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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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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篇一: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

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资料由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政策解读

一、政府采购创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有哪些?

参加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三、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适用于哪些领域?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方式有哪些?

本次试点主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探索政府采购的新方式。

五、什么是首购方式?

首购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购产品进行首先采购的行为。首购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并首次投向市场,虽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首购产品须已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购买的首购产品须已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应当购买目录中的首购产品。

六、什么是订购方式?

订购,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国家和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等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单位的行为。订购产品应属于国家或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尚未列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权益状况明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订购产品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七、什么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方式?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的行为。其中:试验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

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八、什么是推广应用方式?

推广应用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质量可靠、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且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储备或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应用的采购行为。

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九、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都建立了哪些有效激励机制?

(一)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将项目业主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工程公司采购工作流程
篇二: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公司采购工作流程

目 录

1 总则 ................................................................... 2

1.1 目的 .............................................................. 2

1.2 范围 .............................................................. 2 2 术语 ................................................................... 2 3 工作流程 ............................................................... 2

3.1 投标询价报价 ...................................................... 2

3.2 采购策划 .......................................................... 2

3.3 采购实施 .......................................................... 3

3.3.1采买 ............................................................. 3

3.3.2催交 ............................................................. 4

3.3.3检验 ............................................................. 4

3.3.4运输 ............................................................. 6

3.3.5现场管理 ......................................................... 7

3.4 采购收尾 .......................................................... 8

3.4.1 合同关闭 ........................................................ 8

3.4.2 质保期内的管理 .................................................. 8

3.4.3 供应商评价 ...................................................... 8

3.4.4 采购文件归档 .................................................... 8

3.4.5 采购完工报告 .................................................... 8

3.5 采购管理 .......................................................... 8

3.5.1 采购合同管理 .................................................... 9

3.5.2 采购文档管理 .................................................... 9

3.5.3 采购IT管理 ..................................................... 9

1 总则

1.1 目的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指导采购活动有序地进行,规范采购活动的过程和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编制本工作流程。

1.2 范围

组织实施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承接的项目和日常生产中采购工作。

2 术语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2.1 采购

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

3 工作流程

3.1 投标询价报价

编制项目投标文件的采购部分,包括设备材料的价格、供货范围、国内外物资分交原则等。

采购经理负责根据投标报价对采购部分的要求,组织采购工程师进行询价,编制相关内容,并经采购部经理确认,提交项目经理,供商务部投标报价。

3.2 采购策划

1)采购活动:

●编制《项目采购执行计划》,应包括采购管理(采购作业平台、合同管理、文件归档等)、采购过程管理(采买、催交、检验、运输、现场管理等)、物流管理计划(运输、清关、保险等)、质量计划(设备等级划分、监造计划、第三方检验等)等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编制采购分包方案。包括第三方检验分包方案、运输委托方案、清关代理方案、保险方案等,各方案应包括拟询价厂商合同模式、合同条件、费用预算、管理办法、进度安排等内容。

●与设计协商确定采购请购单分类打包原则。

●形成《项目供应商名单》(短名单),审核批准后发布执行。

2)职责与权限:

●采购经理组织采购部相关人员编写《项目采购执行计划》,经采购部经理和项目经理

批准实施。

●采购经理组织编写《采购分包方案》,采购部组织评审会议审定,采购部经理批准实施。重大方案尚需得到分管采购高管的批准。

●采购经理组织与设计确定请购单打包原则。

●《项目供应商名单》按推荐《项目供应商管理办法》和《项目供应商推荐和评审程序》执行。

3.3 采购实施

3.3.1 采买

1)接收请购

请购文件应包括请购单、设备材料规格书/数据表、请购图纸、采购说明书、适用的标准规范以及各种控制要求等,同时应得到设计、控制部、项目经理的有效签署。

请购文件由项目控制部提出,采购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请购文件的接收,并进行签署。

2)询价和报价

按照《采买工作程序》进行采买工作,不符和变更须得到批准。报价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必须分别密封。询报价情况应进行登记。

采购工程师负责编制全套询价商务文件,汇编全套询价文件(包括技术、商务部分),经采购经理签署后发放,并确认收讫。采购工程师催收报价。报价文件应由采购工程师归档,备查。

3)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中如有疑问应进行技术澄清。技术澄清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对技术报价中存在的疑问进行澄清。必要时,可召开技术澄清会议或技术谈判。

技术澄清会议或谈判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有参与人员的签署。澄清完成后,应与所有满足要求的厂商签订技术附件。

对各技术报价给出评审结论,形成《技术评审表》。

技术报价文件经项目组发送给专业设计负责人进行审阅。

技术澄清由采购工程师组织,专业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业主(如需要)参与。 技术附件由专业设计负责人编写,并在取得一致后与厂商共同签署。

技术评审由专业设计负责人组织进行,并填写《技术评审表》,项目经理审定。

4)商务评审

技术评审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密封的商务报价统一开标。开标价格等信息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对开标记录进行存档,备查。参与开标人员应对开标信息严格保密。

商务评审前应进行商务澄清。商务澄清是就商务报价中的疑问与报价厂商进行澄清,澄清内容包括供货范围、进度要求、交货方式、付款条件、包装运输、现场服务等方面,并进行初步的商务谈判。重要问题应形成谈判会议纪要。澄清完成后进行商务评审,形成《商务评审表》。

商务开标由采购经理组织,采购部主持,通知项目经理、项目费控工程师、监查审计人员共同参与。

一般问题的澄清由采购工程师负责,重大差异或价格的澄清或谈判由采购经理主持,并报采购部审定。

5)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是对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的结论进行综合比较,推荐出拟成交厂商和成交条件,形成《综合评审表》,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报批。必要时,综合评审有权要求原评审部门对已完成的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进行复评。

6)定标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定标以最终的批准的《综合评审表》意见经为依据,并将最终的定标信息通知相关方和相关人员。

7)签订合同

合同应经过校审,并按规定办理签字、登记、用章和备案手续。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对其内容的任何修改(增补、删减、修订等)均需得到双方的书面认可,并形成协议,成为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

采购工程师严格按照已或批准的厂商和成交条件准备采购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经采购经理审核,按公司合同会签流程进行,会签完毕按合同签署授权的规定办理签署和盖章手续。

采购部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的管理,项目组及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全力配合,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8)合同付款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的执行状态以及相应的单据,进行预付款、进度款、货款、质保金等款项的支付。

质检物流工程师提供合同执行状态信息,材料控制工程师提供到货信息,采购工程师负责款项的请款办理工作。得到采购经理审核,项目经理、采购部经理批准后,交采购部合同及资金管理员按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付款,并返回付款信息。合同及资金管理员负责编制合同支付台帐。

3.3.2 催交

1) 催交计划及催交工作程序

该文件属于《项目采购执行计划》的一部分,编制项目级催交执行计划以及催交工作程序。

文件资料的催交,包括:需供应商提交的图纸、资料、规格书等设计文件向设计组的提交,和设计组设计、制造要求向供应商的提交,以及设计人员对供货商提交文件的修改、修订意见。订单要求的相关计划,包括制造进度计划、检验计划等。

采购经理组织,采购工程师与质检物流工程师参与编制,后交采购部经理审定,项目经理批准。

2)催交方式:办公室催交、工厂催交

办公室催交指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通讯手段与供应商联络,了解设备、材料制造状态,保证其满足制造进度计划的要求,并在应用的计算机系统中填写当前的催交状态。

工厂催交指催交人员直接到达供应商的制造厂进行敦促和督办。为获得实际设计进度、材料到货情况、制造进度、人力配备等第一手资料时,或需要验证制造状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时可以进行工厂催交。

催交员按照设备、材料的催交等级以及催交计划的要求,督促供应商提交《合同执行状态报告》。

催交员根据项目要求定期提交所要求的报告;汇总设备、材料催交状态,向采购经理汇报并提交报告。实际需要进行工厂催交,工厂催交应得到采购经理的批准。工厂催交后,催交员应发布《催交报告》。

3)问题处理

催交过程中若发现潜在的进度问题,应通过提高催交等级、进行工厂催交等措施解决,以最大限度减小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已经发生的重大进度问题,应发出《催交报警报告》,并与供应商、项目组共同制定解决方案,解决的方法可能包括改进设计、供应商自费赶工、进行分(转)包、材料代用、改变计划、改变运输方式等。

催交员在实施办公室催交和工厂催交的过程中,若发现可能存在的晚交付,应马上与供应商联系,落实交货进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和采购经理、项目经理和采购部经理商讨解决办法。

4)后续工作

催交完成,设备、最终检验实施后,质检物流工程师发布放行信息,并经与现场联络确定发货时间,发出《准运通知》。通知现场准备接运,供应商接到《准运通知》后,向现场发出《装箱发货清单》。

3.3.3 检验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篇三: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并明确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并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其中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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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篇四: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采购,采买,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作为自。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

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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