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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汇款规定

文秘知识 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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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题库
篇一:美元汇款规定

反洗钱知识题库

一、单选题

1.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以下哪项信息中任何一项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B

A.汇款人工作单位

B.汇款人住所

C.汇款行地址

D.汇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2.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汇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什2000美元以上的汇入款,应审查哪个表单? D

A.《外汇申报单》;

B.《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C.《外汇业务审批表》;

D.《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3.对当日累计提取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哪个表单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B

A.《外汇申报单》;

B.《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C.《外汇业务审批表》;

D.《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 D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公安机关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下列交易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是( ) C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C.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D.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美元汇款规定。

7.下列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 D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C.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D.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间的转换

8.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C

A.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的,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B.自然人银行账户一次大额存取现金,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C.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D.自然人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的,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9.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分别为( ) B

A.一年以上,3个工作日

B.一年以上,10个工作日

C.三年以上,3个工作日

D.三年以上,10个工作日

10.《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 )种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B

A.3

B.7

C.8

D.13

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客户”指( )。 C

A.仅指对公客户

B.仅指对私客户

C.包括对公客户和对私客户

D.以上都正确

1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 )种涉及客户识别过程中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A

A.5

B.7

C.8

D.10

1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 )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进行易报告。 C

A.13

B.17

C.18

D.20

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有( )项。 C

A.11

B.17

C.18

D.20

15.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的识别( )交易。C

A.大额交易

B.现金交易

C.可疑交易

D.转账交易

1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理》所称的“频繁”是指( )。A

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B.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C.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5天以上

D.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7天以上

1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D

A.3

B.5

C.7

D.10

18.A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理李某近日持25位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为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后数日,这些账户相继收到来自于开曼群岛某贸易公司汇来的外汇各3000美元,合计75000美元,并均由李某办理结汇后存入账户。李某再将这些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取现后存入其本人账户。

如何解决每年每人5万美金的结售汇限制
篇二:美元汇款规定

每次很多朋友问我,怎么决解每个人每年5万额度的结售汇限制,说到这个很多朋友会觉得没办法,这是国家政策。下面由通汇国际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个人结售汇我们到底该怎么解决每人5万美金的结售汇限制呢?主要拿做外汇和黄金交易的例子来具体说明。 第一种:主要是针对每年资金超过5W美金,但是具体数额不是很多人。比如说10万美金,或者20万美金的。

很多朋友在外汇黄金交易市场,要进行入金和出金。很多平台都规定需要美元入金,美元出金。(比如FXCM福汇、嘉盛)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5万美金的额度每年已经足够,但是很多有钱的人可以一开始投资就超过几万美金。或者说又经常赚钱出金的人,那么,你可以这样做:

最笨的方法:出金之后先银行入账,(因为外汇交易出金的时候并不是直接入到你的银行卡上,是首先到你的名称上,然后银行打你电话去入账。)入账但是不进行结售汇,也就是说把美元存在你自己的银行卡上。(前提是钱不急用。因为反正都是自己的钱,钱在自己的卡上,所以是美元还是人民币都无所谓,要是下次要入金,可以直接入金)

正规方法:因为国家规定,一个人一年只能有5万美元的额度.如果当你的的5万美金额度用完了.你可以委托自己的直系亲属代替自己为剩下的外汇办理结汇业务.当然这个直系亲属也是一年5万的

额度.(其中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去银行柜台结汇时,**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人身份证以及直系亲属证明.通常为户口簿或结婚证.(最好是自己和直系亲属一下去)提供证明,让银行办理结售汇的人看,然后就行了。当然了,目前国内主要对外汇交易投资的钱不开放,那么很简单。当银行工作人员问你资金的来源,你就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个点是赡养费用,或者在网上培训的费用。(如果是正规平台出金不会以公司名字进来。因为国际上规定公司不能对个人汇款)。

第二种:适合大资金的。每年结售汇超过30万美金以上的。那么你可以才用下面这种方法:

办理一张香港的银行卡。(如工商银行的工银亚洲,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建设银行的陆港通龙卡),因为在香港,没有所谓的结售汇限制,只有在中国大陆才有,这里只介绍这三种卡,因为在国内能办理香港的只有这三种。当然,你要是能亲自去香港那里办也可以。 (办理之前首先要准备:港澳通行证,身份证正反面。具体办理流程这里不详细说,并且很多地方不支持办理这种卡)。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三:美元汇款规定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1 目的和范围 ..........................................................................................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 3

3 职责与权限 .......................................................................................... 4

3.1 公司银行部 ..................................................................................... 4

3.2 国际结算部 ..................................................................................... 4

3.2.1 外汇会计业务岗 .............................................................................. 4

3.2.2 外汇会计复核岗 .............................................................................. 5

3.2.3 批汇经办岗 ...................................................................................... 5

3.2.4 批汇复核员 ...................................................................................... 5

3.2.5 资金综合岗 ...................................................................................... 6

3.3 不相容岗位 ................................................................................... 6

4 基本规定 .............................................................................................. 6

5 操作流程 ........................................................................................... 8

5.1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流程 ..................................................... 8

6 检查监督 ............................................................................................ 12

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12

7.1 外部法律法规 ............................................................................... 12

7.2 原有制度 ....................................................................................... 13

7.3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 13

8 附录 .................................................................................................... 13

9 记录 .................................................................................................... 13

2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满足监管和内部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制度规章,对本行外币汇出汇款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编写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为客户办理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操作,具体包括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受理、审批、系统处理以及事后资料管理业务。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电汇的方式委托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境外指定收款人的业务。本办法中外币汇出汇款以下简称为“汇出汇款”。

(1)退汇:汇款人或收款人中某一方在汇款解付前要求撤消该笔汇款叫做退汇。

(2)头寸:是指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

(3)汇出行:又称汇款行,是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本规程中所称汇出行即指本行。

3

(4)汇入行: 又称解付行,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

3 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银行部

(1)负责核对客户提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负责收集客户提交的业务资料并传递至国际结算部,并负责与客户之间进行业务资料交接的登记。

(3)业务办理完结后,负责将回单及退还客户的业务资料传递给客户,并负责与客户之间进行回单交接的登记。

3.2 国际结算部

负责汇出汇款业务的业务审批及具体操作。

3.2.1 外汇会计业务岗美元汇款规定。

(1)负责收集公司银行部传递的业务资料并负责与业务受理部门之间进行业务资料交接的登记。

(2)负责在国际业务系统里进行会计经办处理,SWIFT报文录入,申报数据的录入。

4

(3)业务办理完结后负责回单的整理与传递,并与业务办理部门之间进行回单交接的登记。

(4)经办相关报表的制作与报送。

3.2.2 外汇会计复核岗

(1)负责在国际业务系统里进行会计复核,SWIFT报文的复核,申报数据的复核、报送。

(2)复核相关报表的制作与报送。

(3)业务办理完结后负责业务资料的归档与保存。

3.2.3 批汇经办岗

(1)经办购汇的政策性审批,并在购汇申请书上批注审批意见。

(2)经办付汇的政策性审批,并在汇款申请书上批注审批意见。

美元汇款规定。

(3)负责汇款申请书国际收支信息的核对。

(4)负责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名录的查询和打印。

3.2.4 批汇复核岗

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篇四:美元汇款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美元汇款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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