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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行政公文 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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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篇一: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

[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 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

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其中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
篇二: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 发表日期:2010-1-26 来源:金钥匙 浏览 154212 次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 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 一、营业税的征免税范围 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给予免征税照顾。 但其他非医疗服务收 入(如美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一般股份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则上企业 所得税征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目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3-5%,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3-5% (3-5%具体由当地税务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 15 日前填报《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查帐征收。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就其实际经营情况于季后 15 日内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一般股份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分为两类:对企业所得税实 行核定征收的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0.5%;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医 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0.3%。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征收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 10 日前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 报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实申报征收。对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个人所得税可以 实行按实申报征收。 (1)医疗机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减除二千元的扣除标准,根据九级超额 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2)股东从医疗机构取得的股息、分红所得应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医疗 机构代扣代缴。 医疗机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 应于每月 10 日前填报 《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 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应按规定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和非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也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目前,我市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和非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合并征收,最低征收率为 1.5%,也就是说,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5%。 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 10 日前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 报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查帐征收。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季后 15 日内应填报《浙江省 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先按营业收入的 0.8%征收率预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非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再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个人 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房地两税的征收 1、房产税的征收。浙江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的余额计算 缴纳,税率为 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 12%。 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纳税依据,依 照规定的税额征收。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年单位税额。 3、医疗机构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 表》。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免税的, 又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 义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不需缴纳。 七、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说明:以上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可能随时间的变化会进行调整。) 附: 营利性医疗机构涉税会计分录 营利性医疗机构会计核算要求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税收的会计分录列举以 下几种: 1、取得营业收入 10000 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10000 贷:营业收入 2、月底计算本月应缴税费 借:营业费用 570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 1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3 下月初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0 35 15 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570 10 4、发现以前年度收入 50000 挂在其他应付款上,进行调整 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50 2500 175 75 50000 (1)借;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50 50

2016最新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篇三: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篇四: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

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该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恢复征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机构终止业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经营不善而终止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资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终止业务活动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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