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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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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篇一: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行个人购汇相关规定
篇二: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购汇相关规定

1.中国银行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实时汇率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如您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办理购汇。

4.如超过年度总额购汇,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您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即可办理购汇。

一、年度总额内购汇

1.购汇用途

自费出境学习学费、生活费、出境旅游、商务考察、探亲会友、境外就医、朝觐、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出境定居、外派劳务、境外邮购费用、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咨询、其他相关费用等经常项目购汇。

2.审核材料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中国公民)、户口簿(十六岁以下中国公民)、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护照(外国公民)。

(2)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3.购汇额度

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4.注意事项

(1)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2)境内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提钞用途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有关凭证为个人办理提钞业务。

(3)境内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存入本人外汇账户,也可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

(4)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5)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二、超过年度总额内购汇

自费出境学习学费、生活费所需材料: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

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境外就医所需材料: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2.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境外培训所需材料: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3.银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所需材料: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需材料: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传真件办理。

3.直系亲属是指境内居民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境外邮购所需材料: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或传真件、网上下载件。

境外咨询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按照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2015年反洗钱试卷(含答案)2015.8
篇三: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2015年反洗钱知识测试

所属机构: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客户身份识别又称(B )。

A.客户识别 B.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C.实名制 D.客户风险控制

2、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金融机构至少多久进行一次审核?(C )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计算的?(D )

A.构成可疑交易的第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 B.几笔交易的平均时间 C.交易笔数最多的当天起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初次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完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B )个工作日。A.5 B.10 C.3 D.15

5、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个人账户,在客户身份认定上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D )A.《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B.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C.《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D.《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设立(A ),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A.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B.会计部门 C.保卫部门 D.稽核部门

7、我国规定的单位之间人民币单笔转账需要进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金额起点为(C )。

A.50万 B.1000万 C.200万 D.500万

8、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是指(B )。

A.一年以上,3个工作日 B.一年以上,10个工作日 C.三年以上,3个工作日 D.三年以上,10个工作日

9、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银行应当提交(C )报告 A.大额交易 B.可疑交易 C.大额交易、可疑交易 D.综合报告 10、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 B )。

A.公开 B.保密 C.登记备案

1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是:(C )

A.国家外汇管理局 B.中国银行业协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财政部

12、我们通常说的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中的"规定"是指(D )。 A.《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B.《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C.《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3、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A )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30000

元 D.1000元以下。

14、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C )。 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5、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 D )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A.十二 B.二十四 C.三十六 D.四十八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A )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A.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客户 D.第三方

17、(A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 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18、对于个人及来华人员超过等值(B )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开户银行应逐笔登记备案。

A.1万元人民币 B.1万美元 C.3万元人民币 D.3万美元 19、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式开户之日”为( C )。 A.客户申请日期 B.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日期 D.银行与客户商定日期

20、《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B )人。

A.1 B.2 C.3 D.4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大额资金交易的具体报告标准为:( ABCD )

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反洗钱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BCDE ) A.询问 B.查阅 C.复制 D.封存 E.临时冻结

3、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下列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ABCD ) A.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法内控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B.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登记,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C.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漏给客户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D.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

4、存款人开立什么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BD )

A.储蓄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5、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短期内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流转具有下列什么特点,有可能属于可疑支付交易。(BC )

A.集中转入,集中转出 B.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C.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D. 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6、不得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的有(BCDE )。

A.临时身份证 B.学生证 C.机动车驾驶证 D.介绍信 E.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7、下列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BCD )。 A.经营临时业务 B.设立临时机构 C.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D.注册验资 8、对私客户开立账户,银行应核对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AB )。 A.中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B. 16岁以下公民应有监护人代理开户,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使用人户口簿 C.中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户口簿 D. 16岁以下公民出示临时身份证 9、对个人存款账户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存取,银行应( AB D ) A.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B.若是身份证,则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方可支付

C.如为代办,可只审核代理人身份,不必审核被代理人身份 D.如为代办,应同时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

10、下列哪种情况出现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AB D ) A.客户行为异常 B.客户有洗钱嫌疑 C.客户提出销户 D.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在疑点

11、金融机构等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报送的交易报告包括两类。( AB ) A.大额交易报告 B.可疑交易报告 C.现金流量报告

1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AC )

A.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B.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10年 C.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D.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0年

13、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哪些账户?( BD )

A.实名账户 B.匿名账户 C.真名账户 D.假名账户

14、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谁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BC )

A.负责人 B.代理人 C.被代理人 D.监护人

15、根据有关存款实名证件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确?( ABE ) A.外国公民可将护照作为实名证件

B.临时身份证也是有效的实名证件

C.不同年龄段的人都可用户口簿作为实名证件 D.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证、司机的驾驶证可作实名证件 E.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可作为实名证件

三、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每题2分,共30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 )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4、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和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在处臵流程上都一致。(× ) 5、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6、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主要的洗钱预防措施。(× )7、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 )

8、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 )

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短期”系指20个工作日以内,含20个工作日。( × )

1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长期”系指3年以上。( × )

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 )

12、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是两个不同的工作,互相独立而不联系,在对 可疑交易分析时可以不参考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信息。( × )

13、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而无须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可疑的交易。(× )

14、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银行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 )

15、将新建业务和业务办理过程中筛查出的涉恐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监控名单,不必上报可疑交易。( ×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篇四: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 3 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公民购买外汇规定。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01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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