强的证券行业正在发展状大,特别是在许多偏重经纪业务、业绩压力较大的证券公司,这种模式可谓深得人心,但这种模式并不是真正的在发展投资顾问。第三种模式主要在一些规模大、沉淀客户较多的老证券公司实行,这些券商的营业部在坐商模式时累积了较大的客户群,但这些客户由于营业部服务不到位、套牢者较多、佣金费率较低等原因,造成虽然客户资产大但营业部利润偏低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投资顾问服务来提升客户的交易频率或者佣金费率,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一些老牌券商的老营业部。

二、投顾推行模式

由于各券商对投资顾问定位不一,因而推行的模式也各具特色。投顾业务的推行虽模式繁多,但究其本质,可归为两种模式,一种为自下而上的营业部主导型模式,另一种为

自上而下的总部主导型模式。

(一)营业部主导型

营业部主导型模式,是由券商总部提出投顾实施指导意见,营业部则依据自身特点制定细化的执行标准,灵活性较大。这类模式下,投顾主要分散在各营业部,各营业部针对客户需求开发多种产品,交由总部审批后再推给客户使用,总部设有专门的部门进行产品审批、投顾管理、风险控制等。

国信即是选择营业部主导型模式。国信的各地营业部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开发出多款组合产品,待公司总部审批、风控把关后,即可投入使用。国信推行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需求千差万别,只有产品种类足够丰富,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除此之外,国信实行“准企业家”模式,单个营业部的实力较强,灵活性较大,也是其推行营业部主导模式的原因之一。

据了解,国信现有营业部已开发出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套餐(以泰九最突出)。这些产品套餐包含了股票配置、大盘点评、账户诊断等多项内容,产品能覆盖大部分客户。产品内容可由总部研究所提供支持,也可由营业部投顾观点组成,此外也可能包括外购产品(如万德、港澳资讯等)的观点。目前国信正在推行“服务产品化”,通过公司总部的层面来细化服务的层级,推出不同的套餐,按照不同的价格收费,提供给客户。这种方式不仅能覆盖公司绝大部分的客户,也

能保证较高的平均费率,而且在签约产品的费率上也比较灵活。

对于投顾的考核,公司总部也只会出台总的指导意见,各地营业部可结合区域特点,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细化的考核标准。考核的主要依据有:投资顾问的提佣水平以及对资产规模的提升贡献。各地营业部还可能会综合考虑产品的签约率、基金销售量指标、新增客户资产量指标、流失率等。

自下而上投顾模式的最大优点是能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个性化服务。但是,每个营业部都需配置多名投资顾问,对公司投资顾问队伍的规模要求较高。而培养一支稳定的、成规模的投顾队伍并非易事,需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在该模式下,公司需花费的人力财力成本也相对较高。

(二)总部主导型

采用总部主导型模式的券商,往往在总部集中了较多的投顾资源(如银河、国海、世纪、华林等),负责标准化产品的开发和优化,并针对高端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营业部的投顾只需配合总部,在已有产品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针对性服务。

比如国海证券,该公司目前的投顾产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财务顾问,即投顾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以差别佣金的形式收取费用,签约财务顾问的客户一般需支付千

投资顾问协议
篇二:投顾收费

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

公司注册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1:

乙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2:

鉴于:

甲方持有的 元整(大写: 圆整)人民币投顾收费。

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

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

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

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

费。

备案账户1的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接

收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

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 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总资产: 圆整

第二条 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

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取消

下划线)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

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

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 圆整(大写: _ 圆整)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

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从_______年 月___日至_______年 ___月___

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三条 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

理、运作和处分。

3.1资产的日常运作

3.1.1 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

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3.1.2 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

放式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仅限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3.2.2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

(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

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__70%,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30%;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

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

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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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7)不得存在坐庄、对敲、接盘、内幕信息等违反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规定的交易;但经甲方同意可以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证券;

(8)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9)不得进行新股、增发股票、可转债的网上或者网下申购;

(10)账户资产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投资顾问协议存续期限届满日前10个工作日的证券;

(11)账户资产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2)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证券正回购交易;

(13)账户资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资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但甲方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资产的投资运作;

(14)不得投资于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以及甲方认为不得持有的证券。

(15)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资产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减持,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直至符合相关约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3.3资产的预警、平仓措施

本投资顾问协议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本协议所涉及账户每日实时净资产为依据。

3.3.1预警线及保证金追加

(1)在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账户显示净资产总余额等于或低于甲方出资的 116% ,则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预警线。

(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预警线,甲方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当日,以录音电话、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向甲方追加保证金,保证金追加后应使本协议所涉及账号内资产余额大于甲方出资的 116% 。自T日起,若乙方未按期足额追加保证金,则不得再开新仓。

3.3.2平仓线及平仓

(1)在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账户显示净资产余额等于或低于甲方出资的 112% 时,则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平仓线。

(2)甲方将于触及平仓线之日的当日,有权对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进行平仓操作,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范围

4.1.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委托资产本金、综合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甲方权利所发生的费用。

4.2.乙方授权甲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本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

第五条 资产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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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方利益分配

5.1.1本协议运行期间,乙方承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为( % )/年,按月支付,每个月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每月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甲方持有的委托资产)×( 空白加长 )%÷12

5.1.2如本协议在计划期内因触及平仓条款、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则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甲方持有的委托资产)×( 空白加长 )%÷12×(协议实际运作月数+1)

5.1.3每月的 号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收取日,乙方应将甲方综合管理费支付至本协议预留的甲方银行账户(备案账户1)。若乙方在3个自然日内未能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当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综合管理费。

5.1.4本协议终止后,进入清算程序,甲方优先收回委托资产本金。

5.2乙方利益(投资顾问费用)分配

5.2.1本协议终止后,进入清算程序,在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相应的综合管理费实现后,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的保证金,同时乙方享有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扣除甲方综合管理费后剩余的收益。

5.2.2在清算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收益转账至本协议预留的乙方银行账户(备案账户2)

5.3资产存续期乙方利益(投资顾问费用)分配

本协议执行期间,当证券资金账户的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高于账户初始总资产110% 以上的部分,乙方可以提取盈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将盈利部分转至乙方名下预留的银行账户(备案账户2),每次需按壹万元的整数倍提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T+5工作日转账,每月提盈一次。

第六条 协议终止与清算

6.1协议的终止投顾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3)本协议中规定的终止情况。

6.2资产清算

6.2.1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编制资产清算报告,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

6.2.2乙方在资产清算报告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6.3关于股票停牌等无法及时变现的处理

如本协议计划到期日或提前清算时,因本资产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收益分配。

6.3.1 甲、乙双方应首先以本协议所涉及现金资产向甲方分配,以保证甲方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在甲方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后,本协议自动延期,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变现,变现后即进行乙方收益分配。

6.3.2如本协议所涉及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甲方仍不能收回全部委托资产本金及按协议收取综合管理费,则有权要求乙方通过追加保证金的方式,满足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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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的分配。同时,本协议计划自动延期,由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变现,变现后即进行乙方收益分配。

6.4资金强制追加的情形

6.4.1在本协议终止前 3 个交易日内,发生全部变现的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情形时,甲方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

6.4.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情形所述通知后无条件追加保证金,并在收到该通知后1个交易日内将追加保证金划入本协议中甲方账户(备案账户1),追加保证金在计入财产后应使现金类财产不低于协议终止时需支付的甲方的委托资产本金和综合管理费。如乙方未能及时、足额追加资金,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追偿。投顾收费。

第七条 交易资料的保管与保密

7.1协议各方传递接收的划款指令、资金对账单、当日成交明细以及其他交易活动资料 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间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2对本协议涉及的组合信息及成交情况等资料,甲方应为其保密,不得向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事先同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8.1乙方保证以最优秀的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尽力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委托资产的安全增值。

8.2双方声明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交易时履行审慎、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8.3乙方保证,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担任投资顾问的便利进行对倒、接盘、串通操作、建老鼠仓等行为或疑似行为。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9.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协议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协议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本协议涉及财产的完整。若因停电、断网、交易软件等因素造成本协议涉及帐户损失的,与甲方无关。

9.3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受到经济、名誉损失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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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顾方案比较
篇三:投顾收费

各券商投顾方案比较

一、投顾团队建设的目的

三、组织架构

七、薪酬考核

常年投资顾问协议
篇四:投顾收费

常年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E_mail: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E_mail:

电话: 传真:

手机: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投资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在甲方私募投融资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组织相关资源和机构为甲方提供如下投融资顾

问服务:

(一)出具投资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修改各种投资所需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书;

(三)应甲方要求参与项目谈判,并进行法律及财务方面的论证和判断;

(四)应甲方要求,为在甲方投融资业务中遇到的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以及

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依据和意见;

(五)为甲方员工提供产品培训、法律培训等,解答有关投资的问题;

(六)经另行委托,参与甲方具体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设计私募方案并设计配套文书、

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出具投资意见书等专项投融资事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

关联企业的投融资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由乙方组织其资源和机构在协

议约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三)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

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资料、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

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乙方承担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成立专业项目小组负责与甲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日常

工作协调与配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

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投资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用及其他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专门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

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

受乙方提供的投资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

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常年投资顾问费及专项投资顾问费用

(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常年投资顾问费为 壹佰 万元整,甲

方应自本合同生效后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在签订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 肆拾万 元整;在合同生效后满四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 叁拾万 元整;在合同生效后满八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叁拾万 元整(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顾问费以乙方出具的发票为准);

(二)乙方委托甲方为具体项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专项投资顾问费。

设计新产品的专项投资顾问费为具体项目的融资资金总额的1%。后续项目如采用相同的产品模式,财务顾问费用为融资资金总额的0.6%。具体收费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专项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三)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委托甲方对具体项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甲方有权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或《专项投资顾问协议》收取专项服务费。

第五条 合同的期限

本常年投资顾问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

行续签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

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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