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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活动总结 时间:2019-06-21

【www.myl5520.com--活动总结】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一: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

(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

(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

(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

(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

(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

(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

(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

(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

(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

(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2、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1)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身份证明、授权证明、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的;

(2)投标报价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3)一年内投标人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

(5)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嫌疑并经专家评委认定的;

(6)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

(8)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

(9)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0)投标人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1)一年内通过资格审查后不购买标书或购买标书后无故退出投标累计三次以上的;

(12)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代理质量低劣,或在评标活动中干扰、影响评委公正评审的;

(1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漏项和工程量单项计算误差超过10%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5%以上,或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额超过总价5%的或误差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

(1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3、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的,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的;

(5)一年内有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标的;

(6)多次迟到早退的或答应参加评标又无故缺席的。

三、黑名单记录范围

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弄虚作假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交易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篇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评价表
篇三: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4.5.2 供应商评价表

4.5.3 供应商评审记录表

编号:日期:年月日

制表人:质量管理部经理:采购经理:采购总监: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4.5.4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编号:日期: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篇四: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 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 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 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 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 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合同预算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

发生不良行为时,我署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

按《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署招标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署招标委员会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署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一) 书面警告;

(二) 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加我署的所有工程投标;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与我署的所有工程;

(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署招标委员会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署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根据署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写入《招标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我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手续由财务处办理,项目组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97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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