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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务筹划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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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筹划
篇一:餐饮业税务筹划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

B财管083班 戴玉霞

摘要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采用税法赋予的优惠政策或税法不完善之处,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和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尽量减轻税负,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依法纳税逐渐被我国大多数企业所认识和重视。为了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企业进行筹划意义重大。本文以新的税为基础,通过列举实例,从节税、避税两个方面讨论如何对商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字 餐饮业 税务筹划 营业税

企业在税务筹划中有着积极意义,并且形成了税收筹划效应: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一、筹划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分析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西安旅游集团,是以餐饮服务、酒店宾馆、食品加工、旅游休闲四大产业为支柱的大型上市公司。公司目前拥有15家分公司、6家子公司,国内外开设联营企业18家,市内营业网点近40个。公司资产总额9亿多元,总股本19952.80万元。公司所属西安饭庄、老孙家饭庄、五一饭店、德发长饺子馆、西安烤鸭店、同盛祥饭庄、东亚饭店等10多家企业均为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区域代表性的餐饮“老字号”。 公司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占领市场,以科学管理求得企业发展”的经营方针,近年来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年经营收入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以占西安市千分之一的网点数,实现了经营收入占全市的7%。企业连续6年位居“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前列,并荣登中国餐饮十强榜。2007年8月公司在品牌中国总评榜系列评选活动中,荣获“品牌中国金谱奖-中国餐饮行业年度十佳品牌”称号。经营范围涉及餐饮、宾馆、旅游、娱乐业、食品加工、果汁饮料和纯净水生产销售,兼营商贸、技能培训、种植养殖、建筑装潢、进出口经营等。

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外部因素:社会餐饮网点家数急剧增加,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日益激烈;一些社会餐饮企业竞争手段不断翻新,低价位倾销,打折之风愈刮愈烈,使企业经营难度不断加大;连锁式饭店、大众化饭店、合资、民营饭店蜂拥而起和比重增加,从管理、人才、营销力度上将对企业构成一定冲击,导致企业增长空间有限;内部因素: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学习国外知名品牌餐饮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实现传统餐饮向标准化操作、工厂化生产、连锁规模化经营和现代科学化管理转化的步伐还有待加强。

二、筹划企业相关财税归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法的规定,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务情况是:企业增值税税率17% 、3% ;营业税税率5% 、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税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

三、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预定

(一)分别核算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融餐饮业和娱乐业与一体的企业,在20X0年度,该公司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营业额合计为1 000万,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的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请核算该企业20X0年度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一)若企业没有分别核算,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当缴纳营业税=1 000×20%=200(万元)

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7%+3%)=20(万元)

合计纳税额:200+20=220万元

(二)建议企业将餐饮业独立出来,成为全子公司,当然经营场地和模式可以不变。

餐饮业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1 000×20%×5%=10(万元)

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娱乐业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1 000×80%×20%=160(万元)

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60×(7%+3%)=16(万元)

合计纳税额:10+1+160+16=187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少缴纳税款额:220-187=33(万元)

(二)利用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食品加工业所属部门在20X0年度招收了10名工作人员,20X0年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各项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50万元。请核算该部门20X0年度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一)若该部门没有利用优惠政策前。

应当缴纳营业税=100 × 5% = 5(万元)

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 ×(7% + 3%)= 0.5(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 – 50 - 0.5 = 44.5(万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45 000 × 35% - 6 750 = 149 000(元)

税后利润为:445 000 - 149 000 = 296 000(元)

(二)建议该部门在招募工作人员是可选择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抵扣4 000元的税款

20X0年可抵扣额=4 000 × 10 = 40 000(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5.5万元(5 + 0.5)可以抵扣4万元,

由此,该部门即可多获得4万元的税后利润。

(三)促销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分公司东亚饭店准备采用返券的方式进行促销,即顾客消费100元即可享受20元的返还,该券在下次就餐时具有与现金相同的价值。假设某天该饭店销售额达到300 000元,则应该支付消费券240 000元。请计算该饭店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并提出纳

税筹划方案。

(一)推出返券方式进行促销,当营业额达到300 000元时

应当缴纳营业税=300 000 × 5% = 15 000(元)

(二)建议企业将返券改为直接打八折,消费者只需支付240 000元

应当缴纳营业税=240 000 × 5% = 12 000(元)

由此可见,改用直接打八折的方式进行促销,可以为企业节约了税款15 000 - 12 000 = 3 000元。如果该活动持续一个月,则可为企业节约税款90 000元。

当然,企业具体选择哪种促销方式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消费心理、企业管理返券的成本。

(四)利用投资者与员工身份夺得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马先生为分公司五一饭店的投资人,20X0年度可以从该公司获得100万的税后股息。马先生并未在该企业任职,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请替马先生获得的股息要缴纳的个人所得核算,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工资、薪金扣除以2 000元为基)

(一)王先生未担任该企业职务时,要缴纳20万的个人所得税,税后纯所得为80万

餐饮业税务筹划。

(二)建议王先生考虑在该企业担任名誉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每月从该公司领取1万元,年终领取奖金12万元。由于该公司多开出了24万元的工资,因此,可供分配的税后股息将降低为82万元。所以

王先生每月领取1万元工资应当缴纳所得税=[(10 000-2 000) × 20% - 375] ×12 = 14 700(元)

年终奖金应当缴纳所得税=120 000 × 20% - 375 = 2 3625(元)

取得股息应当缴纳所得税=820 000 × 20% = 164 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14 700 + 23 625 + 164 000 = 202 325(元)

税后所得额为:12 000 + 120 000+820 000 -202 325=857 675(元)

由此可见,进过税务筹划,马先生可以多获得税后纯利润57 675元。

四、纳税筹划方案实施跟踪与绩效评估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直接效应通常是企业可以直观看到的,也是现在通常的纳税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节税效应。节税的纳税筹划目标与当时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虽然目前对财务管理目标较一致对的看法是股东权益最大化,但仍不可否认节税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纳税筹划时,在降低单个税种税负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多个税种之间的综合节税效应,尤其是税种间的交叉部分,全面烤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现金流效应。纳税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现金管理。企业对营业性债务的本息支付,以及对所有者的股息分红都有较大的弹性。企业的应纳税金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表现出刚性约束,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确定的税金必须以现金对的方式支出,另一方面,通过节税节省下来的又以现金的方式节流。

就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筹划案例,其评估从5个方面看:

一、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涉税规划,它决不是以偷税为代表的税款流失。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同一国家的税收法规、财会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地

区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并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

二、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在筹划税务方案时,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所采用的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由于税务筹划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较长期间,存在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支付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时,必须考虑税务筹划决策的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取决于对税务筹划的认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要考虑自身直接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之外,还要同时兼顾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最小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考虑的一个方面,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也都是其考虑的因素。税务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它应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四、税务筹划方案的适应性

税务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不是僵硬的条款,而是具有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复杂决定了税务筹划方案的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于固定的模式,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时、因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使税务筹划有效地进行。

五、税务筹划方案的前瞻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划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

由此可见,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所涉及的经营期间较长,一般为数年甚至十几年,在运用税务筹划策略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随之有异外,设计的筹划方案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对于经济状况发展和税法修正的趋势,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以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筹划方案结果的不理想甚至功亏一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2.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3.罗继华:《浅谈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09。

4.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六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餐饮业税收存在五大问题
篇二:餐饮业税务筹划

餐饮业税收存在五大问题

谢锋 苏佳 马德莉

中国财经报 2007-12-04 10:50:39

最近,笔者所在地税局对餐饮业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收入不实。餐饮行业的交易以现金为主要方式,现金流量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这给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从技术手段和消费者监督两个层面实现“以票控税”,这就使发票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关键因素。仅2007年前三个季度,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受理的260件餐饮业举报的案件中,反映不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问题的258件,占餐饮业举报案件总件数的99%。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册的检查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餐饮行业的账册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其真实收入。点菜的单据、收款的记录以及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在税务稽查中难以找到,特别是税务稽查所需的以前年度的数据及资料。

成本不实。“包后厨”是目前餐饮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这给税务稽查的成本核算带来很大困难。餐饮企业的供货发票取得渠道丰富,各大蔬菜、海鲜、水产等批发市场内都可按照4%或6%的增值税率取得购货发票,这些发票列支到企业成本中,不仅虚增了成本,掩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同时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除餐饮行业所需的原料供货发票外,企业账册中还大量以装修装潢发票列支。除正常的装修业务以外,企业列支的装修发票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使用假发票,开票方根本不存在;二是开票单位是跑逃户,真票假开;三是开票单位大头小尾。这些以虚假装修支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做法,降低了企业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餐饮行业的职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有相当比例为流动人口。这为企业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提供了便利。餐饮企业惯用的方法是:通过多列职工人数、少报个人收入的方法,将高收入人员的工资分摊到多人名下,使分摊后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在成本中多列员工工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反稽查手段不断翻新。随着餐饮行业的繁荣和人们对税收关注度的提高,经营者的反稽查手段也不段“推陈出新”。一是长期保持稳定合理的纳税申报。经营者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对比发现疑点,往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申报的营业收入略高于当期发票的开票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这样,税务机关在评估环节就不易通过发票金额与申报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企业不实申报的疑点。二是普遍使用独立的管理系统。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大多使用餐饮行业专用的管理系统,系统记录的数据才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这些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版本很多,更新速度非常快。在系统数据保密方面,有的企业为管理系统设定高权限密码,有的定期销毁系统数据,有的则索性定期更换管理系统。据检查,很难发现企业使用同一管理系统累计超过一年,而税务检查所需的两年历史资料更是无从获取。

法律依据不足。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餐饮行业内部管理手段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手段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也逐渐加快。餐饮

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在账册中直接反映,而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中使用的点菜系统和收款系统。税务部门在实施行业稽查检查时涉及的多为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的账目,但目前尚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软件和原始单据的使用和留存进行明确规范,这就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障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对涉税物品、资料进行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提前3天通知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这就给企业以充足的时间采取销毁数据、隐匿资料等反稽查手段。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合法适当的证据保全权力,则只能对企业提供的假账进行形式审查,规范力度明显不足。

餐饮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3-12 11:16:35 | 来源: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地税局 | 作者:谷建海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的功能向社会交往、休闲享受等方面不断拓展,节日家宴、婚庆消费、日常快餐等大众消费成为餐饮业的消费主流,餐饮行业的经营特色化和市场细化趋势明显。餐饮企业的所有制构成,经营模式、核算管理等方面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餐饮企业的税收管理面临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隐匿应税收入。餐饮行业直接面向百姓的特点,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特别是以个人消费为主的中小餐馆,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的形式,直接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个别餐饮企业未将顾客持其“赠卡”或“送券”消费部分计入应税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随着税务机关“以票控税”、“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推行,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和积极性逐步提高,餐饮企业以“发票开完了”、“没票了”等借口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借用其他单位发票,甚至购买使用假发票,从而达到隐匿应税营业收入目的。近年来,涉及餐饮企业的涉税案举报案件,特别是发票举报案件激增。

三是混淆经营行为。部分兼营KTV、上网及其他娱乐业的餐饮企业,常会出现不区分或人为调整餐饮收入和娱乐收入,并将税率较高的娱乐业收入按餐饮业适用的低税率申报纳税,错误使用税率,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目的。

四是漏缴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餐饮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普通服务员与厨师、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差别也较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和检查。另一方面,餐饮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高管、厨师、员工收入达到个税征收标准但不据实申报纳税。

应对措施:一是要在健全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发挥管理作用。税收管理员实行管理责任制,要把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责任到人,尽量减少漏征漏管现象。健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市局、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三级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对自己所管区域的业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分局每季度组织管理员交叉巡查,市局每年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既实地巡查,也检查分局和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要在税源监控上下功夫,提升管理质量。做好分级监控。健全重点税源监控机制,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税源监控台帐,每月对比分析其税收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即实施纳税评估或上门实地巡查,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到位。做好分类监控。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

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则应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情况的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三是在规范核定程序上下功夫,坚持阳光定税。税负核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定额,从而确保税负核实的公平、公正、合理。在税负核定后,不能一定了之,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用量超出定额的,应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进管理,及时调整。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在做好发票管理使用上下功夫,做好“以票控税”。继续深化发票改革,积极推广税控装置。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提高税控装置使用面,实行以“以票控税”为主要手段的有效监管。推行、优化有奖发票制度,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优化中将额度设置、扩大中奖面,从而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和积极性,强化“以票控税”的作用和效果。 五是在强化执法上下功夫,搞好行业评估。严格落实餐饮业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规定,尤其对非法取得假票的业户要严惩不怠,绝不姑息,要起到震慑作用。积极运用征管数据、网络信息及其他外部资料对餐饮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总结规律、归纳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对某一类具有共性问题的餐饮企业开展日常、专项评估,从而达到规范行业纳税行为的目的。

如何实现合理避税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2、 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政府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4、避税计划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计划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计划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计划上。

5、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事件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计划;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计划;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计划。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计划以后,就可从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消息-未来餐饮行业税负或降两成
篇三:餐饮业税务筹划

“营改增”税收调整后,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税负是升还是降?堂食和外卖采用不同的税率怎么办?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细则的公布,上述问题的答案逐渐明朗。30日记者采访的餐饮业内人士预计,行业税负将降两成。此外,“营改增”将倒逼餐饮企业建中央厨房,促使餐饮企业选择正规的食材进购渠道。市民以后下馆子可更便宜,吃得更放心。

据了解,大型餐饮企业的铺租成本最高可占总成本的三成,如果业主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铺租成本的进项税税率为11%,而餐饮服务的销项税税率仅为6%。因此如规范进项税管理,有可能会实现税收负担的降低。

安永中国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指出,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数量较大,其中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纳税人选择采用简易计税,从数量上看,则大部分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较以前营业税的税率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进而可以推断税收负担也可能下降。对于大型餐饮企业来说,铺租成本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将能够获得抵扣。

身为广东省政协常委的徐峰认为,营改增后对于行业来说肯定是利好的,“大家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了,整体而言,这次营改增后行业的税负减少了约两成。”但他也直言,基本上占营业额约两成的工资成本不能抵扣,另外占两成的社保费、租金也不能抵扣。这些都是大头,如果都不能抵扣的话就只有约五成的食物成本可以抵扣。这对于规范的企业而言,从目前的普通发票转增值票要增加的费用较少,对于不规范的企业而言费用肯定大增。对于属于生产成本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租金及水电成本不能进项抵扣等规定,他会在新规实施后进行调研并于明年广东两会上提出修正提案。

广州市以鹅为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春银表示,要等5月1日营改增正式实施后,6月份缴税才知道真正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将倒逼餐饮企业建中央厨房促餐饮企业选择正规进购渠道

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餐厅来说,如何区分“堂食”和“外卖”将变得重要,因为根据增值税的政策,销售食品(外卖)通常适用17%的税率(个别食品适用13%税率),而餐饮服务则适用6%的税率,也就是说,堂食和外卖可能分别适用6%和17%的税率,这会否导致餐厅倾向于堂食而减少外卖呢?

餐厅:“堂食”、“外卖”税负有别

“我认为国家并不是想在外卖上多缴税,并不想扭曲经营行为,影响老百姓生活。”梁因乐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混合销售”的规定条款,除了从事

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外,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不过,同时为了避免税款流失,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中也有“兼营”条款的规定,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餐饮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企业实际经营项目明确核算,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毕马威的税务专家则指出,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带来税务筹划机会,也可能造成税务争议。例如,一家餐馆销售外带葡萄酒,如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餐饮服务,那么销售葡萄酒也可适用6%的税率,而正常酒类销售需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毕马威认为,针对既提供堂食又提供外卖的企业适用税率的问题,现行营业税下规定有一定指导意义,即实操中可能根据服务提供方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如果餐饮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堂食,那么其提供的外带或外卖服务也适用6%税率。反之亦然。因此,餐饮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将业务中的堂食部分单独剥离出来,以确保能适用“餐饮服务”6%的税率。

南海渔村集团董事长徐峰则认为,“营改增”新规不会促进餐饮商家倾向于堂食而减少外卖。“究其原因,是因为外卖比重在餐饮收入中所占比例太少,餐饮是个服务行业,而不是单纯靠售卖产品。”徐峰说。

酒店:需防虚开发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但住宿服务却并未在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不可抵扣。也就是说,酒店的房费或许可以开增值税专票供客户进项税抵扣,而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则不能开专票供抵扣。梁因乐认为,这将要求酒店对其增值税专票做一个很好的管理,防止前台人员虚开发票。餐饮业税务筹划。

总的来说,梁因乐认为营改增可能不会影响餐饮、酒店等企业的营运或采购决策。“营改增对企业营运和采购的影响不只是一项企业内部税务成本的影响分析,更多的还是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方面的测算。”他认为,有可能会出现改变供应商造成增加的管理成本高于其税负降低的情形。

根据细则,生活服务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而现行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20%(如娱乐休闲业适用5%~20%税率),餐饮住宿的税率一般为5%。

影响:新规将倒逼餐饮企业选择正规进购渠道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将倒逼餐饮企业建中央厨房。“中央厨房在降低人工成本、提升菜品质量和标准方面有诸多好处。在营业税征收阶段,中央厨房的加工和配送让‘加工一道菜’重复纳税。

营改增之后,因进销明显,各门店使用中央厨房的供货可实现抵扣。”广州酒家的负责人表示。此外,营改增的新规还将倒逼餐饮企业选择正规的食材进购渠道,“能够得到的可抵扣发票越多,增值税纳税额越少。营改增之后,倒逼餐馆选择通过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正规供应商处购进粮油、调料、烟酒、饮料、原材料等。”花城汇经营牛腩店的项老板表示。

另一家餐饮连锁企业负责人则表示,据他了解,营改增后,政策允许的相关发票,才可实现抵扣。他以后筛选进货商主要有两个方向:一般纳税人或能开具发票的农户直接收购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需开具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来自中国饭店协会的数据显示,虽然2015年餐饮业有整体回暖的迹象,但受限于物价、租金、人工等成本的上涨压力,一些餐饮品牌仍面临转型或缩减店面的窘境。天河北一家经营高端粤菜的老板告诉记者,此次税负降低后,有利于他们下调菜式价格,以薄利多销来赢得顾客。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篇四:餐饮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选修)案例分析题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1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答: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

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3、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销售面粉面粉又兼营餐饮,本月从粮油公司购买的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当月将面粉的8%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20%用于加工制作面食,取得营业收入45万元。请问,是否对面粉进行分开核算?

答:(1) 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45/90+45)=4.18万元

(2) 若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4、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餐饮业税务筹划。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117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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