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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典名言 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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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方山县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2、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特别是各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 。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

5、安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6、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7、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

8、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安全工作的薄弱环。

9、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不够。

三、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县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比较严峻,生产装臵、设备老化,加之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落实,管理混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长期安全投入不足。特别是道路交通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煤矿山、小作坊。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生产安全欠账多,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生产欠账,点多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根据长期的安全管理中发现,社会中单纯重视企业经济效益、轻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针对部分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不强的人员。督促其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来保证企业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由于部分企业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观念,导致安全隐患重重。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覆盖面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企业重视眼前经济效益、轻视甚至忽略安全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思想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些单位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没有层层落实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悬空,责任制无法落实;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不具体,没有对责任制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虽然层层签订责任状,但落实不到位;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工作浮在面上,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部门、乡、村、企业不落实不到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其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的发生多数是由于缺少安全措施费用投入,导致生产系统及其中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而处于不安全状态,从而引发事故。这种现象在非煤矿山企业、服务企业及危化经营企业中较为普遍,近年来发生在其它省、市、县的群死群伤类安全事故多数来源于这样的企业。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这项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多数企业中存在着安全管理工作松懈的现状。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等内容。由于安全检查不及时、不到位,使各种安全隐患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于生产作业环境之中。这些隐患成为了生产作业人员的杀手,时刻威胁着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空白点。这种现象在临时工、合同工中较为突出,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以至员工“三违”现象极为普遍。这种现象导致了由“人失误”诱发安全事故的机率大幅上升。由于部分企业无基层岗位安全员或安全员文化基础较差,没有良好的记录习惯,交接班时没有安全记录,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能认真执行等。有的企业有部分记录,但那也是形同虚式,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中开展的各种安全学习教育工作,是保证安全管理者和操作者具有相应资质和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的

副职及安全技术干部都必须持证上岗。生产岗位上的各个特种作业人员更是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同样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于安全认识上存在问题,有些企业不能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不是缺少必须的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就是应付差事走形式。慎至花钱买证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种态度和现状导致企业安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能达到100%,有证的操作者其技术水平含金量也大打折扣,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是导致“人失误”等各种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四、解决这些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制订可行的解决方案。安全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本着系统工程系统解决的思路。绝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的解决办法。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必须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要求去实现安全生产

1、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一是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负起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也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

不断加大设备更新、安全设施维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的资金投入,为生产中的关健安全设施配备了安全保障系统,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

在新建工程项目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工作“五同时”等安全政策都要求建设企业要有相应安全设计、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投入。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认真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原则,也就是把安全设计、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及安全技术及时投入到生产系统中,因此这项工作的实质就是安全投入工作。

3、加速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县由于长期以来忽视了安全人才的培训,特别是高级安全人才的培养,安全管理工作还处于落后地位。在当前大力提倡安全工作、重视安全工作、发展安全工作的社会环境下,急需掌握安全知识、勇于献身安全事业的安全专业高级人才。来促进安全科技和研究工作的发展。只有大力培养安全人才,具有丰富的安全技术队伍和人才贮备,才会使我们的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得到改善。

通过加速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从根本上扭转企业安全工作是薄弱环节的不利局面。目前有些企业也并非完全不重视安全工作,可不论你如何重视安全工作,事故还是发生了。这是为什么呢?深究其根源,企业缺乏安全专业人员,不会开展安全工

金税三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篇二: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税三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在我市单轨上线以来,系统总体运行平稳,业务开展基本顺利,经受住了首个征期的考验,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也陆续发现了一些问题。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税三期系统单轨上线以来的工作及运行情况

(一)系统运行情况。截止25日,金税三期系统在我市顺利度过了10月份首个征期,系统总体运行平稳,各项业务开展顺利,经受住了实际业务与数据的考验。征期内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市共征收税款123890.20万元,办理税务登记业务915户次,一般纳税人认定116户次,受理各类申报108269笔,开具税票75316笔,发售发票25824笔,发票代开16814户,远程抄报税37602份,大厅抄报70667份。

(二)工作完成情况。为保障系统平稳运行,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配合。我市国税系统将金税三期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从市局“一把手”到基层局局长,对金税三期试点工作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金税三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的工作整体。征期内纳税服务大厅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市局、分局班子成员身先士卒,督导在一线,指挥在一线,战斗在一线,与基层干部一起加班加点,鼓舞士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确保

了金税三期平稳顺利运行。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完善运维机制,加强问题管理。金三系统上线后,我市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向系统问题管理。按照省局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问题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处理反馈-持续跟踪的问题管理机制,对出现的问题按照业务操作不当、系统初始化设置不全面、金三系统不完善等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对属于操作类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再按照10大业务域进行归类整理,然后分别与市局对口科室、省局业务域专家小组联系协调解决;将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及属于金三系统不完善造成的问题由市局金三运维组统一提报省局解决。市县两级实行“一天一汇报”制度,通过建立良好的收集上报机制,将遇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反馈,以便及时有效解决。截止25日,我市共收集整理各类问题280条,其中属于操作类的问题181条、系统本身类问题77条、初始化类的问题22条。解决问题223条,通过运维平台向省局提报57条。

3、建立交流平台,实时解决问题。充分利用RTX建立“全市金税三期交流平台”,将全市一线操作人员全部邀请加入群中,群内成员可以利用平台实时反映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共同思考,共同研究,共同解决,做到发现问题实时反映,解决问题实时交流,总结经验实时共享,做到了简单问题不过夜、疑难问题及时结,确保了各项业务的顺畅运行。

4、强化业务指导,确保操作规范。通过市局网站金三专栏,以工作部署和培训交流的形式,将省局明确的业务规范和回复的问题及

时传达给基层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下达分局执行,进而规范了全市业务操作。截止本月25日,市局共向基层局下达工作部署8期,挂放培训交流6期,有效保证了金三操作的规范性。

5、强化技术支持,确保系统顺畅。市局信息中心实行技术人员值班工作制度,放弃所有节假日休息,始终坚守设备维护工作岗位。对省局下达的所有应用软件及版本升级,技术人员逐项实施操作测试,对测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请示解决方案。对计算机操作的具体环节、步骤向基层局下达具体操作方案,有效指导全局实施新系统操作。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水平。金税三期上线后,我市国税系统针对薄弱环节和常用业务有重点的进行了培训,坚持业务办理与人员培训双管齐下,通过办理各类业务不断提高人员的操作水平,加强对金三系统各模块的学习与实际操作,熟悉掌握各环节的业务流程,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等形式,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以考促学。另外,市局金三办公室组织全市骨干人员编写金三知识题库和问题锦集,提升学习和解决问题的效率。

7、加强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征期内,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各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单、纳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继续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同时 按照金税三期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的要求,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全面推行“一站式”、“一窗式”,首

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办证免填单等服务举措,不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系统单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

(一)金税三期系统仍存在一些亟待优化完善的问题。一是新系统运行尚不稳定,丢失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没有完整准确的业务培训教材和系统操作手册,很多业务还处于调试阶段;三是新系统尚缺少必要的查询功能;四是自新系统测试及运行以来发现提报的问题,还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解决;五是有些外挂软件如网上申报系统、税库银系统还没有与新系统实现高质量平滑对接。

(二)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运维管理体系。由于金税三期工程尚处于个别省份的试运行阶段,与新系统匹配的各类运维机制还不健全,而个别地市推行的运维管理办法虽然有效,但推广起来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省局站在统筹全局的高度上,制定全省金税三期运维管理体系。金税三期上线以后,随着总局、省局集中平台的建立,日常的系统维护和软件开发等方面的工作都集中到了总局、省局,市县两级在软件使用中出了问题,需要通过运维平台提报省局解决,市县两级只能解决属于操作性的问题或系统管理员对权限岗位的简单调整,原有的工作模式和工作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在金税三期环境下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位和考核,对各岗位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责进行调整和支持,目前都没有清晰的思路,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运维管理体系。

(三)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日趋明显。总局、省局数据集中平台

建成以后,人员、设备、技术等资源将日趋集中,后台数据库的管理,日常故障的维护更多的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来完成,从而形成技术集中和人才集中,而人数众多的普通税务干部却处于较低的软件使用层面上,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获得软件开发上的技术和培训。许多在重要岗位上原本是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现在只能消极的按照技术专家们设计好的操作流程进行固定的系统操作,有时即使在软件操作上出了问题,也只是消极的等待技术人员去解决,因此,容易导致技术和业务的两极分化,阻碍税收信息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

1、征管方面

(1)已注销纳税人无法正常开业。部分纳税人重新进行税务登记时,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后,系统根据该组织机构代码证自动提取的纳税人状态为“正常”,致使税务登记表无法保存,无法重新开业。

(2)未申报统计信息不准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未申报统计查询出的未申报企业名单不准确,如:通过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非正常户、被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均出现在未申报企业名单中。

(3)部分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时,附表信息无法带到主表。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三方协议信息中税款所属机构错误造成三方协议无法正常维护。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已有银行账户维护;但在金三中,进入查询模块“10070308S三方协议信息登记查询”,显示“税款所属税务机构”为“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而不是企业所属机构“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入三方协议登

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篇三: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其成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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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是政策方案被采纳之后,把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在整个公共政策的生命周期之中,政策执行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决定了公共政策产生的直接而又实际的效果。纵观我国目前公共政策执行状况,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从而使得政策在执行中产生偏差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即当需要执行的政策与负责执行的机关、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时,执行机关就有可能制定与上级机关公共政策表面相一致,实际上相违背的执行措施,妨碍公共政策的全面实施。“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形”,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单位对上级政策指令或命令进行过滤,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规定执行。合自己“利”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利”的就不执行,在执行中“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一些单位臵国家的利益于不顾,站在小团体利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子,“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极大程度妨碍了上级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是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执行部门为了本地利益往往采取一些土政策,或附加一些原目标所没有的内容,致使政策不能准确执行到位而出现政策失真。特别是一些地方,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旗号,另立一套规定,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严重阻碍了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四是“阳奉阴违”象征性执行。有些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具体措施,对国家的公共政策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象征性的执行,直接使政策被搁臵,使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五是“虎头蛇尾”敷衍性执行。实施政策要坚决贯彻、善始善终,但在现实中,有些部门、有些地区对上级政策虎头蛇尾、前松后紧,敷衍塞责、延宕推拖,消极执行,致使一些政策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有时会出现负面效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六是“相互争权”矛盾性执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有时有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因部门之间的权与利的争夺,部门间的红头文件或执行文书相互打架,政出多门,而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一项公共政策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时,有时还会出现两样结果,使政策对象难以适从,不知听从那一个部门的执行意见或决定。

综合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外界因素,又有政策本身问题。择其要者,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利益驱使。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或者说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和约束。政策实施的结果总要造成一些人受益以及另一些人受损。从政策执行的现实情况看,主要反映出三大利益矛盾冲突:即中央与地方利益间的矛盾,部门与部门利益间的矛盾,个人与整体利益间的矛盾。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从地方利益、本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在利益的博弈中,以追求地方利益、本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更大的份额为目标,以损害国家利益、其他部门利益、集体利益为代价,变相、拒绝、消极执行政策,普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一些地方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实施土政策,实行经济利益封锁;一些部门对政策产生抵抗性反映,上面有漏洞,下面不补;上面有错误,下面加以扩大;上面政策对头,下面顶着不办,政策成了一纸空文。一些执行主体有时也为了个人一点私利,故意曲解政策,不积极执行政策,使政策执行变了形、走了样。如一些地方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本地利益封锁资源和市场,不准原料外运,不准外地商品进入,到处封关设卡,争夺资源的大战此起彼伏,如出

现了“羊毛大战”、“棉花大战”、“烟叶大战”等,狼烟四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阻碍了相关公共政策的有序有效执行。

二是行为失范。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型阶段,新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出现行为规范体制上的“真空”,公共政策执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执行偏差、变形现象。一些政策执行部门因受传统行为规范的影响,党政合一,仍然使用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政策执行方式,缺乏现代政策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得许多好政策得不到很好实施,往往出现一种政策执行行为失范的现象。如湖南嘉禾事件中其政府执行理念——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就是其中典型的反映。

三是素质不高。政策执行是由人来执行的。执行者的素质高低也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从现实政策执行过程来看,一些地方、一些单位执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甚至缺乏必备科学文化知识,必然使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也确实不敢恭维。一是文化水平较低。二是业务技能较弱。三是职业道德较差。不仅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是政策缺陷。首先是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新老政策之间,宏观和微观政策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和各部门的政策之间,以及一个大政策和它具体实施细则之间,往往没有很好的衔接和配套,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难度,另一方面

也给执行者寻找对策、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其次是政出多门。我国目前机构繁多,部门林立,职责不明,多头决策,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常常是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面对众多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政策,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先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领导的靠后;经济监督、杠杆部门优先,其它部门乃至党政机关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臵的靠后。这样一来,其政策执行必然大打折扣。其三是政策多变。往往是今天制定了一个政策,时隔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忽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策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就无法建立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很难使人遵从,因而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不足为奇了。

五是监控不力。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从上至下依然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专门负责检查监督各种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往往是一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就下发一个文件,做出一些规定,而较少关心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即使是组织检查,相当一部分也是搞形式主义,听听汇报,看看材料,吃好玩好,一切都好,实际上什么也没有检查到。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落实缺乏监督保障体系,执不执行都是一个样,时间一久,令不行、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自然盛行。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篇四: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四是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相对滞后和缺少。

二、安监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

等基本知识;二是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三是健全法制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目前大部分地方未设法制机构,有些虽设有但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做到公正、合理、客观,正确行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一是执法要公平公正,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⑴切忌因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⑵考虑不周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⑶切实把握好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别幅度问题。《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有罚款额10万到500万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当慎之又慎,务必要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

理由,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说明;二是自由裁量的比例要适当,要兼顾好执法目的和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导致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发生;三是要遵守自由裁量的公正保障制度,尊重保护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

(二)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会产生

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实,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申诉、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要加强安监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审核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及时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审核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理权的部门。

(三)明确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根

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9条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经职能部门项目设立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29条二款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有登记注册手续齐全,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目前,安监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其实,有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建设项目和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给这样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使用该项目或门市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同样,在对这些建设项目和门市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处罚也只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针对个人的条款进行,不能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因为《安全生产法》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也类同。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四)明确复查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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