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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47号

书摘名言 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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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2005]47号文
篇一:湘政发47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伺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 (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施行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原已批准发布、现执行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年产值进行相应修改,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 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篇二:湘政发47号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 移民安置基本概念

1、大中型水库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

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

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越小。

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

5、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

6、搬迁安置人口

是指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而导致必须拆迁的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口,含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处理区需搬迁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搬迁安置人口(如水库淹没后某部分人的基础设施恢复难度太大而需要搬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生产安置随迁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可以根据住房的对应关系落实到人。

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是安置任务指标,不是淹没影响实物指标。

7、水库库底清理

在水库蓄水前,为保证水库水质和水库运行安全,必须对淹没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坟墓、各类垃圾和可能产生污染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拆除、砍伐、清理等处理措施。这些工作称为水库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般清理又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米)、林木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米)等三类。特殊清理是指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的清理(如水上运动场内的一切障碍物应清除,水井、地窖、人防及井巷工程的进出口等,应进行封堵、填塞和覆盖。),特殊清理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理。

8、水库回水尖灭点

建库后一定频率的洪水回水水位较同频率的天然水位要高出一定的差值,回水距离(距大坝距离)越长,该差值越小,当该差值低于0.3米时,可以认为洪水回水已经尖灭(即基本恢复天然状态),水库该断面处即为该频率洪水在该水库的回水尖灭点。

第二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政策

一、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基本政策

1、实行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

改消极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使移民在搬迁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料和能力,使其生产生活条件能得到不断改善提高,实现移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开发性移民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论,它从系统的、开发的观点指导移民安置工作。

196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林一山主任提出,他当时提出了“移民工程”的概念,指出要做移民安置规划和分配移民资金,通过开发荒山为移民创造基本的生产条件。1985年处理丹江口移民遗留问题时实施,1986年7月国务院在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的文件中明确提出,1991年写入国家移民条例。

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一是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二是使移民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简单发放土地补偿补助费用;三是培训移民使其具有从配置的生产资料上获得收入的能力;四是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属移民补偿费用,哪些属发展费用,不能把发展部分的费用放在移民补偿的账上。

2、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政策

有别于政治移民、赔偿移民的政策,基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并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前期补偿水平和后期扶持力度。我在联系株航时候,与世界银行水库移民专家张朝华交流,他介绍目前世界上水库移民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经济落后、政治上专制的一些小国家基本采用政治手段移民,欧美发达国家采用赔偿移民,部分国家如中国采用前补后扶移民;同时他说世界银行非常认同中国的水库移民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移民长期负责。

前期补偿:土地补偿价格,按湘政发[2009]43号文发布的片区价格采用;房屋按重置价格(涔天河可研标准:水田23251元/亩,砖混房屋590元/平);城、集镇迁建和专项复建按三原原则(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专项设施原规模原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后期扶持:目前按国发[2006]17号文政策执行。

3、移民安置基本目标—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一般取人均资源占有量(综合原有资源和安置地资源情况确定,湘政发【2010】9号文规定不少于0.7亩;湖南省移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人均粮食占有量(一般按建库前的水平)和人均年纯收入(考虑建库影响部分,并结合增长率确定)三项指标。 这三条基本政策在国家移民条例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

4、其他政策

政府负责(与前补后扶政策对应)、公众参与(实物指标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移民安置方案听证会制度等)、对口支援【如92年国办印发《关于开展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93年写入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优惠待遇(如丹江口移民湖北部分外迁7.7万人194个集中安置点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协调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等政策。

二、 现阶段水库移民工作常用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发布的“国家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修改)

(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

2、规程规范

(1)水利标准: 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2)电力标准: DL/T5376-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DL/T5377-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DL/T5378-2007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379-2007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T5380-2007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集镇城市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DL/T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DL/T5382-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

(3)其他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等专业规范

3、文件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湘建[1998]规字第334号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第4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10号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05)4号)
篇三:湘政发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意见

来源:湘政发[2005]4号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日期:05-02-1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行土地管理有"保"有"压"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

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招商引资的落实项目的用地需要。继续暂停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以及超标准的大广场、大行政中心建设等用地审批。

(四)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审批或实施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申报核准或审批时,必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

二、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制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奖罚。实行耕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六)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规划。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抄送农业部门,做到省、市、县、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镇)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与村民小组签订,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图斑,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不得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足额补划,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确认或共同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确认;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具体等级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制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实行按建设项目和区域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明确和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要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的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的验收管理。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九)严禁拆分报批用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满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当地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供给用地的,用地单位满两年没有使用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清算户,并由省非税收入汇缴清算户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划缴省国库和中央金库,年终汇算清缴。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湘政发47号。

准文件,违者按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缓交、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十二)制定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等制订各县市区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对有条件的县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定期更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到法定标准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务院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外,征地补偿应同地同价。

(十三)完善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十四)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省农办、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共同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具体分配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和低保管理体系。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劳动保障和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五、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十六)坚持集约用地。严格审查审批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村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益。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十七)促进节约用地。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办法。教育、卫生、工业生产企业用地绿地实行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八)规范开发区(园区)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对国家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对开发区(园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的现象。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各类开发区、物流园区等的设立,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九)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开展对1999年1月1日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供地情况的清理和检查,对清查出来的闲置土地,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通过按原批准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二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积极引导新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湘政发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控治理工作。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

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的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各级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5、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有色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6、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湘政发47号。

7、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值班带班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

三、加强安全技术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认真扎实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臵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公安、住房和城乡

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定期发布强制淘汰安全生产方面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并限定淘汰时限。要按照规定,分别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六大安全系统、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装备建设作出具体安排。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在3年内完成,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在2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客货运车船,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运输证,公安部门和交通海事部门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10、着力构建坚实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检验检测手段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和安全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科技社会化中介组织,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为企业提供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11、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救能力。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要明文规定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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