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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的案例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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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银行假按揭曝光案例
篇一:假按揭的案例

中央电视台《360度》节目9月19日播出《疯狂的房贷》,以下为该节目相关文字稿件,仅供参考!

从没买过房的李大姐近日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被告知自己拖欠了银行两套房共100多万元的贷款。李大姐一下傻了??和李大姐一样“傻眼”的还有30多人,这些人都是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他们加在一起涉及贷款金额达5400多万元——建行3200多万元假按揭,工行2200万元假按揭。两起假按揭案涉及的当事人中,大部分是重叠的。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将把涉及盛鑫嘉园的两起假按揭案合并立案。而工行此前已经就此起诉,西城法院给中盛鑫公司部分职工下发了执行通知。

38人拖欠建行3200万房贷

“房主”此前从不知道有建行贷款买房之事

盛鑫嘉园是中盛鑫公司开发的。假按揭应该发生在五六年前。在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曾在中盛鑫公司工作过的“房主”赵先生向记者展示了2006年7月15日建行对他的起诉状。

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第一被告是赵先生,第二被告为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18万元。

事实与理由是:2000年9月25日,建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二被告签订了盛鑫嘉园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向城建支行借款144.6万元,

期限20年。而自2004年11月起再没有按月还款,现已超过六个月,构成违约,且所购房屋也没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赵先生一再向记者表示:“我们对此一无所知,我们不但没买过房,也从没在建行购房合同上签过字。再说,这五六年时间,也从来没有人催我交过款。”赵先生等人表示,所谓的购房首付及欠款发生前的月供都是公司付的。只不过2003年12月,公司出现了变故,公司领导涉案被抓,新来的领导接管公司后,一直还到了2004年9月。

这38个人的共同点,就是此前从不知道有建行贷款买房之事。

中盛鑫公司:38名职工是无辜的

记者走访了中盛鑫公司。其领导一再强调“38名职工是无辜的。这是一起骗贷事件”。

该公司现任总经理陈德宝介绍,中盛鑫公司原来的总经理张胜因挪用、侵占公有资产于2003年12月被抓。今年4月陈德宝就任该公司总经理。

“其间,陆陆续续发现一些财务问题,包括这38名职工共56套房子的建行贷款购房问题。我们马上进行了核实,因为很多人已离开公司,在我们能找到的人中,90%都不知道此事。”陈德宝认为,他的前任和建行及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

31人拖欠工行2200万房贷

“福利分房”名义下的假按揭假按揭的案例。

此外,盛鑫嘉园还涉及工行2200万元假按揭,而工行此前已经就此起诉。西城法院给当事人——中盛鑫房地产公司部分职工下发了执行通知。据悉,盛鑫嘉园的假按揭案其实总共涉及三家银行,除已公开起诉的这两家银行外,还有一家银行目前基本已和公司达成解决意向。

据了解,盛鑫嘉园工行假按揭案,贷款本金为2200万元,同样发生在2000年和2001年前后。31个当事人有20多人和该项目建行假按揭当事人重叠。不同的有两点:这起假按揭案,当事人是“签过字的”;涉案银行早在年初就对当事人进行了起诉,且法院于6月30日判决。

法院给当事人下发了执行通知

“建行假按揭是公司前任领导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的,相比之下,这笔假按揭我们当时确实是签过字的,但当时公司和我们说的是福利分房。”赵先生、程先生等十多人都这样说。“但此后,公司就再没有提这个事情,因为没有人催我们缴首付,也没有律师对我们进行收入调查,更没有人要我们还月供,所以很多人就没有把这事情当一回事。”

赵先生等人表示,接到法院传票后,他们去找公司现任领导。公司领导表示,公司会承担债务。记者就此事也和中盛鑫公司现任领导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

记者调查

假房主为何被判偿还房贷?

虽然程先生强调,“2000年第二被告以福利分房名义让我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上的名字由我本人签写。因我未购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亦未使用房

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西城法院认为,因该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均未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且因第一被告程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第二被告的主张损害了出借方实现债权追偿的合法权益,最后判决程先生偿还拖欠房贷共计56万多元,中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京城知名律师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盛鑫嘉园陷入的两个银行房贷案都是典型的假按揭案。其中法院已判决的工行案,因为业主签了字,所以就构不成虚假合同;但中盛鑫公司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尽快还钱,“但话说回来,如果中盛鑫公司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个假按揭案也不会暴露出来,所以,现在能做的就是公司和银行要尽快商量如何解决,把这些无知也无辜的个人解套。”

涉案“房主”信用有了污点

几位京城房产知名律师明确地告诉记者:目前北京还没有假按揭案件执行到个人——“假房主”头上的案例。“银行是当事人,他们很清楚是怎么回事,所以不会把假按揭涉案个人逼得太狠。法院的执行也是走法律程序。”但是,他们指出,涉案“房主”的个人信用却从此有了污点—这意味着,今后他们不能再出国,不能再进行贷款消费,甚至不能办理个人信用卡。

假按揭为何能通过律师审核?

采访中,盛鑫嘉园身陷假按揭案的30多名当事人一再强调,两起假按揭案,从来没有一人受到银行按揭审核律师有关个人收入或者资信的调查。

他们问:“按照规定,银行必须在贷款所购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备案后才能放款,既然这些房子都被卖掉了,就意味着当时这些房子根本没有做抵押登记,那

么,银行是根据什么放款的?否则现在即使我们还不了钱,银行也可以把房子收回去啊?”

业主的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以同时身陷两家银行假按揭案的程先生为例来看盛鑫嘉园的假按揭案:

程先生在工行的“购房贷款”发生在2000年9月19日,建行“购房贷款”发生在2000年9月25日,两笔贷款间隔时间不到一个星期。两家银行的月还款额分别过了4000元、5000元,把两个月还款额相加,每月程先生还款额达到了1万多元。而他当时在中盛鑫公司的实发月工资才1589.5元。

如果说银行当时因为没有联网,不能查询贷款人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情况,那么,分开看每一笔贷款,当年两家银行的律师又是怎样审查程先生的收入的?用程先生自己的话说:“我一个月才挣多少钱啊,怎么可能拿出高出工资两倍的钱去还贷款?”

假按揭曾是“潜规则”

更让人奇怪的是,不仅中盛鑫公司现任领导无法查到当年负责给这两家银行办理贷款审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两家深陷“按揭门”的银行对当年给他们审查贷款人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异口同声称“不知道是哪家律师事务所”。

根据一些业内人士自曝:因为前几年按揭手续没有现在严格,在房地产业里,套取银行资金、假按揭几乎到了“潜规则”的程度;而假按揭一般没有银行内部人员、律师、开发商的配合,很难做到。(

房价调控背景下“假按揭”案件之判定与处理
篇二:假按揭的案例

房价调控背景下“假按揭”案件之判定与处理

作者:江河

长期以来, 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为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按揭作为一种信用消费形式,对刺激住房消费、加速房地产业资金回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按照国际惯例,按揭贷款受政策、信用、市场、法律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会产生一定风险,这样的风险一般在业务发展的10年左右开始显现,目前我国银行按揭贷款的发展正处在这个时期。同时,就我国按揭业务现状而言,因该业务起步较晚,国内银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加上按揭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在按揭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假按揭”现象开始显现。近十年来,“假按揭”现象的反复出现,已成为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中最大的风险源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部分法院又开始陆续出现涉及“假按揭”案件,应引起司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因此识别与防范“假按揭”的发生,已成为规范房地产金融业发展,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文重在探讨“假按揭”中各方的利益和风险,并提出正确的民事法律适用,目的是能够使按揭市场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背景分析:“假按揭”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中的

凸显假按揭的案例。

以1998年—2008年为限,简要展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并发现“假按揭”现象凸显的时期。

自1998年7月起,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个人购房市场由此打开,房地产市场发展呈上升趋势。2003年,受SARS事件影响,房地产市场受到冲击。在此低迷时期,“假按揭”事件开始凸现,爆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的“广地花园”涉及“假按揭”案件,涉及的金额可能超过2亿元。2003年下半年,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促进房市发展。2007年底,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区分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提高“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按揭利率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出现回落,房价开始下跌。同时,新一轮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开始衰退,房市再次受到影响。就在2007年底至2008年间,“假按揭”现象再次出现,北京爆出“京城最大骗贷案”,涉案金额达7.5亿元。2009年1—3月,据国家统计局和发改委公布的数据,个人按揭贷款984亿元,增长13.2%。有业内专家分析,其中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了“假按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表示,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明显增多(1)。由此可见,

“假按揭”现象往往出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阻力的情况下。房市低迷时,开发商通过“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促成了市场虚假繁荣的假象,利于房价的攀升。

2010年可谓是我国最严厉的房价调控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十一条”与“国十条”以调控房价。2011年2月,全国100个城市住宅的平均价格为8686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48%,80%以上的城市房价上涨幅度很小,房价呈现高位持平状态,全国楼市成交量全线下跌,目前全国的房价正处于一系列调控政策下的消化阶段(2)。当前,部分法院又开始出现了一些房产公司炮制的“假按揭”案件,由此可以预测,房地产市场在面临巨大阻力的背景下,“假按揭”现象随时有抬头的可能。为此,本文将集中讨论如何妥善处理“假按揭”民事案件,达到抑制“假按揭”的目的。

假按揭的案例。

二、案件回放:“假按揭”案件的特点及识别

按揭购房是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融资购房行为,其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三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物的担保关系;四是开

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这四种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为核心,借贷法律关系为实现的条件,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借贷法律关系。

(一)“假按揭”案例

原告杰渝公司与被告(系杰渝公司员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沙坪坝区石小路的房屋。同时,原告作为保证人,被告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款项。实际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亦未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由原告以被告名义偿还。尔后,被告从原告处辞职,原告希望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并要求被告配合到房交所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该类案件即为“假按揭”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假按揭”中的合同效力。

(二)“假按揭”案件特点及识别

形成“假按揭”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

缓滞,项目面临崩盘危险,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开发商损失惨重。为避免倒闭,开发商想方设法寻求“出路”,其中“假按揭”就是常用的手法之一。

“假按揭”与按揭购房相比,区别在于: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据此虚假的买卖合同,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三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而实际上购房人并未购买商品房,偿还贷款的是开发商。“假按揭”由此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假按揭”案件特点的正确把握,有利于提高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

特点一:以开发商为主导。开发商是实施假按揭策划者,其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通过“假按揭”获得更多的资金。

特点二:购房人往往是开发商的关系人。“假按揭”中的购房人虽名义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方主体,但其并未实际获得房产,更未使用和偿还银行贷款。由于其身份的虚假性,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关系,如本文中的“假按揭”案件,购房人是开发商的内部职工。

特点三:贷款资料虚假。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

假按揭合同无效案例
篇三:假按揭的案例

为“假按揭”目的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发表于:2004-6-8 来源:熊强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15日,金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长海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把自己的×××商厦项目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期为2002年11月~2003年5月,合同价款1 350万元;物业公司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因物业公司资金短缺,不能按期付款。为如期保质保量竣工,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建筑公司决定通过隐名形式,委托众多职工的亲朋好友(以下称作第三人)作为购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又作为购买人的担保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建设银行贷得资金共计350万元。被告未与第三人协商,即把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等手续交由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出面找第三人签字。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在委托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一一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真贷款而不是真购房,承诺贷款责任与第三人无关。在这种条件下,第三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手续上签字盖章。但由于市场变化,×××商厦虽早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至今闲置,物业公司也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把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事实上也根本就没有要交付给第三人的计划)。建设银行在对按揭贷款等手续进行审查后,同意了以第三人名义所作的商品房担保贷款申请,并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350万元作为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汇入物业公司账户。建筑公司在《担保贷款合同》生效后,以自有资金并以第三人名义陆续归还建设银行贷款23万元。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阶段,建筑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工程造价、银行贷款、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经双方多次谈判协商,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2003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副总经理共同署名并加盖公章的《还款协议书》,承诺由己方归还建设银行350万元贷款之责任,工程款尾款550万元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建筑公司须于2003年10月10日前交付该×××商厦房屋。但其后,物业公司对承担归还建设银行贷款责任反悔,同

时千方百计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屡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建筑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物业公司退还350万元购房款,支付工程尾款550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又涉及《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焦点是原告建筑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效力。一、建筑公司以“隐名代理”形式委托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有约束力第三人基于与原告建筑公司职工之间的亲朋信赖关系,接受原告委托以自己名义与被告订立合同,构成“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出售多套商品房,价款巨大且未与购房人协商一致,而径行把合同交给原告方经办人员出面找第三人签字盖章。合同订立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长时间既不向第三人催交房款也不向其交付房屋,导致合同履行处于悬空、停滞状态,这种售房方式和履行形态显然与情理不符;同时,在原告向被告追索工程款时,被告明确承诺由其归还第三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由此,显然可以推定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明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隐名代理委托关系。故原告建筑公司应当受第三人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从而有权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有权根据该合同提起诉讼。二、建行是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由其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

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据此,由于在本案中法院只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未涉及《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在担保权人建设银行未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的被动原则,法院不应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三、原、被告就贷款归还责任问题订立的还款协议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为解决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又需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问题,原告、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后,被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建设银行虽无约束力,但对原被告发生法律约束效力。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承担银行贷款归还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抵押风险等法律责任,因无足够相反证据推翻,应确认该承诺的效力,被告不按时还款,则构成违约。同时,该《还款协议书》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第三人实际是隐名代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假购房、真贷款。四、《担保贷款合同》不受《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影响《担保贷款合同》的发生依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在效力关系上,合同的无效、被撤销须具备法定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其后果只是将导致担保物发生变化,但并不必然导致《担保贷款合同》被无效或被撤销,《担保贷款合同》可以单独存在。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就本案而言,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无效,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担保贷款当事人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双方恶意串通,采用隐名代理形式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应确认无效。对此无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88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双方对工程款无异议,但就350万元贷款的归还责任发生严重分歧。被告认为,担保贷款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如要合并审理,必须追加建设银行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被告约定350万元贷款

由被告归还未经债权人建行同意应当无效。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而原被告和第三人为了从建行取得贷款,采取隐名代理的形式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应确认无效;建设银行根据与第三人订立的《担保贷款合同》,以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名义付给被告物业公司350万元贷款,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物业公司与第三人根本没有准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且第三人实为建筑公司代理人,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被告应将此款退还给原告建筑公司。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50万元购房款,支付工程款550万元。至于银行贷款,应由银行自行选择债务人,与本案无关。

案例一+案例二 假按揭
篇四:假按揭的案例

案例一

东方网5月13日消息:一季度以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小阳春景象,北京期房退房率出现了居高不下的情况。有的楼盘退房率竟高达20%,多家热销楼盘退房超过60套。

退房潮不断涌现带来了不少法律纠纷,业内人士提示,应注意退房潮背后的“假按揭”等违法行为,同时银行应加强监管,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房地产按揭中的风险。 开发商假按揭或涉欺诈

一季度以来,北京期房退房率居高不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期房预售制度,一直存在着假按揭现象。”社科院研究员曹建海认为,今年一季度的退房潮中,估计不少是因开发商的假按揭。

“假按揭形式多种多样。”房地产市场分析人士陈真诚认为,开发商为了营造热销假象,自己导演了“自买自退”的把戏,将房源以内部人士的名义买下,当真的购房者看中了该房源后,开发商再通过期房退房程序,将这些房源退出来,再将房子卖给购房者。

更为严重的情况则涉及诈骗。“所谓假按揭贷款,指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2009年石景山法院在对住房贷款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少数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铤而走险,以假按揭等违法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利用退房者没有及时索回自己的身份证明和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以及授权开发商办理贷款的委托书,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开发商与某些自然人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其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随之就会出现断供,直接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今年4月底,涉及假按揭的森豪公寓案一审判决宣布,森豪公寓老板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个人按

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骗得巨额个人按揭贷款达7.5亿元。公诉机关认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5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银行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不仅在北京,伴随着金融危机,全国各地的房地产纠纷都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仅今年1至2月,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就已达24349件,同比上升15.56%。当前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明显增多。

“行业竞争激烈,银行资信审核显现漏洞是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认为,当前金融行业竞争激烈,部分银行员工在审核时对申请人的月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不作详细调查,甚至主动帮助借款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资信审核流于形式。

该人士表示,由于审查不严,当事人虚构购房合同贷款融资的假按揭贷款屡有发生,当遭遇金融寒流,资金链发生断裂后,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假按揭的案例。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森豪公寓骗贷案中,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和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及该信贷业务科信贷员张笑非,在审批“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

针对某些银行内部法律防范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石景山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应完善银行的资信审查、借款用途监管等内部防范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内容不能仅局限于身份证、手机号码及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资料,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有无违法记录、有无失信情况等进行全面查证。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及时跟踪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贷款发放后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二

灰色炒房,黑吃银行贷款,房价猛涨我们的住房在哪里?如何暴赚百万?

许多人都在炒房,说炒房,学炒房。有的亏空了,有的成了富翁。但是又有几个人知道一些黑暗的炒房方式呢?

知道为什么银行年底时都不愿意贷款了吗?当一个人面对接近100万的利润和银行贷款的信用度,往往都会选择一辈子不能贷款但是拿到100万吧。这就是我下面要说的黑暗炒房。了解后就会知道为什么2010年年底时那么难贷款了。而说银行没钱可贷也显得那么真实了。

举个例子,当然这个例子是虚构的,但是这种手段是真实的。我和我女朋友两人,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关系,但是我们的感情是真的就不担心对方出卖自己。我们一共有60万元钱。看上一间价值100万的房子。我首付20万,贷款80万(不算利息),将房子购买到手。然后我女朋友首付40万贷款160万以200万价格从我手上买走。也就是说我们两人从60万现金变成了200万现金进入到我的账户。然后我再归还银行80万。直接赚了60万。然后我女朋友就不按揭了,首付不要了,房子抵押给银行。于是我女朋友的信用再也没有了,不能再贷款了。但是对于我来说却没什么影响。我们两人直接就赚了60万,当然还得去掉我的利息。纯赚50万不在话下。

但是这么一来,我们赚的50万就是银行亏损的钱。银行贷款出100+200万,就是300万,然后收到我的100万还息。于是银行也不敢再将房子降价处理,保持200万的价格。于是房价就这么涨上去了。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所以银行和其他人都成了受害者。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13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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