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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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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
篇一: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关系接转

1、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原单位设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或虽没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但具备管理条件的,也可继续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委员会2至3年换届选举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确保支部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中组织能力强、作风民主,有奉献精神,身体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4、企业改制、租赁、倒闭、破产、兼并过程中,应及时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5、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管理的,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及时把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保证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离退休干部职工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与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外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或到异地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聘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其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某某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

8、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9、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10、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11、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请专家授课、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2、社区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组、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13、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活动;不参与xx及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违反政策规定的经商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15、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某某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篇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字

[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校内异动)。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其派遣单位确定后,指派专人在学生离校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毕业生党员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凡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且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后留校且在原教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报到,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由本人从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党员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变更工作或学习单位时,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先由本人在原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到新工作或学习单位党委(党总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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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职工党员离退休时,由本人将党员组织关系从工作单位所属党委(党总支部)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应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六、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在湘单位转入的一律持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须先经湘潭市委组织部转接)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报到。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新生党员(含研究生)的组织关系接转,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指派专人在新生报到时统一收取党员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好《新生党员登记花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其中本专科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还须一并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七、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校党委组织部不再办理;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必须先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签署意见,同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最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补办。

八、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各单位党组织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开具专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用完后,须将原介绍信存根交校党委组织部,再领取新介绍信),并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十、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2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及要求
篇三: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

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 (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由机要或机要邮政转递。

四、复转军人组织关系的转递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五、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

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

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是:①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②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③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④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⑤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七、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

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八、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篇四: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要求

滨海街道党工委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三、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2)尚未落实单位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以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缴纳党费。

四、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2)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者安置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3)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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