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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措费,增值税

工程考试 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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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篇一:安措费,增值税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19-JG03

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2007-07-04发布 2007-07-04实施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高速度、高质量、低造价”的基建管理方针,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规范某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投资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以及某电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必须严格以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股份公司下达的管理概算)为依据,进行科学的概算分析和概算指标分解,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贯彻实施。

第三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管理概算)是编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也是进行基建筹资、拨款的重要依据。概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某电厂各部门都应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平凉发电公司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建立工程造价控制责任制,实行分块、分级负责制;计划部、工程部、燃供部、财经部等有关部门责任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安措费,增值税。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某电厂控制基建工程投资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项目建设各阶段投资控制的要求和方法、费用审批权限、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具体措施及考核与奖惩。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计划部是某电厂范围内的概算投资和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对基建工程造价负有控制、监督、分解、汇总、考核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各执行部门对概算分解指标负控制责任和日常管理责任。

第七条 计划部职责

(一) 计划部作为基建投资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日常的概算投资控制与分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 根据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费用性质,将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量化分解至基建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加强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分阶段分析考核;

(三) 负责工程概算动态管理台帐和合同动态管理台帐;

(四) 每半年负责组织召开一次造价控制活动分析会议;

(五) 主要负责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标书编制费、前期工程费、研究试验费、勘测设计费、设计文件评审费、工程监理费、整套启动试运费及分系统调试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预算定额编制及劳动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环保验收费、水土保持费、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竣工验收费、机组性能考核试验费、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费等其他费用的控制管理,工程部、燃供部、财经部协助;

(六)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负责牵头编制工程项目编号,并组织财经部、工程部和燃供部进行会审确定;

(七) 协同工程部进行各阶段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

(八) 每季度汇总分析燃供、财经部的《×××费用控制情况分析月报》和《×××合同动态管理台帐》资料,编制《基建工程投资控制总体分析报告》并报单位领导。

第八条 燃供部职责

(一) 负责管理和控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设备运杂费和包装物回收费)、平凉发电公司采购供应(甲供)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费用、设备成套服务费、备品备件购置费、设备监造费和大件运输措施费,工程部、计划部、财经部协助;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单位管理相关费用范畴的如管理车辆、工器具、办公及生产生活家俱等物资采购,其费用控制责任归口在行政部,采购计划由行政部报批,具体采购业务由燃供部门办理,其相关的合同台帐由两部门各自建立,按月核对。

(二) 负责基建工程设备、材料费用的统计分析。

第九条 财经部职责

(一) 负责工程保险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的控制和管理,计划部、工程部协助;

(二) 及时进行基建工程费用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支付和账务核算管理;

(三) 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地筹措与使用资金,减少资金沉淀,努力降低建设资金成本。

第十条 行政部职责

负责管理和控制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管理车辆购置费、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俱购置费等其它费用,计划部、燃供部、生产准备部门、财经部协助。

第十一条 工程部职责

负责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会审等方面的技术方案及工程内容、工程实物量、资源消耗量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真实性,具体费用审核由计划部门负责。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规程以及优化设计的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对原初步设计修改的,必须报原初设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贯彻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设备的进口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邀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共同参加施工图会审工作。对于改变初设原则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指出。对于可以进一步优化设计的项目应要求设计单位继续做工作,尽可能避免施工后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施工图阶段相对于初设阶段发生的变更,或施工阶段相对于施工图阶段发生的变更,只要单项工程变化引起金额超支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报股份公司审查批准,增加的费用在原初设审定项目或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在图纸会审时,除对技术的合理性和差错审查外,还应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应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对其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努力从源头上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出施工图时不得指定设备或材料的厂家,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只有一个设备或材料厂家符合图纸给定技术条件的方案。如该情况发生,工程管理部门应报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四章 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建设工期、质量、进度和控制造价至关重要。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好各项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和工程发包招标,合理确定招标原则。

第十九条 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性能试验和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执行股份公司相关招标文件范本。

内招围护工程(浦江二期A块)718
篇二:安措费,增值税

大型居住社区浦江基地二期A块区属动迁配套商品房工程项目围护、降水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盖章)

2016年 6月28日

大型居住社区浦江基地二期A块区属动迁配套商品房工程项目围护、降安措费,增值税。

水工程

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投标邀请书

单位: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承接大型居住浦江基地二期A块区属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及公司内部招标规定,现将部分施工任务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承包单位施工,今邀请你单位参加该工程投标。

1、工程名称:_大型居住浦江基地二期A块区属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围护、降水工程

2、工程地点:鲁汇基地南面,东至新浦泾、西至规划五路、南至闸航路、北至跃进河的15-13、16-03、17-09地块 3、工程主要项目:_基坑围护、降水工程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崮山路788号____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7月16日10点 6、购买招标文件费用:资料费 1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 20000元整____________

7、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企业资质证书(需材料完整)、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投标单位企业简况和主要业绩复印件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且原件电子稿扫描件一份。不按时缴纳费用及资料,本公司可以认为被邀请单位自动放弃取得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招标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建荣电话:021-56537582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建筑公司

联系人:徐晨翔电话:13916167163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卷:商务标条款 第一条、前言 第二条、工程概况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及主要施工内容 第四条、投标人资质要求及履约保函要求 第五条、工程承包、结算方式 第六条、工期要求及工程竣工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要求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法 第十一条、报价依据与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与决标方法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日程安排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须知 第二卷:技术标条款 第一条、工程技术要求

第二条、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二卷:附件 附件一、投标保证书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附件三、投标标书情况汇总

附件四、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五、拟派驻项目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第一卷商务标条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篇三:安措费,增值税

新华网沈阳3月1日电 2016年3月1日,沈阳市政府下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包括对个人购买住房市区两级给予奖励政策;公积金最高贷90万;土地供应减半;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等22项房产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全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房地产业是我市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应当引起重视。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安措费,增值税。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实现同比增长10%的目标,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力争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 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政府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我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意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住宅和非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让利优惠。各地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0%。家庭或个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贷款购买两套房,第二套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前次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贷款的视为首次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

业及从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一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可以视为住宅,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同时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已经购买的用于自住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三、高端人才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十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限由6个月降为3个月,首付比例实行“零首付”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十五、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简化收入证明要件和担保手续等,为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一市三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十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居民为子女就学购买商品住房的,将入学条件由“以落户时间为准”改为“以居住时间为准”,居住时间自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算起。

十七、支持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和外籍人士购房安家。两地分居家庭在沈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的安家费。农民工在沈购房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外籍人士在沈购房不受套数限制。

十八、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我市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到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征收。取消建设项目的安措费、社保费收缴和拨付。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未公开的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二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 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各地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化解房地产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求实、积极作为、综合施策,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区政府要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净地出让、配套建设、闲置土地回收、组织区域房交会等管理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提高房地产调控的协调性、一致性、互补性,积极引导开发企业顺应市场形势,配合政府惠民政策,诚意让利促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7日

沈阳房产新政2016-3-1
篇四:安措费,增值税

沈阳市政府发布了名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头文件,其中包括在沈阳的大学生可零首付买房、公积金带看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0%等重大利好。

其实这份震撼沈阳的红头文件的诞生早就有迹可循。在2月24日,省政府就曾下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推出管控土地出让,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等15条房产新政,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多次就搞好房地产工作进行调研、座谈。

于是,红头文件就此横空出世。

以下是政策全文:

一、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实现同比增长10%的目标。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力争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 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政府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我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意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

参展楼盘的住宅和非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让利优惠。各地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0%。家庭或个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贷款购买两套房,第二套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前次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贷款的视为首次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一年内先平方米补贴50元。

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可以视为住宅,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同时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已经购买的用于自住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三、高端人才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十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限由6个月降为3个月,首付比例实行“零首付”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十五、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简化收入证明要件和担保手续等,为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一市三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十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居民为子女就学购买商品住房的,将入学条件由“以落户时间为准”改为“以居住时间为准”,居住时间自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算起。

十七、支持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和外籍人士购房安家。两地分居家庭在沈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的安家费。农民工在沈购房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外籍人士在沈购房不受套数限制。

十八、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我市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到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征收。取消建设项目的安措费、社保费收缴和拨付。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未公开的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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