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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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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程款的拖欠
篇一: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如何避免工程款的拖欠

内容承包人起诉追讨拖欠工程价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常常以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少付、甚至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为解决这一困扰承包人的难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阐释了承包人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了避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措施,明确了解决该类工程价款纠纷的具体策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承包人起诉追讨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少付、甚至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为解决这一问题,不揣浅陋,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特做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其中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同样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非常重视,承包人仅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二、承包人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据此,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是:(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考试-大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

(1)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分析,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1)对建设工程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质精神,我们可以就承包人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一归纳梳理: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予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最后,因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承包人避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需要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才行。

如前所述,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作为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建筑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来进行施工。具体一点说要做到四点:

(一)承包人要有承建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具体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此条款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上述条款成为承包人施工规程的主要法规依据。

(三)承包人必须要履行善良义务人的配合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义务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第二款

浅谈建筑工程款拖欠原因及解决措施
篇二: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浅谈建筑工程款拖欠原因及解决措施

摘 要:建筑工程款拖欠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它给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社会、经济等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本文对建筑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从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了工程款拖欠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款 拖欠 原因 措施

1、引言

工程款拖欠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施工单位又拖欠分包商和供货商款项的行为。“九五”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有所加剧,规模也逐年加大。近几年,拖欠工程款更是愈演愈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恶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7]。至2001年底被拖欠款总量达到2787亿元,是1996年底的2倍多,全行业拖欠款影响深度达到18.1%。2001年底,有24859家建筑业企业存在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占全部建筑业企业的54.2%[3]。建筑工程款拖欠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建筑业及建筑单位本身而言, 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地削弱了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影响了建筑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对于社会及经济方面而言, 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导致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所以,研究建筑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对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以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2、建筑工程款拖欠原因简析

建筑工程款拖欠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但从根本上讲,无非是三方面的因素,既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所以,研究建筑工程款拖欠原因要综合考虑这三方面的原因。一下从这三方面进行分别讨论。

2.1 建筑单位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劳动力涌入城镇,建筑业成为吸纳大量就业人员的重要行业。因此,建筑市场存在供求失衡,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建筑单位利用市场优势,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由于我国当前的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建筑业市场的畸形发展,导致建筑单位采用不正当的竞争策略,这是导致建筑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

2.2 施工单位

首先,施工单位内部清理欠款工作职责不清,力度不够。现在有些施工单位对债权资产的认识不足,简单的以为只要从财务的角度实现了收入就是盈利,而货币资金的回收工作往往被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职责不清,力度不够,忽视了工程欠款的回收、清理工作。这写都为工程款的收回埋下了隐患。

其次,施工单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的意识。很多施工企业在选择是否运用法律手段方面顾虑重重、不够果断,错误地认为,诉讼程序的确比较复杂,从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到判决、裁定与执行不但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问过程,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时间太长,成本太大,使许多企业放弃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

再次,建筑业市场的畸形竞争方式也是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单位不断增加,导致市场供过于求。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竞相压低标价,施工单位垫资能力、资金实力是其能否承揽到工程的重要因素。许多工程承接的前提就是垫资,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发包方苛刻的垫资条件。

2.3 政府管理部门

我国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以及执法不严也是产生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主要原因。它为工程拖欠款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给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首先,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工程款拖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7】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但该法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对《合同法》有关工程领域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法令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所以这是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原因。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单位所申请的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审查不严。致使资金不足的项目开工,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不严,把不符合有关规定与条件的工程项目放行行,导致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发生。

再次,有的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影响,盲目攀比,搞“业绩工程”、“形象工程”。为了出政绩,许多项目仓促动工,甚至盲目扩大预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给施工单位造成巨额负债经营。有一些项目是盲目攀比或不顾实际需求的重复建设,这些工程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立项或开工,大大超出了地方财力,往往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进一步加剧了对建筑业单位工程款的拖欠。

3 建筑工程款拖欠解决措施简析

上文从三方面简析了建筑工程款拖欠原因,所以要解决建筑工程款拖欠问题,同样需要从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三方面入手,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以下几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3.1 建筑单位

建筑单位要讲信用,要充分认识信用是企业信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只有坚持以信用为本,加强信用建设,才能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实施建筑单位支付保证担保制度。建筑单位支付保证担保,即担保人通过对建筑单位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后,为建筑单位提供担保,保证建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建筑单位违约,将由担保人建筑单位主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实行建筑单位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有效地遏止建筑单位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建筑

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从而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确保施工单位的利益得到保障。

3.2 施工单位

首先,施工单位要树立正确的市场竞争意识。面对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现状,多数施工单位片面追求高产值,把承接工程作为第一要务,为了顺利接到工程,接受业主的诸如垫资等一些不合理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施工单位应站在企业良性发展的高度,慎对垫资工程。在承接垫资工程时,应充分调查了解建设方的资信情况、在建工程的效益和风险。在确定工程接与不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决策。对于风险大的、没有把握的,即使单位工程短缺也不能接,否则会进一步加剧单位的困难。

其次,应增强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斟酌,合同签定前须经过经营与法律部门严格审核,并使合同评审、谈判、签定三项权限之间能够相对独立、相互制约要认真评估今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承包合同签定时要在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要仔细斟酌。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积极维护施工企业利益。承包合同签定后,合同条款有需要进一步完善或修改的情况,企业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对施工变更条款的制定,变更条款一定要完善,包括技术变更、经济变更,有部门签字,缺一不可。当有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3.3 政府管理部门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

【3】,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对企业、个人、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我国资信评估业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政策措施,扶持其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

其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加大执法的力度, 严格执法。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职能部门, 特别是建设行政机关一定要规范自身行为, 建立一种约束式的责任追究制度; 杜绝凭个人关系、感情办事, 秉公执行法律。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 加大对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再次,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收工程款档案,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应收工程款总量控制制度、赊销客户监控制度、账龄分析控制制度、欠款催收制度以及坏账准备金制度等管理办法,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确定适当的信用期间和信用条件,采用最佳的收款政策,及时回笼资金,积极利用政策催收工程拖欠款,降低平均收账期,提高营运资金周转率,减少因工程款长期拖欠而增加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机会成本等不利因素。

4 结语

我们应认识到,防范建筑工程款拖欠的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应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常抓不懈,为企业筑起一道防范经营风险的铜墙铁壁。总之,研究建筑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关系到建筑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何啸伟. 我国建筑业工程拖欠款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 桂林工学院学报,2001,21(2):140-144

2.徐亮.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管理.建筑经济与管理[J] 3. 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4.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

5. 毛欣.谈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解决对策[J].山西建筑,2004,5 6.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成因及对策.

7. 于江歌,张岩. 对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探讨[J]. 中国电子商务,2010,6

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
篇三: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危害和解决方法

伴随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开发商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产生严重的债务链,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先后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颁发了文件,要求采取综合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

一、工程拖欠款的基本情况

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工程发包单位在报告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 18.1%,比1996年(1360亿元)翻了一番还多。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3366亿元。比上年增长21%,根据建设部调查,由于施工企业怕与业主闹翻,影响承接今后的工程,瞒报了一些数字,实际拖欠情况比上述数字更严重。其中拖欠重点:

1.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占全部工程欠款的39.6%,由于资金不足,土建施工基本上靠施工企业垫资,并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将大量的开发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

2.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占全部工程拖款的26.7%,其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为追求形象工程急于开工,结果无法支付工程款。

3.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少,资金相对短缺,再加上受“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加剧了拖欠工程款的欲望和动力。被拖欠的主要对象、受害者是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占全部工程拖欠款的58.2%,有一些欠款的帐龄在十年以上,己很难讨回欠款。

二、拖欠施工款的主要理由

房地产开发商是主要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他们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借助建设施工企业的激励竞争,对建设施工企业提出“带资、垫资”施工或自备“材料”施工等种种不合理要求。所谓垫资、带资是指投资者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

而建设施工企业为了得到项目,往往在合同中容忍开发商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和条款的存在,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开发商往往又以多种理由拖欠工程款:

1.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

在施工企业完成项目施工后,开发商往往以各种“质量”问题为借口,拖欠施工款。而这些质量问题除一部分是因施工企业造成以外,多数是设计单位的设计问题和房地产商的选材等问题造成的。由此可见,前一类问题可以在及时解决后得到工程施工款,而后一类问题则不能按时交付工程款。

2.通过延长审计时间拖欠工程款

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现行做法,建设工程的审计由开发商聘请审计事务所对施工项目进行审计,因此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企业完成项目施工时,往往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延长项目审计时间,或在审计时找出种种不是问题的问题进行纠缠,从而最终通过延长审计时间达到拖欠工 程款的目的。

3.利用保证金来拖欠工程款

当今房地产建设中的惯例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的l一3%作为维修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此项维修保证金应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及时退还,但事实上开发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并用施工后遗症问题为理由扣压保证金,使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的收回不能有一个保证。

4.以参建新项目为由拖欠工程款

一般而言,开发商所选择的施工企业往往是有较长期的合作时间,所以开发商往往以参建新项目为条件来拖欠已竣工房地产项目工程款,而建设施工企业为了得到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只能将应得工程款拖延支付。

三、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立项都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笔者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关系分析来阐述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1.从外部环境分析

(l)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我国对支付工程款虽在《建筑法》有明确规定,后在《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工程款支付享受优先受偿权,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拖欠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件也很少。其因素是:许多施工企业怕打官司,怕得罪开发商,影响承接工程;打官司时间长,成本高,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而且执行也难;现行法律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

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我国《刑法》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条款,个别业主钻 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施工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找借口拖欠工程款。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远未建立,业主与施工企业的信用意识均不强,“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在建筑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很难贯彻。相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盛行,受利益的驱动和诱导,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于恶意拖欠。

(3)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个现状,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理“陷阱”。不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签合同,因不接工程要等死,接了工程虽然可能会拖死,但总有一线生机。此外,一些施工企业合同意识不强或签订的合同不严谨,往往因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造成双方扯皮,致使工程款迟迟 不能结算。

2.从内部关系分析

(1)开发商经营不佳

开发商虽然在项目开工明确有必要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但项目建设中或竣工后因开发商自身企业经营不佳造成资金紧缺而引发的施工款拖欠。

(2)开发商盲目追求发展规模

开发商不顾经济实力盲目发展,一味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致使银行对施工企业的贷款转化为开发商项目资金,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而且一旦国家宏观调控,银行紧缩银根或者商品房销售不畅,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将首当其冲。

(3)竞争加剧后开发商为降低融资成本

在房地产项目和开发商在项目建设时因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为降低融资成本而以种种借口拖欠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款。

(4)建设施工企业重组和法人变更后引起

近年来,施工企业因深化改革造成的企业重组和法人变更的情况不断出现,虽然这并不影响开发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但开发商往往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款。

(5)开发商注册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不到位

国务院[2003]121号文的出台,使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难度增加,这样就使得一些注册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到位的企业加剧了拖欠施工款的行为发生。

四、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危害

开发商拖欠施工企业施工款问题的日益严重,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危害也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秩序。

1.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施工企业被拖欠大量工程款,势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货款、民工的工资、国家税款和银行贷款等,形成长长的“债务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

2.影响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

大量工程款的拖欠造成施工企业困难重重,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造成人才流失、效益滑坡。

3.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由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建设项目难以按时和顺利的进行,出现了“烂尾楼”、“胡子工程”,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的产生,并使新一轮的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入恶性循环。

4.影响正常的经济枚序

开发商拖欠施工款,使房地产开发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经济往来,包括由此而引发的部分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的发生。

5.侵占了施工企业经济利益

开发商拖欠建设施工方的工程款将严重侵占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使建设施工企业建设规模扩张的风险大大增加。

6.占用金额日益增大

随着房地产项目的增长,开发商占用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款也日益增大,一般从事建筑业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被拖欠的工程款达施工项目的总价的五分之一,占净资产的三分之一,而因拖欠款每年建设施工方用去的财务费用就占该企业一年的利润总额的二分之一。

五、解决开发商拖欠施工款问题的主要对策

1.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房产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规定必须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反担保。无法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要在资质年检中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降级原因,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质证书。

2.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应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对工程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包括工程发承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及其合同管理等,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建议在适当时候修订《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司法部门研究解决当前 普遍存在的诉讼受理时间长、诉讼费用高和判决后执行难等问题。

3.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科学认定

一是制定相应法规和条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维修责任的界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项目竣工时减少建设方和施工方互相间的“扯皮”。

二是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审价,对各类施工项目从竣工到审价在时间上加以确定,以确保不至于无限期的审计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的审价权威,对中介机构的审价有一个作用的认定,如有异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有一个权威部门的仲裁。

4.增强施工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转化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解决
篇四: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解决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11614 更新时间:2010-07-13 11:59:31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下面主要是对于工程款纠纷解决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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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程款纠纷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解决对策: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法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解决对策,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6条,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

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解决对策: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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