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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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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资管理办法14
篇一: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中铁六局集团新丰镇编组站工程指挥部文件

中铁六新指[2006]14号

关于印发《中铁六局集团新丰镇编组站工程指挥部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指挥部及所属各作业队:

为规范指挥部薪酬管理,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制定《中铁六局集团新丰镇编组站工程指挥部薪酬管理办法》,并经指挥部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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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新丰镇编组站工程指挥部

本部岗位绩效工资试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指挥部经营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指挥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促进指挥部整体经济效益的逐年提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指挥部全部职员。

第二章 岗位工资制单元的设置

第三条 岗位工资制由岗位(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三个单元构成。

(一)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员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繁简、风险程度、岗位技术含量和按规定应享受的书报费、职称补贴、工资性补贴等。

(二)绩效工资标准由绩效工资基数与岗位(职务)系数的乘积确定。绩效工资基数依据指挥部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岗位(职务)系数按岗位(职务)所涵盖的因素,分为十个档次。

(三)工龄工资是职员积累贡献的劳动报酬。工龄工资按职员参加工作年限每年8元计算(统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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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比照参加工作年限计算工龄标准办理)。

第四条 在制定岗位(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职务)系数时,已考虑职员加班加点等因素,因此,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向职员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日需要加班时,必须经指挥部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以本人岗位(职务)工资的日标准为基数计算。

第三章 岗位工资制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对岗位(职务)工资的管理应以机构定编为依据,坚持“按岗定薪”和“易岗易薪”,对双职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绩效工资标准同指挥部经营效益挂钩,视指挥部经营指标完成及安全、质量发生情况发放。

第七条 岗位(职务)工资日常管理

(一)职员休事假,每休一天按岗位工资的日标准扣发; (二)职员休病假,每休一天扣发岗位工资的3%,当月工资收入达不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应补齐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月休病假的不再实行岗位工资;

(三)职员每旷工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扣发岗位工资的10%,直至扣完;

(四)受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内不再实行岗位工资; 第八条 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

(一)每月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指挥部部门对部门、作业队对部门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评分表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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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核定各部门绩效工资基数,经指挥长审批后进行发放。

(二) 指挥部经营指标未完成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次 季度绩效工资下浮10%-100%,具体下浮标准视具体情况,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各种假每休一天,按绩效工资的日标准核减; (四)受各种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再实行绩效工资; 职员发生旷工时,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九条 工龄工资实行考核发放,职员休各种假,每休一天 按日标准扣减。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因公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工资办法后,遇公司统一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职员提职提薪时,职员的档案工资亦应随之调整,职员调出时予以介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

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岗位系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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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岗位工资标准及岗位系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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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薪资管理办法7
篇二: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岗位薪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公局人字[200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全公司的机构改革,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调动公司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两级机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工作责任感,实行以岗位薪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按照定岗定编、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薪资与岗位责任、工作内容、效率、劳动力市场价格、个人能力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岗位薪资向高级管理岗位、关键岗位、技术岗位倾斜的原则,结合职工所从事岗位的学识要求、职称要求、技能水平、工作责任、工作难度以及工作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薪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所属主要施工单位(包括一、二、三、四、五、六、厦门、海威公司,海外分公司)、机关各处(科)室上岗职工。按照公司所属各施工单位的规模、营业额、管理幅度及特点,将公司所属主要施工单位分为三类:

一类公司为一公司、三公司、五公司、六公司、厦门工程公司; 二类公司为二公司、四公司、海威公司; 三类公司为海外分公司。

本岗位薪资办法应在各单位机关机构改革、定岗定编、竞争上岗之后实施。 其他公司所属单位薪资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章 职工工资构成

第四条 职工工资由岗位薪资、年工工资、政策补贴组成。政策补贴包括:独生子女费、财政补贴、房补、医补、电话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等各项补贴,取消原月奖、季度奖及年终奖待遇。职工工资不包括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兑现奖部分,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兑现按公司有关经营责任制办法发放。

第五条 职工岗位薪资分为月预薪和绩效两部分组成。其中,月预薪部分占岗位薪资的60%,绩效部分占岗位薪资的40%。

1、月预薪部分: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月预薪是以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所需的学识要求、职称要求、技术含量、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为发放依据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主要组成部份,职工岗位一经确定,其月预薪部分即为一固定值。原职工享受的保卫人员、纪检人员津贴等福利待遇全部纳入月预薪,不再单独列出。

2、绩效部分: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绩效部分是以本单位完成生产经营各项指标情况及职工岗位工作的成绩和效率为依据而发放的具有奖励和惩戒性质的经济报酬方式。

第六条 职工岗位薪资确定的依据 1、北京市2001年部份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2、同行业劳动报酬标准; 3、公司经济效益水平; 4、公司领导班子指导意见;

5、各岗位的学识要求、职称要求、技能水平、工作责任、工作难度; 6、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工岗位薪资标准

第七条 岗位薪资的标准如下:

1、公司机关处室岗位薪资标准:

说明:

(1)单位为元/月;

(2)见习生岗位薪资为毕业分配到机关后,第一年见习期间岗位薪资;

(3)见习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够公司机关各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年限限制时,按一般管理人员岗位薪资标准发放,待符合岗位标准后,按本岗位标准发放岗位薪资。

此指导线为公司所属主要施工单位各级岗位薪资上限,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此线。

第八条 职工岗位薪资根据所在岗位调整,当职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岗位薪资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第四章 岗位薪资的发放

第九条 岗位薪资中的月预薪部分为固定部分,按月在月初发放。各类政策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年工工资按职工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为准,按每年5元发放(计算工龄以年减年方式),每年元月作调整。

第十一条 岗位薪资中的绩效部分为浮动部分,绩效部分的发放与各单位的总体生产经营状况、产值、利润、合同额、安全、质量、工期等各项综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在下一年度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岗位薪资绩效部分发放基数=岗位薪资绩效部分×年终考核系数。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系数为各单位(公司机关为全公司)总体生产经营状况、产值、利润、合同额、安全、质量、工期等各项综合指标完成情况。

1、单位总体完成当年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指标时,年终考核系数为1,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级机关职工岗位薪资绩效部分即可按全额发放,超出部分按有关经营责任制年终兑现奖励办法确定;

2、单位完成当年产值、利润或合同额低于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时,每降低10%,年终考核系数减少5%;

3、单位总体发生亏损时,原则上不再发放岗位薪资绩效部分, 年终考核系数为0。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工本人的出勤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造表计发岗位薪资绩效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产生加班工资,加班应安排倒休。节日值班补助按100元/天.人发放。

第五章 各种休假工资的扣减

第十六条 各种休假是指公众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 第十七条 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众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时,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误餐补助及岗位薪资绩效部分。

第十八条 职工在请事假期间,其岗位薪资减发标准为: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减日工资。 第十九条 日工资=岗位薪资月预薪部分/21。

第二十条 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时,其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误餐补助及岗位薪资绩效部分。职工在病假期间,其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病假满三个月者,从次月起改按医疗期待遇发放生活费。医疗期

内的职工的生活费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发放,其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事假期间,其工资不足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时,由职工本人支付,否则视为停止缴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属不在岗人员时按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享受有关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旷工或公安机关拘捕期间,其工资的扣减标准为:日工资×旷工天数(拘留天数)×2,直至为零。其扣减后的工资不足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时,由职工个人支付,否则视为停止缴费。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后,上岗职工原档案工资一律封存。 第二十七条 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
篇三: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2010〕 1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发〔2010〕27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纷纷来函、来电询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确定。

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 (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200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

对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 (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省水利厅管理岗位工资

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9-12-23

为深化我局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水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市、县各级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局所属的33个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分类:我局系统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机关服务中心、饮水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荆南总段、总排渠管理段、卷桥水库管理处、农排总站、16个乡镇水利管理所)。

2、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水利设计院)。

3、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各泵站管理处、电排站、闸站管理所)。

(三)三类岗位比例控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局根据单位的功能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主体系列(工程)可设置中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单位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2、事业单位中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设置。事业单位非主体工种的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岗位。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由局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根据实际,我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7。

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的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照人事部门规定进行设立,中级中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助理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员级为十三级,不设控制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左右,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可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规定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七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参加劳动部、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技能竞赛获奖而取得本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以确定为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聘用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总体要求

各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经县水利局审核,由县人事局对符合政策规定、规

范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认定,并可从认定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县水利局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力争在2010年元月10日前完成。

(二)岗位设置的程序

1、岗位和编制情况摸底。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内容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岗位和编制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附范本)。

3、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水利局审核报县人事局批准。

4、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设置的具体岗位、岗位聘用措施、竞争上岗办法、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内设机构、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设置数量、工作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考核办法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所设具体岗位须在本单位内公示。

(三)岗位聘用要求

1、事业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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