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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初查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2-25

【www.myl5520.com--工作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初查报告格式
篇一:检查机关,初查

[初查属实立案党政纪处理类]

式样一

关于对XXX同志XXX问题的

信访初查报告

一、案件线索来源

XX年XX月XX日,我室收到XXX领导批来关于XXX同志的XXX问题,根据此线索,XX年XX月XX日XXX批准,对XXX同志的XXXXX问题进行信访初查。现将初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XXX同志的基本简历

XXX,男,X族,XX文化,XX年XX月生,XX省XX县人,XX年XX月参加工作,XX年XX月入党,曾任XXX等职务,现任XXX职务。

三、初查的主要问题及事实

经初查:

(一)线索来源反映的问题。

1、关于XXX问题。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3)

…………………………

2、关于XXX问题。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2)

(3)

…………………………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关于XXX问题。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2)

(3)

…………………………

2、关于XXX问题。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检查机关,初查。

(1)

(3)

……………………………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当事人质证、认证核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查明事实。

四、初步定性及处理意见

(一)初步定性。

1、关于XXX问题。性质属XXX.。

2、关于XXX问题。性质属XXX。

(二)初步处理意见。

根据《XXXXXXX》第X条:“XXXXXXXXXX”;第X条:“XXXXXXXX”之规定。建议:

1、对XXX同志的XXX问题进行XXX;

2、建议XXXXXXXXXXXXXXXXXX。

调查组:(成员亲笔签名)

XXX年XX月XX日

[初查属实批评教育类、失实了结类]

[案例]

关于对XXX同志XXX问题的

信访初查及处理结论

一、案件线索来源

XX年XX月XX日,我室收到XXX领导批来关于XXX同志的XXX问题,根据此线索,XX年XX月XX日XXX批准,对XXX同志的XXXXX问题进行信访初查。

二、XXX同志的基本简历

XXX,男,X族,XX文化,XX年XX月生,XX省XX县人,XX年XX月参加工作,XX年XX月入党,曾任XXX等职务,现任XXX职务。

三、主要错误事实

经初查:XXX在担任XXXXXXXXXXX期间,犯有下列主要错误事实:

1、XXXX公司项目经理XXX为能够达到XXXXXXXXXX目的,于XXX年XX月XX日到其办公室送XXXXX给XXX。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2)

检查机关,初查。

(3)

…………………………

2、XXX厂XXX为能及时XXXXXXX,在XXX年XX月XX日到其办公室送XXXXX给XXX。

上述事实,由XXX提交,并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2)

(3)

…………………………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当事人质证、认证核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查明事实。

四、认错态度及处理结论

初查)
篇二:检查机关,初查

初查阶段获取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初步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关于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本人认为依法初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肯定初查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首先,初查是检察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初查的任务就是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决定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侦查。”由于贪贿、渎职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反侦查性,且往往又与复杂的经济交往相互交织,不管是来自举报还是来自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大多数都源于推测、传闻,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问题的并不多见。因此,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决定是否应当立案之前,必须做好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初查权是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形式之一。“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产生于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实践,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得以启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侦查权的必要延伸。”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涉案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乃至阻碍检察机关办案。在立案之前进行初查有利于取得立案后的侦查主动权;同时,鉴于职务犯罪举报中的虚假、恶意举报行为,对此类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能够防范不涉嫌犯罪和不存在犯罪的线索进入立案侦查追究程序。从检察权基本功能看,“在检察权的范围上,不仅包括公诉权,而且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决定和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权能,都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这些职能活动,才能维护国家法律制

度的统一实施。”可见,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权具有不同的性质,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的监督的特殊需要使得侦查权得以必要的延伸,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手段即初查,它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得以启动的前提和基础,这一手段的权能性质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初查权来源于检察权,其目的是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等案件,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保障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因此,初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初查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法律效力

1、初查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某一材料容许被采纳为证据的第一项资格标准,它包括内容与形式上的客观性。内容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不是纯粹的臆断或猜测;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够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初查是一种初步的调查,它是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时才进行的调查,即对案件线索相关的人员、场所进行访查、了解,收集有关的证据。初查证据给办案人员提供了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初查本身就是为了提高立案的准确性,防止案件线索的虚假和审查判断案件线索时的主观臆断和凭空猜测,初查收集的证据同侦查收集的证据一样,具备形式上的真实性,即具有客观性。

2.初查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基本内容,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初查是为立案服务的,其围绕案件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所收集的证据也都用来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明意义,以判明该线索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故初查证据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3、初查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初查制度的存在具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尽管该条款未出现“初查”字样,但是该条款中的“审查”一词就是检察机关初查的法律依据。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专门设立一节对初查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27条:“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其次,所谓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它本身不存在内容合法不合法问题。至于证据形式必须合法问题,应当看到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证据形式也是发展的,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总是基于立法时的经验,随着情况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入,就可能出现新的形式。提出证据形式的合法性问题,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其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大都是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发生,并不是只有经司法人员收集到,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才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征。本人认为,只要初查阶段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被调查人证据材料,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

职务犯罪初查证据的证明效力探究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庭审中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取得的证据与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获取的证据相比,法庭更为采信后两个阶段获取的证据情况。这就涉及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检查机关,初查。

一、职务犯罪初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与违法性之辩

(一)否定职务犯罪初查获取证据合法性的理由

首先,从法律依据看,认为立案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立案前的初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活动是在立案之前,还没有获得侦查权,而刑诉法关于搜集证据的规定是针对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因此检察机关初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作为审判证据来使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所取得的证据也是不应当采信的。 其次,初查阶段还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概念,证人的身份也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阶段所作的调查笔录不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及“询问证人笔录”,而是调查笔录,因此还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

(二)肯定职务犯罪初查获取证据合法性的理由

首先,初查制度的存在具有法律依据。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首次对“初查”进行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该条款中的“审查”一词就是检察机关初查的法律依据。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专门设立一节对初查的具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27条:“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其次,所谓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它本身不存在内容合法不合法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初查阶段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被调查人证据材料,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

二、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初查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1、从初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来看,初查证据应该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初查是检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初查的任务就是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决定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侦查。”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反侦查性,且往往又与复杂的经济交往相互交织,不管是来自举报还是来自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大多数都源于推测、传闻,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问题的并不多见。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决定是否应当立案之前,必须做好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初查权是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从检察权基本功能看,“在检察权的范围上,不仅包括公诉权,而且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决定和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权能,都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这些职能活动,才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初查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得以启动的前提和基础,这一手段的权能性质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初查权来源于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从立案的性质及意义来看,初查证据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刑诉法中,立案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86条)。立案的意义是启动侦查程序并为强制侦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一旦立案,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必要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由此可见,立案的实质是为强制侦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案前采取的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活动,获取的言词证据可以延续到立案后阶段使用,乃至作为法庭审判中的定案依据。因为立案前的调查(即初查阶段)虽未在程序上确定嫌疑人与被告人,使立案前调查所获供述、证言在证据形式的某些方面(称谓)与立案后同类笔录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一种在形式上有某些区别。鉴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
篇三:检查机关,初查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规则》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

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避免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二、初查的内容与手段 初查阶段与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目的不同,这直接导致初查内容与初查措施有别于侦查阶段。 初查的目的是判明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

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政治身份、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海外关系等;(2)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3)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不同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求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罪重证据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初查只需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初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立案侦查阶段,所需要采用的手段也少于立案侦查阶段。 《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初查证据的法律适用 目前,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直接适用,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

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立案,只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我认为,初查这一概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来的,对指导检察工作有着积极作用,但是《规则》只应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规范、指导检察工作,而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去赋予自己额外的、不曾有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从以上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侦查程序作出的。初查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我认为,对于证明主体身份等并非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言词证据可以通过重新询问或讯问进行转化使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证据,由于初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比较低,与侦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有一定距离,只需达到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这些证据应当重新搜集取证。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初查取代侦查的情况,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通过线索的初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尽快结束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程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串供,毁灭证据,携款潜逃,或畏罪潜逃,以至自杀事件的发生。不仅有违初查制度的初衷,也人为的给检察工作带来难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自侦案件初查的重点和方法
篇四:检查机关,初查

自侦案件初查的重点和方法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自侦案件的特点,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

查重点和一般及特殊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自侦案件;初查;重点;方法一、初查工作的重点查

明对象

因为初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问题,还要

为整个刑事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初查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不仅要紧紧围绕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展开,

还要重视与犯罪嫌疑人员有关的情况。虽然初查要查明的对象很

多,范围很广,涉及面很丰富,但是有两方面的内容是必须查明的:

(一)案件犯罪事实,即是否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

责任。具体为:1、举报内容是否属实;2、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

构成犯罪,尤其是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等;3、是否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二)被调查对象的有关情况

包括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运营是否正常、管理是否有序、权力运

作是否规范;被调查对象所在行业的特点,是否属于腐败高发的行

业;犯罪行为所依托的基础行为的有关情况;被调查对象在工作中

的表现和群众的反映;被调查对象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如文化程检查机关,初查。

度、年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兴趣爱好、身体健康情况、交往

人员;与该案关系密切的单位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住址、负责人

员情况等等。二、初查的方法

初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能依法取得的证据而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方法都可以用。侦查人员接到一份举报材料之后,

首先要对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审查。因为举报人受法律

水平所限,所举报的问题许多不是刑事犯罪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

辖的范围,还有许多可能掺杂了举报人个人的主观臆测,这就要求

侦查人员去粗取精,选择重点,就举报反映线索比较明确、属于检

察机关管辖的线索集中力量进行初查。其次侦查人员要仔细分析经

过筛选的线索,制定初查计划。侦查人员要选定初查重点,量力而

行地制定初查计划,初查计划包括如何调取被调查人员的主体身

份、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密

切关系人情况、与该案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情况、相关财务账目和银

行资料情况以及突破口的选择、询问被调查人员方案等。在初查过

程中,侦查人员不能仅限于举报材料所提供的线索,还要在初查中

注意深挖,发现被调查对象可能涉嫌的其他问题。在初查中,侦查

人员一定要遵循一根主线:即围绕检察机关所管辖犯罪的构成要件

开展初查工作。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有以下方法:(一)由外到内法

初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初查要秘密进行,所以初查的一般方法

是先围绕被调查对象的财产情况、经济往来情况等,在不接触被举

报对象、不被举报对象察觉的情况下进行外围调查,待外围调查取

得比较确实充分证据的时候,再接触相关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对

象。采取这种初查方法主要是为了隐蔽初查意图,减少初查中的阻

力,提高初查成案的可能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不仅拥有一定的职位

和权力,有较高的智商,而且还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社会关系,甚

至有一些还有反侦查的意识。一旦被调查对象知道检察机关在调查

其犯罪行为,调查对象就会运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对办案机关施加

影响,甚至开展反调查,损毁证据、转移赃款、订立攻守同盟等,

给初查工作增加难度。而且初查的由内到外进行可以将对被调查对

象的影响降到最低,使举报不实的被调查对象不至于受到来自各方

面的压力和影响,保护被调查对象。由外到内的初查方法一般步骤

是:首先也要尽量查清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被调查对

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对其家庭财产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

员和公司财产情况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深入调

查;再次,对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进行重点查证;最后,发现线索的

突破口,接触被调查对象,查明被调查对象的不正常经济往来情况

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完成初查工作。(二)由内到外法

由内到外法也就是公开调查,是相对于初查秘密原则的一种初查

方法,因此这种初查方法也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

1.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群众公开举报、反响强烈的线索,这种线

索群众举报的内容、控告方与被调查对象的矛盾焦点已经公开化,

秘密调查已经失去了意义,由内到外有助于更多掌握情况,首先掌

握单位内部情况,再开展外围调查。

2.单位举报或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举报线索进行过核

实并有明确结论认为被调查对象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这种线索由

外到内开展调查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得案发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的支持和支持,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初查工作,往往能够

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从正在办理的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中发现的线索。这种线索

因为已经惊动了被调查对象,秘密初查也就不再必要。

4.被调查对象在逃的。这种线索因为被调查对象已经离开原来工

作的岗位,其失去了手中的权力,也就不太可能再干扰和阻碍调查

工作,而初查的首要工作是要查清犯罪事实,追缉犯罪嫌疑人,所

以也不需要秘密初查。由内到外的初查方法的步骤是:首先到案发

单位调取相关账目和会议记录、合同等书面文件;其次根据书证找

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再次,调取相关银行凭证等权威机关部门的相

关书证佐证案件事实;最后接触被调查对象,查明其行为是否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对其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三)集中调

查法

集中调查法是对涉嫌人员多、举报事实多、情况重大、疑难复杂

的线索,集中较多的人员和较强的力量,围绕总体目标统一指挥、

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沟通的一种初查方法,这种线索时间紧、

任务重、影响大、难度大、要求高,所以只有推翻常规的初查方法,

集中力量同时开展、各个击破,才能达到总体目标,否则就会贻误

战机,使初查的时间过分的延长,而且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四)

特殊初查法

检察机关在初查中除了常规的由外到内法、由内到外法之外,一

些情况下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初查方法,如化装调查法、耳目内

线法、秘录音像法、借路行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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