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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发92号

工程考试 时间: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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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12]9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篇一:粤人发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12〕92号 (2012-5-11颁布 有效)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1〕23号)、《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抽签规则》(建建〔2010〕391号)同时废止,6月1日之前发布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总承包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条件及招标计划

第六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三章 招标公告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的《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和管理经验,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经验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

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2人,比例不得多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条 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粤人发92号。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粤人发92号。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资格预审文件所列条件外,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具体个数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提出投诉。

第五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的《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明确、工程数量准确、施工组织清晰,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按要求及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中应同时载明2种评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抽取1个作为评标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单价承包模式,实施单价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不超过施工图预算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文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不包括甲供物资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含甲供物资设备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基准为:

评标基准Z=D平均-(Dmax - Dmin)×T

其中:D平均—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max—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Dmin—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T—调整系数,在开标会上从-0.2、-0.1、0.0、0.1、0.2、0.3、0.4、0.5中抽取。

若计算出的评标基准超出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评标基准。

第三十五条 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申请对1个标段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

A级企业(含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六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独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载明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合同条款、环保、水保、土地复垦、架子队组建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退还。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围标、串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七条 开标会上,先由投标人代表抽签确定评标办法,抽取综合评估法的,继续由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调整系数。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上宣读联合体投标总价和各联合体成员拟承担工作部分的报价,否则投标无效;有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投标人还应宣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为1~2人且比例不得多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评标委员会中铁路专业专家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必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津理工学生2012年92号关于印发《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表彰奖励规定》的通知(终)
篇二:粤人发92号

天 津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津理工学生„2012‟92号 签发人: 史庆伟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粤人发92号。

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各学院:

《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经2012年10月18日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优秀学生 先进集体 表彰奖励 (印刷3份)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处 2012年10月18日印发

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可申请表彰奖励: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进取;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学生个人或集体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得低于2.0,学生个人申请奖励时,还须无不及格课程;

(五)综合测评中品行表现测评为优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不得申请各级表彰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 学生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校级先进集体

1.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事迹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2.评选条件

(1)集体成员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党、爱国、爱校。50%以上成员提交入党申请书,50%以上同学参加了各级、各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的活动。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集体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本学年内无人违法违纪。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解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3)集体成员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风优良,学习成绩排在同类集体前列。同学之间团结互助,能够结合本专业或团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合格率达到100%,坚持开展

群体锻炼,课外活动个人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成绩优良,表现突出。

3.评为校级先进集体,学校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校级先进集体奖励活动经费800元。市级先进集体和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奖励活动经费1200元。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1.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好学,团结互助,尊师爱校,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2)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学校秩序、考试不作弊。

(3)有良好的学习效果。全体同学在形成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在本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优良率位于前列。

(4)集体积极组织有利于学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2.评为优良学风集体者,学校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活动经费600元。连续两次获得优良学风集体称号的集体,奖励活动经费1000元。校级先进集体获得者不同时兼得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金。

第七条 学生个人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人民奖学金

1.人民奖学金特等奖评选条件

(1)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事迹特别突出者。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3)有标志性的事迹和成果。

2.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条件

(1)本科生(聋人工学院、艺术学院除外)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研究生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本款适用于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类专业参照本款执行)。

(2)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最低单科绩点不低于2.5。

(3)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评选条件

(1)符合申请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2)依据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学院名额情况确定获奖者。

4.奖励金额: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6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5.获得各级人民奖学金荣誉者,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新生奖学金

09转正文件 豫教师〔2012〕92号
篇三:粤人发92号

豫教师„2012‟92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 关于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落实工作岗位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 — 1 —

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师„2011‟82号)精神,为继续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现就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落实工作岗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特岗计划”在我省实施以来,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机构编制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为农村学校补充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有效提高了农村教育的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岗位落实工作,是“特岗计划”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提前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岗位,切实做到有编有岗。

二、实施意见

1、落实岗位原则。根据•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各设岗县(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教师,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 — 2 —粤人发92号。

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2、落实岗位范围。全省纳入“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实施范围的设岗县(市)中,即将3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3、强化考核管理。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负责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进行考核。经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特岗教师,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并享受•中办发„2005‟18号‣和•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4、严格聘用手续。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设岗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编制、岗位核准认定、核定工资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分别报省、市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计算工龄。城市、县镇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

5、其他情况。对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三、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共同制订服务期满特 — 3 —

岗教师落实工作岗位的具体方案,并于2012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各设岗县(市)人民政府要站在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负责,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河南省特设岗位教师服务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3、各地要于今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我省首届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岗位落实工作,并将名单于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4、联 系 人: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吕康

联系电话:0371-69691798

河南省教育厅 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师教育 特岗计划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

南省财政厅 — 4 —

辽宁地税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
篇四:粤人发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

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采信名单。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26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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