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5-09

【www.myl5520.com--教学相关】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篇一: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

[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第四条规定,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根据《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23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7、转口贸易能否交叉币种交易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转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不强调必须使用人民币。

8、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能否开展业务

根据银发[2012]23号文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重点监管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重点监管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9、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开展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规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账户管理

1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由我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具体负责管理。

四、其他

11、涉秘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报送

按照《保密法》和相关规定,银行应主动与我们沟通,按照流程逐级报送。

12、关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

目前,正在研究相关业务可行性,我们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在具备条件的银行开展试点。

13、银行未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实施初期,部分银行出现资本项下先办理业务,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情况,先后发生5家银行北京分行共8笔业务应报送未报送情况,业务总额13.493亿元。上述银行已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浅析跨境人民币外债的发展
篇二: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浅析跨境人民币外债的发展

【摘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大量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人民币外债的方式又流回境内。从跨境人民币外债发展进程着手,研究发展人民币外债存在的成本与收益,比较分析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的异同,有利于提出发展人民币外债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外债;外债本币化;人民币国际化

近三十年来,在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人民币结算不断得到发展,尤其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越来越多国家接受人民币贸易结算,多年以来大量人民币滞留境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8 年 8 月约 2 000 亿元人民币滞留香港。2003 年 11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允许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合作备忘录。自 2004 年1 月 1 日开始,香港银行可在香港办理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 4 项个人人民币业务。这一标志性的历史事件,标示着人民币合法回流渠道的建立,因此也被《金融时报》评为 2003 年国际金融十大新闻之一。之后,人民币回流渠道进一步扩展至资本项目,直接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跨境人民币外债的历史

跨境人民币外债是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产物。2009 年 4 月 8 日,国务院第 56 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先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之后,跨境人民币结算迅猛发展,截至 2009 年 9 月30 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已超过 1 亿元人民币。2010 年 6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新增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区。自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2011 年前三个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就达 15 409.8 亿元。2011 年 8 月 22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至此,全国范围贸易项下实现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同年 10 月 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开放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人民币结算由经常项目扩展至资本项目。

为了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 2011 年 4 月 7 日下发了《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人民币外债的业务操作要求。人民币外债的政策框架渐渐清晰。

二、从成本和收益视角看人民币外债

无需赘言,人民币外债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有重大意义,但有必要进一步从

央行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 境外结算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
篇三: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央行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 境外结算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

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外债专户开立
篇四: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一 外债专户开立

申请资料:

1. 外债核准件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2. 外债登记证

3. 外债签约情况表

4.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无需)

6.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 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

9. 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护照(不是法人本人前来办理开户的情况) 10. 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我行提供需要填写盖章的表格

1. 印鉴卡(两张) ---盖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2. 单位基本情况表(两联) ---盖公章,机构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3. 外汇账户申请书(两联)---盖公章,法人签章

4. 开户授权书(一张)(不是法人本人前来办理开户的情况) ---盖公章,法人章,代理人签字

5. 传真协议(可选)

6 联系人清单

二 外债专户直接汇出

1 外债只能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包括贸易/非贸易付汇、结汇和借新还旧(借新外债还旧外债需要外管核准)、投资(投资性公司借用的外债),不得委托贷款或结汇给他人使用;

2 外债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但外债合同的用途应注明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资金不能结汇偿还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债务;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3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用途的外债应分别签订外债合同。 4 外债资金不能用于质押贷人民币。

5 外债资金不能用于股权投资。

企业在外债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提款登记

外管局所需资料:

1、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管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其他应外管要求提供的资料

银行所需材料:

1 外债提款登记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

3、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

4、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当期对账单(五个工作日内);

5、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正本;

三 外债专户结汇

外管局所需资料:

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户最近5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已作提款登记的金额之内

2)、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要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一致,

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金融机构人民币债务。

4)、 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需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划到对方收款人账户,20万美元以下(含)的结汇可保留在自己的账户。

银行所需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 结汇核准件

3、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

4、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

5、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当期对账单(五个工作日内);

6、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正本;

7、对一次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要求支付人民币资金的企业的书面支付命令及其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对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可不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备注:一、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第4-6项还需提供复印件盖公章;二、办理外债结汇之前必须先至外管局办理提款确认。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0469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