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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工程考试 时间: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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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篇一: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时间长度为( )。

A.12个月

B.18个月

C.32个月

D.36个月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的计税方法是( )。

A.一般计税方法

B.核定征税法

C.定额征税法

D.简易计税方法

A B C D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如果判定为“老项目”则可能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早于( )。

A.2015年12月31日

B.2016年4月30日

C.2016年3月31日

D.2016年5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判定为老项目。 4.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核算的二级科目是( )。

A.应交增值税

B.未交增值税

C.预交增值税

D.进项税额转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5.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则A省该建筑企业应申报预交增值税的区域是( )。 A.A省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B.B省

C.国家税务总局

D.该企业集团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

A B C D

6.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只限于纳税信用( )。

A.A级纳税人

B.B级纳税人

C.C级纳税人

D.D级纳税人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营改增试点意见通知可知。

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 A.3% B.5% C.4%

D.6%

A B C D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8.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用的计税方法是( )。

A.一般计算方法

B.标准计税方法

C.简易计税方法

D.普通计税方法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计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算方法。

9.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核算的科目是( )。

A.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B.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D.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

10.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的时间是( )。

A.2016年5月17日 B.2016年5月1日

C.2016年4月1日

D.2015年12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营改增试点意见通知可知。

11.在核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应增设税金相关的二级科目,这些二级科目上的一级科目为( )。

A.应交税费

B.应收账款

C.其他应收款

D.预付账款

A B C D

答案解析: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增设若干二级科目。

1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工程竣工的当天

B.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当天 C.办理产权移交的当天

D.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A B C D 13.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 )。 A.增值链条 B.抵扣链条 C.资金链条 D.存货链条

A B C D 答案解析:增值税本身形成完整的税负抵扣链条,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14.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 )。 A.公司

B.单位

C.个人

D.单位和个人 A B C D

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5.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为按月申报,5月增值税申报时间最迟为( )。

全面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具体涉税问题?
篇二: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全面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具体涉税问题?

提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提问:

1、“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有何区别?

2、我单位是煤炭企业,对甲供工程及清包工中,我单位提供的材料及配件,乙方使用我单位的水电,租赁我单位的设备,应当如何处理?会产生哪些税务事项?

3、对“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在合同签订条款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专家回复:

1、对于清包工,一般是指提供“装饰劳务”中,由业主提供材料、动力等货物,承包方只提供装饰劳务或者在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对于甲供工程,一般是指在提供“工程服务”时,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对于第二问,对于用电,不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贵公司提供电力,不需要对方支付电费,相当于贵公司(甲方)采购电力用于建筑工程,和建筑承包方无关;如果合同约定建筑方支付电力款项或者抵顶建筑工程款,属于销售电力,贵公司应该向建筑承包方开具销售电力发票;对于租赁设备,属于经营行为,贵公司应该按规定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3、建议明确设备、材料、动力是否属于甲方负责自行采购且不需要建筑承包方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项。

专家分析: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

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篇三: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0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篇四: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工程到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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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建筑业"营改增"对劳务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分包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

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

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

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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