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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教学设计 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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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场标准2001
篇一: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 (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

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 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II类 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III类 总容量为200~500万m3;

IV类 总容量为100~200万m3。

二、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 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II级 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III级 日处理量为200-500t/d;

IV级 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第三章 选 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场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l、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2、环境保护的要求;

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三、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2、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

3、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EI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

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第二十条 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

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 502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 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

注:①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

②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

第三十三条 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

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

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IV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要求。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

1.25%(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

某市垃圾场主体设计
篇二: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某市垃圾场主体设计

垃圾场规划1
篇三: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

监 理 规 划

建设单位:梅河口市洁城垃圾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吉林省兴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技术负责人:李宏文

总监理工程师:呼荣海

参编人员:徐春江、曹德友

编制日期: 2013.5.10

目 录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目标、范围、内容

3.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4. 质量控制措施

5. 监理的重点、难点控制及措施

6. 进度控制

7. 投资成本控制

8. 合同及信息管理

9. 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10. 监理工作制度

1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12. 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13. 必要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新建垃圾填埋区,场址位于市区东北方向,在梅河口莲山村下风向700m处,该垃圾填埋区为山谷地带,是一处冲沟型荒地。本设计规模规模为生活垃圾处理600t/d。生活垃圾处理采用填埋工艺。垃圾处理总占地35.78ha,其中卫生填埋场占地25.6ha,生活管理区占地1.69ha,渗滤液处理占地1.23ha,其它占地面积7.26ha。

本着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达到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采用先进的处理设备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以压缩成本,尽量采用自动化控制,以减轻拉动强度。根据总图布置原则,将厂区按功能特点划分为三个区,既管理区、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根据填埋作业需要进场道路进入场大门后分为两部分,即进入管理区的道路和通往填埋库区的场区道路。管理区设置广场与入场道路衔接,并布置7.0m宽道路通往车库和给水泵房。通往填埋库区道路宽度6.0m。

管理区位于场区的西南角,不受当地主导风向的影响,本着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该区进行重点绿化。该区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设有综合楼、传达室及地泵房、车库、给水泵房等构筑物。该区远离填埋作业区,不会受到填埋作业的影响,周围大面积绿化,拥有优雅良好的办公环境。

污水处理区位于整个场区的西部,该区建有污水处理车间、调节池等建构筑物,并为渗沥液处理预留了二期调节池用地。

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场区对外界的影响,场区的周围里侧设5-10m的绿化带。场区道路周围采用乔、灌、花草相结合的形式加以绿化。整个场区设有一个出入口,各区的道路有机的与入场道路连接,使全场的交通顺畅合理。

为了满足填埋规范及工艺的要求,场区内设置7个监测井,用于监测地下水质。在卫生填埋场场区的上游布设一座本底井,作为参照井;在填埋区外两侧30-50m范围内布设4座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测井,在调节池旁布设1座监测井,作为排水井,便于监测地下水是否被污染。

填埋库区由南至北共划分4个分区,占场区总面积的71.5%,在填埋区作业场地的边界上设置固定屏障,防止飞散物被风吹至场外,影响周围环境。其构成是用钢架部件,装上链节式尼龙栅栏,钢架由支撑脚和钢柱组成,屏障高度6.0m,总长931m。

场外道路西起(4711180.781,477987.753),东至(4711268.468,480479.452)全长2888。962m,道路全线设10个转点、平曲线半径为80-550M。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梅河口市建设局

设计单位: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吉林兴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二、编制依据:

(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筑施工图

二、监理工作目标、范围、内容

1、监理工作目标

1.1 质量控制目标

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签订的质量要求、质量目标为依据,依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控制和管理,使工程项目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达到建安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中规定的与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求的相应的等级,本工程监理质量目标要求达到“合格”。

1.2 进度控制目标

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中签订的工期目标为依据。采用科学的进度控制系统对进度计划进行详细分解、分析及优化,确定各控制环节和目标,跟踪进度实施过程,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计划执行,确保如期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1.3 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是以施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价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监理合同要求做好工程计量、支付控制和审核,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掌握变更增加工程量和费用签证,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索赔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协同业主做好索赔审核和反索赔工作,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新增费用,确保总投资控制在预定额度之内。

1.4 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为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作规划及施工细则中将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条例,业主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

2、监理工作范围

对本工程进行施工阶段监理,承担施工图范围内砼(石)墙、防护网、支护、泥石流防治、坡面上的裂缝填塞并夯实工程等监理工作。

3、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下达单位工程施工开工令;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3)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监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

(4)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5)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6)核定和会签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7)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9)根据完成的工程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0)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施工文件;

(1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12)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签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三、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监理组织机构

现场土建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下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现场设备工程师、现场安装工程师

四、质量控制措施

1、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工程质量是整个监理工作的核心,与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相互制约,所以监理工程将贯彻以质量为中心的方针,按施工合同、监理委托书、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坚持“铁面无私、铁石心肠、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热情服务”的原则,通过超前监理,预防为主、动态监理、跟踪监控,实现工程质量总目标。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控制:

(1)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3)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2、质量控制程序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2)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验程序

(3)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4)分部(分项)工程签认程序

(5)质量事故报告处理

(6)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3、质量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落实质量监督制度。

(2)技术措施: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3)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严格质量检验和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拒付工程款。

4、质量控制方法

(1)动态控制

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对关键及特殊分项工程提出控制要点,实行样板制,严格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验。

(2)现场巡视

施工中随时检查操作过程,及时纠正违规操作的质量隐患。

垃圾场地质勘察要求及注意事项
篇四:住宅垃圾场设计规范

垃圾场地质勘察要求及注意事项

由于垃圾场的特殊成分及构造,对于地勘有着不同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目的:1、准确查明场地内垃圾的分布范围、深度及储量。

2、提取不同孔位不同深度的垃圾样品。

3、采集孔位中的垃圾渗滤液样品及地表渗滤液样品。

4、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初

步判定其变化幅度。

5、采集场地中及周边地下水样品。

地勘公司需提供的资料:

1、附有坐标及地形的总平面布置图。

2、各个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上部结构特点及地下设施情况等。

3、可能采取的基础形式、尺寸、埋置深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

4、勘探点的布置(注意数量多少、孔深影响勘探费用)。 地质勘查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实际完成的勘探点(钻孔)位要按比例画在“坐标图”上。

2、地质报告要提供勘察执行的规范、标准及依据。

3、与相关部门了解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并入地勘资料,防止打孔取样时穿过埋藏物。

4、勘探点布置的间距一般为15米,如垃圾场面积很大可适当增加间距,但不应超过25米。

5、由于孔深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尽量采用实际完成工作量(孔深×孔数)进行结算。

6、为了更精确的测算出垃圾的填埋量,应事先从相关部门了解垃圾处理场的原地形及其相关资料,并与地勘公司做好沟通。

7、垃圾场上已有建筑物或苗木的,应事先与政府部门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8、合同中应注明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90%时开具发票。

9、地质勘察报告内容应与地质勘察阶段相适应。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工程名称、概况: ② 场地位置。 ③ 地形地物概述。 ④ 勘察手段与完成的工作量。 ⑤ 垃圾层概述。包括垃圾层的厚度和均匀性,并附有勘探点与建筑物平面配置图及地层剖面图、钻孔柱状图。 10、采取原状垃圾样或土样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91mm,仅需鉴别地层的钻孔,口径不宜小于36mm; 在湿陷性黄土中,钻孔口径不宜小于150mm。

11、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中应进行干钻,不得使用冲洗液,不得向孔内注水,但可采用能隔离冲洗液的二重或三重管钻进取样。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03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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