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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汇规定

教学相关 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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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篇一:个人用汇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个人用汇规定

个人用汇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

第五条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

第二章个人用汇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个人用汇规定。

个人用汇规定。

第十四条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

第十五条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

第二十八条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

第三十六条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三:个人用汇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27、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8、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9、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币。(×)

30、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内个人进行管理。(×)

31、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0

美元(含1000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3、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4、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5、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36、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

37、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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