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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2〕303号

综合试题 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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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消字〔2012〕391号
篇一:公消〔2012〕303号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24 浏览次数:297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

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公消字〔2012〕391号

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了保证我市老旧小区抗震节能及综合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老旧小区抗震节能及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防火安全责任

(一) 实施责任主体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属地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

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各项安全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证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负责在施工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

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施工设计、监理、消防安全措施等保障安全施工所需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并督促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消防工作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管理机构,确定现场消防工作的总负责人,安排消防器材保障、消防宣传培训、现场保温材料存放管理、现场动火施工审批与火源监控等分项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消防管理规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与设施,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人员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要针对施工现场的具体实际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包括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征求实施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意见。

(三)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施工图设计,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用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施工。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管理

(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的建筑外保温工程中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以及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热固性保温材料。在采用岩棉板、玻璃棉板等无机外保温材料时,应当选用憎水型产品或经防水处理的板材,对保温板与墙体基层的连结应采取托架、增强覆面等强化措施,在保温层面层、接缝处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二)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订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审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三)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如修改保温材料的设计应重新报审。

(四)向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外墙保温材料的专项备案。

(五)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采购的外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的规定,办理采购备案。

(六)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保温材料施工,执行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和本市没有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的外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技术与验收的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方可施工。

(七)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保温材料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现场复试和有见证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应采用不可燃材料覆盖。

(八)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规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三、严格落实现场防火安全措施

(一)划分施工现场与居民区的界限及安全责任

1、设定小区内施工现场的界限:实施责任主体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及场地条件共同划定施工现场范围,并设置硬质临时围挡。围挡内区域有关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围挡外的安全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排相关单位负责。

2、实施外墙保温改造的建筑外沿(含外窗、阳台外侧、屋面)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区;其他进行改造的部位,施工期间为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区;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非施工人员进入被改造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户内的安全责任由住户或使用人负责。

(二)制定和落实施工期间居住人员安全措施

1、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的工程,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撤离居住人员确有困难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公消〔2012〕303号。

2、有居住人员时必须采取施工防火技术措施,实施作业区与非作业区防火分隔,进行外门窗防火封堵。多层建筑防火分隔的范围应为正在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的墙面(首层至顶层),高层建筑防火分隔的范围不得小于未对外保温材料进行覆盖(抹面)的区域及该区域上面三个楼层。防火分隔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岩棉垫,在防火分隔范围内的外墙门窗内侧进行封堵。岩棉垫的尺寸不得小于需要进行封堵的外墙门窗内侧尺寸。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得超过3个楼层,并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消除火灾隐患。

3、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统筹安排撤离居住人员的安置场所。施工作业期间,即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之间撤离居住人员。撤离居住人员确有困难的(如:瘫痪病人、产妇、高龄老人等),必须经过居民本人及其家属、施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三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三方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针对未撤离居民的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巡查看护施工期间未撤离的居民,未撤离的居民本人在施工期间应听从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严格落实社区消防车通道及现场的消防设施

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与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要做好小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居民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要组织专人定期巡视,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消防车通道的正常通行,确保室外消火栓完好有效。

(四)严格落实现场及住户用火用电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综合改造工程必须在保温材料上墙前进行基层障碍处理的,应严格限制明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用火证审批制度并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定严密的施工用火方案,明确有权限和有资格能力的审批及实施的责任人。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并安排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确保施工和建筑物安全。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开始后,无论使用何种等级的保温材料,现场一律禁止明火作业。施工用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照明电器以及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严防发生电气引起的火灾。

2、居民区:改造建筑范围内的住户及人员,必须对户内的电器、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且火源不得外移危及邻里和改造施工作业区。施工现场外围周边30米设为禁火区,

周边的居民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及保温材料临时存放区。居民如果对其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材料的产品质量存在质疑,可以向其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情况,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五)其他施工安全及消防措施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依据职责,编制外保温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项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使其掌握防、灭火的知识与技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公消[2012]74号
篇二:公消〔2012〕303号

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公消[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全国开展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各地整改和查处了一大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联合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对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辽宁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消防联席工作会议,细化分解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北京、河北、湖南、陕西等地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等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召开动员会协调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吉林、四川、宁夏、新疆等地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联合排查,集中整治,严格督改隐患。各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整合建筑监管基础信息资源,联合对采用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进行核查,并广泛动员乡镇街道、社区力量和社会单位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排查采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38999栋,其中高层建筑17466栋,占总数的45%,公共建筑7526栋,占总数的19.3%;在84.3%的公共建筑、50%的居住建筑设立了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改造、拆除各类广告牌等高温用电设备7.9万余平方米;发现火灾隐患26445处,督促整改隐患23482处,整改合格率88.8%;下发法律文书12336份,提请政府挂牌督办106家,责令“三停”496家,临时查封435家,强制执行19家,罚款1953万元,行政拘留89人。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营造浓厚氛围。各地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危害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在建筑明显位置设立防火安全提示标牌,并向周围居民群众发放宣传单,告知不得在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事项,着力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据统

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悬挂宣传条幅1.6万余条,组织消防宣传活动58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30万余份,培训相关人员3.8万余人,在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专项整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严把源头,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材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布了《建筑节能自保温墙体热工性能技术导则》,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自保温产品;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墙改节能办等单位对“A级(复合A级)外墙保温系统”进行专家评审,大力推动A级外墙保温产品的市场应用和产品改进;北京市公安局结合全市老旧房屋抗震节能改造工程,专门出台《消防审批指导意见》等文件,提高抗震节能改造工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设防标准;重庆市公安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严把设计、进场、施工和验收关口,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符合标准规定。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和查处了一大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专项整治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部门之间联系不够、整治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一是排查工作还不够全面。建筑节能工作已开展多年,我国北方地区保温材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使用量占很大比例,而此次全国共排查出采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总数不到4万幢,仍有大量建筑未排查到位。二是部分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一些住宅建筑缺乏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是多产权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一些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提请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三是部分地方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社会单位和群众对禁止使用的易燃保温材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开展专项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建筑周边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不到位。 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下一步,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要求,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勤联动,对未排查的建筑要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消除。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标准、研发推广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措施,探索建立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城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

价“三项申报”制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进场材料的数量、品种、质量控制,从源头上强化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彩钢板(房)的选购与消防防火知识
篇三:公消〔2012〕303号

彩钢板(房)的选购与消防防火知识

一、彩钢(板)房的概念

彩钢(板)房是一种以轻钢H型钢、槽钢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墙板材料,以标准模数系列进行空间组合,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全新概念的环保经济型房屋。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和拆卸,实现了临时建筑的通用标准化,使临时房屋进入了一个系列化开发、集成化生产、配套化供应、可库存和可多次周转使用的定型产品领域。主要用于建设工地临时性办公室、宿舍;铁路、交通、水利、石油、天然气等大型野外勘探、野外作业施工作用房;城市市政临时性商业或其他用房;旅游区休闲别墅、度假屋;抗震救灾以及军事领域等用房。

二、彩钢(板)的性能和分类

彩涂钢板的基板分为:冷轧基板,热镀锌基板和电镀锌基板。涂层种类可分为聚脂、硅改性聚脂,偏聚二氟乙烯和塑料溶胶。

彩涂钢板的表面状态可分为:涂层板、压花板和印花板,彩涂钢板广泛用于建筑家电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对于建筑业主要用于钢结构厂房、机场、库房和冷冻等工业及商业建筑的屋顶墙面和门等;民用建筑采用复合型彩钢板的较多。 彩钢板的特性主要有:重量轻,只有10-14千克/平方米,相当于砖墙的1/30 ;隔热保温,芯材导热系数λ<=0.041w/mk。 耐腐蚀、耐老化、使用寿命长;消音、隔热方面性能尤其突出 ;安装成本低 ,方便快捷,无后续维护费用,施工周期可缩短40%以上;色泽鲜艳,无须表面装饰,彩色镀锌钢板防腐层保持期在10-15 年。

彩钢板的内部材料分类主要有: 聚氨酯夹芯板、聚苯乙烯(EPS)夹芯(泡沫)板、岩棉夹芯板、玻璃丝绵夹芯板等。其中,防火性能最好的是岩棉夹芯或玻璃丝绵夹芯,属于防火性能A级建筑材料,常见的有抗震活动板房以及大跨度厂房就使用的这类产品。市场上常见的主要是聚苯乙烯和聚氨酯夹芯的彩板,燃点极低、阻燃性差,其价格也是最便宜的,因此,使用者往往只是只考虑到价格,而没有注意安全防火性能。聚苯乙烯(泡沫)的燃点是346℃,仅比木材燃点高一点,聚氨酯燃点仅在130℃左右,跟普通纸张类似,遇到明火或电气线路短路会立即燃烧,这类彩钢板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其成分主要是一氧化碳和氰化

氢等有毒气体。

三、彩钢板厚度的确定 在选购彩钢板时我们常常需要听见一个词,厚度。而这也是采购彩钢板中所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而针对不同的地方,我们所需要的彩钢板厚度也有所不同,为此,这次我们也根据应用的范围来说下,彩钢板厚度的采购范围,以便更好的了解彩钢板,不能报着买厚点,大不了回去再想办法解决的心态,这样是错误的。 对于屋面来说,若我们使用彩钢板作为屋面,建议是选用在0.8以上的彩钢板,这样就比较的好,此外,屋面中的彩钢板的宽度应该越小越好,使得排水也可以十分的方便,如果买薄的彩钢板,房屋容易漏水。

而对于墙面来说,我们则建议使用厚度在0.8以下的彩钢板,此外,墙面的宽度也最好越大越好,因为对于墙面来说,波峰越低,看起来也更为的美观一点,这样也就比较实用。

在购买之前要检查彩钢板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检验标准和质量合格证明,如有可能可对彩钢板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打听企业口碑如何;当然,好货不便宜,在比较彩钢板质量的时候,价格也是考虑因素,如果某种彩钢板的价格比行价低很多,就应该对彩钢板质量有所怀疑了。

四、彩钢(板)房发生火灾的特点

(一)搭建彩钢房过程中,聚苯乙烯、聚氨酯处于裸露状态,容易被电焊、气焊、切割机等明火作业直接引燃;彩钢板房建成使用后,乱接电线,临近热源、火源,容易使夹层中的聚苯乙烯或聚氨酯着火。

(二)彩钢房多用于临时用房,其采用的电线、电缆等多是廉价商品,由于电线电缆横穿夹层或沿着板材边缘铺设,一旦老化或破皮极易发生漏电,很容易引燃夹层中的聚苯芯材。

(三)彩钢房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快,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空间大,空气流通快和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蔓延途径多,火势发展快,燃烧猛,极易在强对流的作用下形成大面积燃烧。

(四)彩钢房建筑耐火性能差,易倒塌。彩钢房在火灾时,强度会迅速下降。据测试,在全负荷情况下,使彩钢房失去静态平衡稳定性的临界温度为500度左右,而一般火场温度可达到800-1000度。在这样高的温度下,裸露的彩钢房会

很快出现变形,产生局部破坏,造成彩钢房整体倒塌。普通彩钢房厂房一般在发生火灾后10分钟左右就会丧失承重功能而垮塌。

(五)彩钢房由于着火点在彩钢板夹层燃烧扑救困难。彩钢房着火后由于建筑物内部复杂,直接阻碍灭火人员深入内部进攻,一般水枪射流难以到达火点,灭火药剂使用效率差。另外,在扑救时由于水枪射流的冲击冷却作用,使塌落弯曲的彩钢房构件强度降低,造成火场余火清理困难,灭火难度和工作量增大。

五、彩钢(板)房的火灾预防对策

(一)严格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12〕303号文件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建筑工程未审先建、未验先用,擅自搭建或改变火灾危险类别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用重罚来制止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向建设部门、社区、街道、村委会发函,要求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用地手续时应以是否经消防审核合格为前提,从源头上把好关。

(二)对于大跨度彩钢厂房可实行消防性能化评估和设计先进理念,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量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得出最优化的设计方案,设计出符合该建筑的防火安全系统模式,为建筑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以实现火灾时保证该建筑物内的人员生命安全、建筑安全和有效控制财产损失的总目标。

(三)使用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彩钢房防火保护方法和措施。建筑内部要采用防火性能好的岩棉作为芯材,这是治本的办法。在搭建过程中,芯材要远离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室内外配备简易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加装火灾报警器,方便人员快速撤离。要合理选用彩钢房防火保护方法,采用外包层充水、屏蔽、膨胀材料,以增强其耐火极限。

(四)在设计施工、使用时,要按照法规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可将火灾限制在建筑的某一部分而降低损失,防止烟和火势的传播,提供救生通道。在使用过程中,一些热源、火源不要紧挨着钢板,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彩钢板房之间至少要保持6米的安全距离。如果要在彩钢板房内设置厨房,需要有隔温层,墙面

应加装防火岩棉隔热层。电线、电缆不要从芯材中穿越,如需穿越应加保护套管,插座、开关盒应采用金属镀锌盒并采用明装方法。

(五)消防部门要加强彩钢房建筑的管理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上报政府采取措施。要从源头上杜绝采用聚氨酯夹芯板、聚苯乙烯(EPS)夹芯板(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搭建临时建筑,明确不应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作为建筑搭建材料,要大力推广泡沫夹心彩钢板的替代品,如采用岩棉夹心彩钢板。

(六)使用单位要解决因外来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气或乱拉乱接致火的问题,设置独立的电源控制开关,采取一定的用电安全措施。要组织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对增加生产使用火灾危险性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七)对于建筑工地搭建简易工棚的要建立问责机制,要向搭建简易工棚有关单位责任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清消防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及因简易工棚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带来的不良后果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搭建简易工棚有关单位责任人主动消除简易工棚存在的火灾隐患。

(八)要定期举办相关消防安全培训班和消防演习,通过宣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和入住人员的安全意识。要理论联系实际,在培训中开展一些模拟救火演练或是在消防人员的帮助下亲身体验灭火的感觉,才能真正掌握必要的消防技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在火灾发生初期运用基本的消防技能进行逃生自救。

公安部消防外墙保温 新公通[2012]69号文
篇四:公消〔2012〕30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公通 〔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建设局,各地、州、市公安局、建设局(建委):公消〔2012〕303号。

为稳定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等单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内容,充分认识外保温材料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的重要性,引导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和设备抽查的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将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确保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复检制度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对使用不合格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工程,责令拆除,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建筑工程中选用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取得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建立标识制度,标明燃烧性能等级。未取得检验报告或未标识燃烧性能等级的建筑外保温材料,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公安厅消防总队应建立建筑外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符合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相关信息。

联系人:颜 艳 公安厅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0991-4688442

曹宝龙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0991-2825580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公消〔2012〕303号。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严禁采用B2、B3级材料。

第三条 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对于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商住楼,商业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住宅部分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可采用A级或B1级热固性保温材料)

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四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五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保温材料同步施工。

第六条 建筑物首层(或建筑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严禁采用热塑性保温材料。

第七条 金属饰面复合保温板,其保温材料严禁采用热塑性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中热固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改性聚氨酯保温板、改性酚醛保温板;热塑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保温材料 防火 规定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2年6月20日印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22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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