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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小结

汇报体会 时间: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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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心得
篇一:刑事办案小结

律师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一样,因此律师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也不一样。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

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 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

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刑事办案小结。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刑事办案小结。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

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

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办案心得
篇二:刑事办案小结

办案心得

平时的积累:

1、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应当通晓法律,还应当博览群书,应该有渊源的知识,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你遇到的下一个案子会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的,律师应该拥有两个书架,一个上面都是法律专业的书籍,而另一个则应该是一个小型的图书馆,上面应该有五花八门的各类图书。

2、作为律师都要阅卷,阅卷最好有先后顺序:首先是判决书,可以知案由、事实、论据、知道法律问题和争议的焦点、知结果;其次是起诉状;再次是答辩状;而后是法律意见书或者是代理词,最后翻阅全卷所有的内容。在阅读别人所办案件的案卷时,看的越仔细,就越能学到办案律师的高超技巧,也越有机会发现存在问题。

3、必须熟练的运用高科技的文字处理系统,这样至少有以下的优势:可以随意的粘贴、排版;可以格式统一,形成风格;易辨认,当事人和法官不必为律师的书写辨认度担忧;易添加表格,曲线图等,使叙事和证明更清晰。

4、对待当事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对当事人遇到的麻烦的状况表示同情;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安全感,信任感和信心;要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让当事人知道案件的办理是怎样一步步推进的;让当事人实施感到你的尽心。

5、在律师明显感觉到当事人的观点和要求可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良心时,就应该建议当事人去找别的律师代理案件。如果当事人非要问及不代理的理由时,最好的回答是本律师无法达到你所要求的目的。

6、律师在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绝对胜诉”,“绝对没问题”等措辞,对于有些当事人一开始就告诉律师这个案子胜诉没有问题,强调自己理由的绝对性,并且不断强调胜诉的把握时,作为律师的答复必须客观。

7、律师应该经常去法庭,经常去旁听,使自己对法庭的一切都十分熟悉,这样自己出庭时,就会感觉像在自己办公室一样,不会紧张。

立案到开庭前:

1、每个案子的案卷中都应有一个时间表,此表既记录关于本案过去的重要日期,也应该包括预设的各种阶段的日期,这样办案才能有条不紊,不出现混乱。

2、如果被告是单位,在写诉状之前去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基本信息,确认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乌鲁木齐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单位工商档案登记地管辖,比如,单位的工商档案登记地在自治区工商局,劳动争议的管辖则在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以,在立劳动争议案件时,先要调取工商档案基本信息。在做诉讼的准备时,要确保没有遗漏的被告。在同案其他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不能十分确定的情况下,最好先将其列上,这样利大于弊。

3、写诉状之前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及立案的案由,把跟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找全。起草的诉讼文书必须要经过一遍一遍的修改,写作的风格应该是清晰,简洁的。

4、在法律文书中,数字更加重要,任何数字都应该检查至少三遍,以确保数字的全面和准确。计算方法也应该说清楚,不仅要说明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而且最好要列明计算公式,使法官和当事人能迅速的理解。诉状写好之后把证据整理好,把证据目录及计算依据写好,以免时间长了忘记,在立案时可以不提交法院。

5、准确引用需要的法律,避免使用“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含糊不清的词,引用时一定要核实,确保准确。最好将用到的法律附在所提交的法律文书的后方。

6、提交给法庭的任何材料,都应该标上页码,以免在发生散落或装订错误时无所适从。

7、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在律师函和委托授权书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是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8、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尽量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9、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10、不同区的法院对起诉或执行时所需材料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在去办理案件时要及时记录。比如乌鲁木齐市沙区、米东区法院要求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而天山区、新市区、水区法院则只需要提供一份证据材料。又比如说执行案件,水区法院需要提供一、二审判决书原件各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以及身份证原件。天山区法院则不同,如果是二审维持的案件,需要提供一审判决书两份,二审判决书一份;如果二审改判,需要提供二审判决书两份,一审判决书一份。

11、刑事案件最好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女律师最好能和男律师配合办理。女律师一个人会见被告人时,女律师要走在被告人的后面。

12、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阶段会见被告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批准。

13、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不能给被告人夹带东西,也不能将被告人的东西带出。

13、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阶段时,若作为代理人帮当事人去提交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在委托手续和仲裁申请书上,除了需要当事人的签字外,还需要当事人按手印,如果当事人自己去提交相关材料则不需要。

开庭到判决后:

1、 了解和尊重法官,在法庭上,尊重法官的权威和立场。

2、在法庭上发言,要注意语速,配合书记员的记录,并且要熟悉并控制自己的嗓音,重要的问题可以重复一到两遍。

3、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刑事办案小结。

4、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5、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6、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7、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8、关于时效的问题,除了知晓时效的长短,还应当清楚地知道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所以再领取到判决书时,未免错过上诉期,最好将收到的日期记录在判决书空白处。

9、如果要上诉,在上诉期期满之前的两、三天就要办理上诉,不能当天办理,如果法院书记员不在很有可能错过上诉期。

10、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领取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在领取裁决书的时候就要将送达回证一并复印、领取,避免多次去仲裁委,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11、对裁决书不服去法院起诉时,诉状不能改变仲裁请求。

律师办案小结
篇三:刑事办案小结

20xx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xx在上城区浙医二院放射科三楼等候区,乘被害人在座位上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包内的财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194元的犯罪事实。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本辩护人前往杭州市监管医院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老年人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

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

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被告人这么一个拎包的行为,包内所有物品价值才5194,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官要去看守所提审、法院要开庭、看守所还安排给被告人吃住还给他治病、司法局又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成本远远比5194高的多。这样的付出值得不值得?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篇四:刑事办案小结

绝对实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刑事办案小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为7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1.5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一般为3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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