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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增值税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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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
篇一:井巷工程增值税

矿山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

(地下开采方式)

有色定额营改增
篇二:井巷工程增值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

中色工定字〔2016〕2号

关于发布有色行业计价依据 营改增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及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的准备工程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有色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对现行2013年版计价依据做相应调整。

一、调整原则

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保持现有计价依据和计价程序不变,将材料、机械、费用定额中含有进项税的项目在计算税前造价时予以扣除。

二、调整内容及方法

(一)为简化计算,定额除税采用调整系数综合调整,即定额基价或费率×调整系数

(二)材料费:调整系数为0.87。

预算或结算报表中增加材料增值税计算表,按不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与定额基价除税价格调整价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方法同材料费。 (四)井巷工程辅助费:

辅助费第一类费用调整系数为0.867,动力费调整系数0.855。 (五)施工组织措施费:

(六)企业管理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

(七)税金:井巷工程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

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三、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1 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的,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日前的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联系电话:010-63981589。

有色定额站 2016年5月3日

工程煤收入核算
篇三:井巷工程增值税

煤炭基建财务会计核算

摘要:基建工程投资大、周期长,决定了基建财务工作量大、繁琐,要求基建财务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以降低工程成本。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核算

一般来讲,一个企业的基本建设期应该包括筹建期、施工期、试产期至投产,基建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具体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建设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而煤矿建设往住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除了自有资金,还需大量融资,如何及时筹措、合理分段投入资金,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节约工程成本,使投资效益最大化,这是摆在每一个煤矿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财务管理工作量都非常大,在基建期间遇到关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情况很多,加之,财务制度的改革,会计核算程序的变化,给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体现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作用,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基建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

(一) 抓好基本建设前期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关键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抓好以下方面:①在项目建设阶段。要根据国家、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税政策、企业收入结构、财务状况审核项目,对设计单位招投标的审核和过程的监督,对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的审核与支持的控制。②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煤炭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点是经济上是否可行、项目概算是否合理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可信合法。③在立项审批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点是“防腐”、“防变”。 (二)强化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第一,资金筹措方案和投资计划(预算)落实。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项目资本金、借入资金构成。要审核自有资本金是否到位,列入年度预算中的货币资金预算;要审核招商引资的资本金出资合同(协议)是否签署,与工程计划是否匹配;要审核政府拨款或补助文件或批文是否拿到,如果不到位有无其他资金补充;要审核借入资金是否有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意向书,国外银行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发行债券的方案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要审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是否落实。只有资金与计划落实了,才能同意开工建设。保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能够按计划、按进度及时供应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要审核参与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金实力与现金流量状况、偿债能力与企业信贷情况,以确认其有足够财务履约能力,保证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提高投资效果;要审核参与竞标企业的社会信誉度,通过人民银行、各类网络进行社会信誉度调查,了解其未决诉讼、归还贷款、往来拖欠、设备工艺等情况,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要参与标的审核与招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招标说明书的制定,要将双方约定的资金、工期、验收方法、材料供应、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押金规定清楚。 第三,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造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工作质量,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通过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分工,实现各职能部门及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

(三) 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是财务管理的重心 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设计全部完成后,要求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移交投产,为确保建设项目新增资产价值正确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要抓好竣工验收和调试投产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按照单项工

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行,特别要注重投产调试验收情况,保证基建项目移交的完好性。抓好完工项目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对各种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和移交,并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做到工完账清。做好基建项目尾工款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年限,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付款。要抓好基建项目决算的管理和监督。

井巷工程增值税。

二、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

基建矿井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做好在建工程投资、工程煤收入的核算及涉税申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准确进行核算。 对于新建矿井,除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外,其他支出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1、新建矿井的基建工程支出构成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根据与建造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等定期与建造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施工机械费等计量。

(4)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要正确区分企业开办费和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当期损益。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5)待摊支出的分摊。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计算待摊支出分配率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XX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XX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待摊支出分配率

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2、工程煤的核算

(1)工程煤会计核算

矿井建设中的工程煤(指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生产的煤炭和联合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煤炭)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相应的成本和收入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进行归集。井巷工程增值税。

(2)工程煤涉税政策

增值税。出售工程煤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相应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金(包括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设备)。在建矿井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尽早抵扣新购设备进项税,降低税负

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及自用移送量缴纳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

3、新建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的时点选择

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便可进行增资。

(1)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状态。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井巷工程增值税。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2)新建矿井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

新建矿井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后,首采工作面开始试生产(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应以此为时点,组织矿井竣工决算,终止待摊支出归集和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分摊待摊支出,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摊与之相关的支出。

新建矿井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后,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后,如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基建矿井的考核及奖惩

1、考核范围

将由集团公司拨款建设单位全部纳入考核。

2、考核内容

(1)考核工程形象进度。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考核主要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要求。

(2)考核工程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对照工程概算,按照每项工程形象进度确定投资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不超概算,降低投资成本。对于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按规定报批后增加指标。对于因客观因素形成的超支(如定额调整等),考核时给予调整。

3、奖惩按集团公司对基建矿井下达的计划及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三、生产经营阶段的核算和考核

(一)生产经营阶段的会计核算

1、新建矿井在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贯通以后,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2、核算范围的界定

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管理处、质监站、规划部等部门针对每个矿井的具体情况,根据基建收尾矿井的投资概算进行划定,财务部门根据划定的范围,对发生的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基建或生产经营核算。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考核及奖惩

转为生产经营矿井后,集团公司下达产销量、综合成本及盈亏等预算指标,按目前对其他生产矿井的生产经营政策进行统一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关于煤矿矿井建筑物折旧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篇四:井巷工程增值税

2.煤炭部、财政部1985年5月18日发布的《印发〈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煤财字[1985]第312号)中规定,“井巷工程基金按照原煤产量每吨一元五角,按月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提井巷工程基金全部留用,主要用于生产矿井的开拓延伸”。

3.财政部198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工字[1989]302号)中规定,“决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将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由原规定吨煤1.50元提高到

2.50元,吨煤提高一元,提高的部分全部从成本中列支”。

4.能源部1991年3月12日《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经[1991]29号)中规定,使用维简基金所做的井巷建筑不作为固定资产,矿井井筒、巷道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包括井底车场硐室)设施。

5.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1993年发布《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由于基本建设移交给生产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取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维简及井巷费——井巷费’科目”。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中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的范围。

二、煤矿矿井建筑物的折旧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煤炭企业的财务处理

煤炭企业对矿井建筑物的折旧及增值税进行税额的财务处理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差别很大,有以下情况。

1.矿井建筑物按原煤产量计提折旧,计提比例为2.50元/吨(注: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咨询网披露的2010年1-6月财务报表附注中显示,计提比例为4元/吨)。

2.矿井建筑物按商品煤产量计提折旧,计提比例为2.50元/吨,例如,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矿井建筑物按工作量法(UOP单位产量法)计提折旧。工作量法(UOP单位产量法)计提的井巷费=期末矿井建筑物账面价值×矿井建筑折旧率,矿井建筑物折旧率=煤矿原煤产量/(煤矿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煤矿当期产量)。

4.矿井建筑物按照原煤产量2.5元/吨计提与按工作量法(UOP产量工作法)计算标准孰高法计提折旧。

5.按维简费标准计提。矿井建筑物每月按原煤实际产量和计提标准计提维简费,当计提的维简费累计达到矿井建筑物应提折旧额时,仍要对超龄矿井建筑物计提维简费,但所提维简费不再增加“累计折旧”,而是增加“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维简费”。

6.煤矿矿井建筑物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各省煤炭企业差别很大。有些省份十分严格,例如吉林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63号)中规定,“矿务局各矿(厂)在开拓延伸、采区过渡当中消耗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也指出,“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省份将煤矿矿井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期形成的和生产经营期形成的进行划分,基本建设期形成的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期的矿井建筑物又分为开拓、准备、回采,开拓、准备矿井建筑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回采用的进项税额等等。

三、煤矿提取的专项费用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煤矿需要提取维简费、井巷工程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等(以上费用通称“专项费用”)。这些费用的提取,在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同时,也给煤矿的财务、会计、税务带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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