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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书摘名言 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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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九
篇一: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九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作为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国有企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主体和国民经济的“顶梁柱”,是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风险的可靠力量。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国有企业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国有企业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这是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是由国有企业在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国有企业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国有企业不仅在石油石化、航空航天、电力电信、交通运输、国防工业、重要资源开发、重大装备制造等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发挥着支撑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保障作用,而且在高新科技研发和基础性行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特别是中央企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依托。这决定了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基础。

国有企业员工是党执政的重要阶级基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要密切联系和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首先要密切联系和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国有企业是我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仅中央企业就有1000多万名员工和4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这决定了国有企业是党执政的重要阶级基础。同时,国有企业规模大、地位重要、综合实力强、产品种类和服务对象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承担着重要责任。比如,去年以来,在抗击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大事、要事、难事中,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率先垂范、勇当大任,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不断扩大着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党执政的重要组织基础。国有企业党组织数量众多,是我们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的

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央企业为例,截至2008年6月,拥有党员392.8万人,设有党组528个、党委15173个、党总支18.4万多个。这些分布于国民经济各领域、各层面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这些工作和生活在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有企业党员,既是推动国民经济建设的强大力量,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执行者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坚定维护者。

清醒认识国有企业党建中需要着力解决的课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还存在党建工作被“边缘化”、被“矮化”等现象和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就是要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力、创新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特别是近年来,中央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成为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于一身的庞大社会有机体。这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与这一要求还不相适应。这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引导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但如何参与还需要研究探索。在实践中,应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等区别对待。笼统地讲“参与”,既不符合不同类型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规律,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对实现党的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所具有的特殊政治作用。二是探索党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的具体方式。当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法虽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党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的

问题,但还没有形成很好体现党组织整体参与决策的领导体制。同时,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很好地加以协调和衔接。

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培养了一大批视野宽、党性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党务工作者,其中的很多人本来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好手。但由于在一些同志中还存在党务干部“只懂党务、不懂业务”的认识,导致对党务工作者的作用重视不够、发挥不足。这实际上混淆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干部岗位任职资格的区别,应当加以改变。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核心是把党组织纳入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回答和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二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我们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尊重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律,又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中国特色”,区别对待不同属性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对重要骨干中央企业、其他中央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应旗帜鲜明地明确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不是包办代替,什么都管。“权出于法”。

党组织也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是“引领、推动和监督”。“引领”是战略引领,就是引领企业发展战略方向、产业产品布局、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资本运营、领导班子及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等;“推动”就是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推动企业既完成好当期经营任务、又努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科学发展;“监督”就是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中,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按照“党组织要融入企业治理结构,党建工作要融入企业发展”的要求,将党组织纳入公司治理结构。把党组织纳入治理结构,实现党委(党组)与董事会高度融合,党组织才能通过董事会发挥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部分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坚持并逐步推行党组(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分设,实行党组(党委)行使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并

由上级党组织明确党组(党委)书记负责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总经理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同时,结合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与外部制衡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对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国有控股企业,应强调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但领导方式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党组织按照控股股权选派董事、推荐高管。对企业重大事项,先由党组织集体酝酿讨论形成决议,再交由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任职的党委(党组)成员分别在治理结构层面表达,以体现国有控股股东的意志和党组织的意图,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体现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对国有控股公司,应坚持国有股东派出监事会负责人,以保证和监督企业依法经营,体现国有股东意志,体现党的主张。

对国有参股企业和其他企业,应主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的合法地位,为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主要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的领导开展工作,宣传贯彻党的主张,统一员工思想,团结凝聚职工,抓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保证和监督企业依法经营。

国有企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十八大最新经典)
篇二: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XXX同志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XXX分公司党委委员 XXX

2012年12月

根据市分公司党委关于召开2012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民主生活会前,我参加了全系统集体组织的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等材料的学习,再次重温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十七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了相关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制度规定。并征求了分管部门员工对市分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与班子成员进行了交流谈心;对照本次民主生活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党会议精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党的纯洁性和自觉性”主题,查找差距和不足。现就践行党的宗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认识作如下汇报。

一、 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定理想信念

在党的十八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做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

报告,高屋建瓴地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小康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号召全党、全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报告以促进社会和谐,惠及民生为核心,认真地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全面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程,突出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到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阐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特别是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光芒的是理性文献,是我们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报告要求全党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努力;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团结,为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取得新的更大胜利提供强大力量。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国有企业的基层领导干部,学习领会十八大报告精神,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将报告精神融入思想,化为实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是要以胡总书记“四个一定”为指导,克服“过得去”、“随它去”的无所作为思想,认真履行发展责任,充分发挥保险济危助困、社会管理的职能。要以党的十八大的精神为指针,统一思想认识,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事,顾全大局,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关系,为公司和谐奋进贡献更大的力量。要深入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认真领会报告中有关国民经济发展的精神,加大市场竞争意识,加强业务发展的紧迫性,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车险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扩大保险覆盖面,全力推动汽车保险发展模式优化升级支持无锡“第二个率先”建设;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支持客户俱乐部e平台项目,着力构建以界面、设备、人员三个统一为核心的标准化服务体系和以增值服务为核心的差异化服务体系,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要以“五位一体”为原则,继续强化效益发展思路,以销售改革为突破口,努力实现降本增效。车险、销管条线将深入领会市分公司总经理室对于销改的集体精神,把销改工作放到业务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主动向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营销员队伍广泛宣传市分公司销改工作,做好解释和疏导,配合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并认真执行,着力提升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激发销售团队的业务发展能力,助力无锡公司突破销售能力桎梏、提升渠道产能。同时,配合销售队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伍绩效考核体系的改革,要进一步推进理赔队伍综合改革,发挥无锡公司作为全省理赔队伍人力资源改革试点的领先优势,在理赔队伍中继续加强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绷紧思想,强化理赔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放松脚步,实事求是地建立起既符合上级考核要求又满足理赔时效需要的查勘定损队伍考核体系;加强人伤案件的跟踪管理,以调解和提前介入诉讼等办法降低人伤案件赔付金额,依靠理赔队伍的严格管理减轻市分公司盈利压力,达到资源的优化利用。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遵循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三是要以“四化同步”为纲领,以信息化推动人均劳效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内部管理追求精细规范,执行力要有效提升。要把信息化作为提高业务规模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管理,其次是标准,第三是数据,第四是软件。要围绕“基层服务年”工程,强化管理工具的创新使用,按照“高点定位、高标要求、高效工作”的要求,着重加强流程标准化管理平台、客户资源管理平台、业务员门户和岗位绩效考核平台等几方面的建设和推广运用。要加强信息技术网络和销售门店网络的协调推进,在门店建设、硬件配备、信息工具提供、实用软件开发上分别确定可量化的提升方案。坚持四化同步,促进科技手段对业务增长贡献率的上升,促进精细化管理和信息化的深度融

合,促进企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使无锡公司“四化”和“四个一流”建设成效更显著。

四是要以“美丽中国”为理想,以“幸福企业”为目标,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团建等企业文化工作上新台阶。“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描绘的国家蓝图,“幸福企业”是全省2013年发展思路研讨会制定的公司目标。建设和谐奋进、更加幸福的保险企业,关键是增强全员工的创造活力。要按照全辖开展“创先争优”和“基层服务年”的要求,深入扎实地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助推员工追随企业发展,实现自我成长,实现员工、客户、社会的多方共赢,和谐幸福。要发扬工作民主、生活民主、文化民主,进一步利用团委等平台为员工提供广阔的舞台,让智慧源泉充分涌流,开创企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员工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员工业务素质和发展能力全面提高、公司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新局面。

二、存在差距及根源 一是党性锻炼和理想信念还需更坚定。在工作中,自我评

价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为强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与市分公司党委班子的期望和上级公司的要求,对照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公司发展面临巨大压力的历史时期,各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基层公司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知识结构、执政水平等方面,必须不断更新、不断提高。这些年来,为了尽快

浅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
篇三: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引言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目前, 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公司制度, 是在总结国有企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参考国际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传统体制及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不但使国有独 资公司的改制进程缓慢而冗长, 而且在已改制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也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异, 现如今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经常发生权力争夺,引发很多的矛盾致使很多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做到相互帮助、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特别是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缺乏协调配合,经常发生职责和角色错位,严重时会危机公司的存亡。对具有多元出资人的现代公司而言,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而总经理受雇于董事会, 是董事会激励并制约的第一对象, 从而使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无可争议, 而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就并非如此。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但是在现阶段,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只有国家,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选派委任的, 于是便模糊、淡化了二者的雇佣与被雇关系, 出现了二人平起平坐 、总经理可以不对董事长乃至整个决策层负责的观念错位, 甚至在工作中出现各行其是的现象。如不认真对待必将影响国企的生存和发展。如何正确看待与处理新时期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呢? 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 笔者引用《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的相关规定,借用国内外的理论依据,加以法理学上的思考,浅谈几点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探究有效治理的出路。

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现状

(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公司法》为国有独资公司下了一个法定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股东只有国家,这有别于别的公司。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还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等特殊使命。[1]

由于国有独资公只有国家控股,没有其他的参股人,其性质决定了其管理层结构不能达到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那样根据股权进行多方权力制衡。在其内

部治理结构中,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董事会则除了行使一般的职权外,还可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是事实上的公司内部权力中心。董事长拥有决策权,是决策机构——董事会的首脑,对董事会的各方面决议的形成起主要作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主管公司运营,执行董事会决策。其与董事长都对公司的稳固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因此,理清和规范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立法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2]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责定位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决策和领导的专门人才,是公司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的职位与一般公司无形式上的差别,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行使的职权,亦可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享有我国《公司法》第38 条、第 203 条规定的除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之外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以及第46条、第112 条规定的董事会之全部职权。由于董事会工作方式的有其特别的限制,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与代表职位,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事务的特殊处置权。[3]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而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则主要负责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涉及公司长远性的、战略性的工作。董事长不仅具有公司的代表权,也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董事长对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董事长拥有公司业务的最高执行权。同时公司董事长也应对公司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权责定位

总经理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总经理是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决策的具体执行,统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总经理拥有公司业务的具体执行权,包括组织、计划、

控制、领导的整个过程。总经理的具体执行权仍要受到董事长最高执行权的制约,但总经理的具体执行权还是相对独立的,董事长只会在认为总经理的具体执行结果会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发展出现重大问题时才会动用最高执行权,总经理仍是整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负责人。[4]

(四)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

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究其产生原因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律界认为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中提出,[5]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概念是由罗斯提出的。他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人关系就产生了。”在法学层面上,英美法系认为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对其具体控制权由董事会也就是董事长行使,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6]而大陆法系分为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二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伙关系,各负其责。

[7]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董事长与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选择和任命适合于本公

司的经理人员,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享有监督约束的权利。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上,国内学者一般也认为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到国有企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分配,法学界一般认为国有公司经理层主要是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实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与日常管理无关的事务,或者更高层次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则由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决定负责。

二、引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矛盾原因的分析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董事长负责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但公司实际运作中,什么是大事,什么是小事则很难界定。例如,国有企业裁减一名工人究竟算大事还是小事?如果算小事,但由此引发群众事件,董事长该如何向政府交待?如果算大事,由董事长亲自负责,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又如何体现?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其与国有独资公司都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这些法条派生出董事长、总经理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8]

而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就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从而指引人的行为[9],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法律秩序之中,以实现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设置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立,目的是通过规范二者权利义务,使二者达到权力制衡,做到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和谐共荣,将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权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其彼此之间权力的争夺,引发矛盾,而具体引发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董事长与总经理权责划分不明确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就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的,只是对一方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是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两者界限模糊不清。

德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将中国作为东方社会的典型之一,多有论述。韦伯认为,中国未能拥有理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其原因在于,统治权力比较随意,权限范围没有明确限制,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按照固定的契约

[10]和法则来进行。韦伯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评价同样适用于我国国有独资企业内部管理层权责设

置,当权限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无法清晰明确时,不仅使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进程缓慢而冗长, 并且在已改制的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当中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异。

考虑到董事会与总经理职权分工的复杂性,绝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没有专门规定总经理的权力范围,仅仅笼统规定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从本质上说,总经理只是受董事会的委托“代为”行使部分职权,总经理的职权来源于董事会的“授予”。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任期结束之前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而对总经理就没有类似规定,其内在法理正在于此。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当初《公司法》的立法思想不够成熟,详细列举了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使得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划分变得更加复杂,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的职权主要在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权力范围十分有限,

但由于国有企业的董事很多都来自于原国有企业内部,他们原本就是董事长的下属,因此很难独立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职权,基本上董事长就包揽了原本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绝大部分权力。这样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职权纠葛就直接转化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国企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委任制度存在弊端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有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样,鉴于对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制约性,我国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委任制度仍存在一定弊端。

我国《公司法》第 50 条确认了董事会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由于行政化委任制仍然是国有公司经营管理者选用的主导方式。 目前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基本上大多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而且都是当地政府派出干部出任,没有转型为从市场上招聘总经理的机制。党政部门既向企业派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这样使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被扭曲,导致公司的经营失误无人负责;基于此委任制度,往往便出现了三种倾向,一种是把公司分权、制衡体制看成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长处处以“法定代表人”和“一把手”自居,事事要“领导”总经理,经理班子一切听从董事会的安排,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降低。另一种则是总经理与董事长唱对台戏,认为都是在经营国有企业,同为上级部门任命,为什么要听你董事长的呢?因而,不管董事长的决策怎么做,总经理就是不接受,形成两张皮。第三种是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成员高度重合,虽然避免了“两张皮”的问题,但是,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企业被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制衡成为空话。这样的任用机制,使矛盾和冲突纷至沓来。[12]

(三)权利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其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妨碍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法律所赋予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以领导、制定决策权,赋予总经理以执行运营权,两者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目前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监督机制有纪检委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职工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但由于其权利来源非规范性和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失衡,导致不光是自外部监督主体不能获得企业内部的有效信息,而且内部监督机构和主体因无实际权力,无法抗衡董事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和意义
篇四: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和意义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意味着承担政治领导责任。一个组织发挥作用,要以相应的工作资源为条件。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应当拥有发挥这种作用所必需的工作资源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集中到一点,就是促进国有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是中性的,它本身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靠党的 领导来推进。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着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大政治责任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硬实力”和“软实力”组成。“软实力”是由职工素质决定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对提高党员和职工素质,进而增强企业的“软实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科学发

展观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上,党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至今已经过了17年。应当充分肯定,17年来,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引下,大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企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这些问题日益凸显。深入研究和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重要,相当紧迫。解决这些问题,要深入开展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解决好与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相关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需要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有关指示,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的其他有关文件,更是为我们以党章为依据解决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指明了方向。

进一步解决好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还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党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创新是一个政党包括它的各级组织永葆生机的源泉。进

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会。

一步解决好与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相关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要在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发扬改革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

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前提是准确把握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

一、准确把握“政治”的内涵,明确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

对于“政治”的内涵,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

角度之一是政治的本质。政治是指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与利益问题关系紧密。我们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章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角度之二是政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内容。这个角度的政治体现为党的政治路线。我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制定了不同的政治路线。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政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内容,是由政治的

本质所决定的,是政治的本质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体现。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政治路线),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角度之三是政治的运作方式。政治是指与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等联系在一起的权力的运作方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政治的运作方式和政治的本质,与政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内容密切相关,是由后者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

通过对“政治”内涵的分析,可以明确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围绕中心,就是党建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生产经营来开展,服从和服务于生产经营。服务群众,就是党建工作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职工、股东、用户和供应商以及社区群众服务。维护大局,就是党建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大局下来开展,把维护企业及其职工利益同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统一起来。促进发展,就是党建工作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企业发展是围绕中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群众的前提,是维护大局的集中体现。

二、准确把握“政治核心”的内涵,明确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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