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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活动总结 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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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篇一: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微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微商的概念

何谓微商?微商指的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的指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与我们接触最多的微商主要是微信电商和微博电商。

二、微商的现状

“微商”是近两年新兴起的名词,是微信商人的意思。据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末,微信活跃用户达4.38亿,而同时期中国智能手机用户在5亿左右。微信 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代理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 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理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 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无需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微商”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

三、微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4年3月11号,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熟东门大街一家童装店内当场查获假冒“CHANEL”皮包8个、耳钉15只、戒指4 只、胸针2只、项链6条;假冒“Cartier”手表1只;假冒“A•LANGE&SOHNE”手表1只;假冒“LV”皮包3个;假冒 “MARCJACOBS”眼镜1副、童鞋1双;假冒“CELINE”包1个。 2014年3月19日,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接到匿名举报称,常熟市镇东门大街一家童装店的老板孙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假冒

香奈儿、LV等奢侈品皮具及 饰品。随后,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并传唤孙某进行问询。孙某承认了从2012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冒的香奈尔、路易威登、普拉达等奢侈品牌皮包、鞋、 皮带、眼镜等“奢侈品”300余件,销售金额26万余元的事实。

2014年9月3日,因犯罪嫌疑人孙某已怀孕七个月,常熟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实际上,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在淘宝网上或者线下销售假货的经营模式并无二致,只是利用了不同的销售渠道,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当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微信平台上售假要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并不难,只是很多微商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说起微信售假,不得不提到一个网络红人——周梦晗。她的出现,将“微商事业”引向了一个疯狂的巅峰,也撕开了微信营销背后的丑陋和罪恶。

根据媒体报道,周梦晗22岁,河南商丘人,曾赴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今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销声匿迹。网络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周梦晗卖劣质面膜的话题已有2万(人次)讨论,1445.7万次阅读。

如果不是被众多粉丝客户声讨,周梦晗这个“90后”女孩,恐怕仍在“网红转战微商”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积累财富。

查看周梦晗在各类社交网站发布的照片和视频截图可以发现,周确实是一位美女,皮肤白皙通透、宛若凝脂,竟能看到反光。周梦晗号称使用自家面膜,这曾让众多买家一样,坚信这种面膜有奇效,她们陆续从周梦晗的微信号买面膜,并称呼她为“女神”、“神仙姐姐”。

一片蚕丝面膜,定价19元。银色塑料袋包装上,仅有一个钢印的生产日期,没有卫妆准字、生产商、厂址等任何标识。

周梦晗曾说,面膜的配方源自她认识的一位老中医,自己再找工厂加工生产。蚕丝是她从国外进口,因为时间仓促,公司在筹备中,所以包装简陋,但不久就会正式上市。

问题爆发在今年年初,一位面膜使用者在微博里开启了“神仙姐姐售卖三无产品面膜”的话题,称使用了周梦晗卖的面膜后,皮肤严重过敏。

“美容成了毁容。”柯灵是受害者之一,在近两个月内,她搜集到近50位受害者的信息。这些姑娘来自全国多个省份,在提供给柯灵的照片里,她们的面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红肿、爆痘,甚至长毛等症状。部分使用者的就医诊断是:过敏性皮炎和激素依赖性皮炎。 转眼间,周梦晗“女神”的称号就变成了“女骗子”。

此前,她多次保证她卖的面膜绝对不含重金属、荧光剂等有害成分,“出现问题照价赔偿100倍”。

从2015年2月后,这些承诺就随着她一起消失了。

在事发后初期,周梦晗曾让买家退货,退还了部分款项,包括一些代理的保证金。但事情的发展显然超出了她的想象。

2015年2月2日,周梦晗名为“小桃心”的微信账号发布了最后一条信息:“因为近日质疑事件,检测报告未出前,我不再发表有关此事的任何言论,我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随后的两个多月,未见“交代”,也无音讯。多名曾经的粉丝、买家被周梦晗在微信中拉黑或屏蔽,有买家试图通过寄货和退货地址、电话找到她本人,发现地址和电话均不属实。

维权很艰难,有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被以“案发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

像周梦晗这样的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在少数,她们正面临着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

果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海关代购 不报关的法律风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 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外代购有法可依。“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 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违反国家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非法经营罪

43岁的吕某某雇佣39岁的杨某某(女)帮助其在哈尔滨非法经营药品,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吕某某将自己通过各种渠道收购来的颈复康颗粒、通心络胶囊等药品,通过中铁快运以保健品的名义从天津站181次托运到哈尔滨站,杨某某将药品取走后分别销售给哈尔滨德善堂医药公司、宋某某所在的医药公司和付某某等人,并将药款以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吕某某191万余元;德善堂以汇款的方式给付吕某某药款354122元。2013年6月3日在中铁 快运天津站再次托运价值55685元的药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44岁的赵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4月间,先后10次从吕某某处购买药品,吕某某将自己收购的药品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中铁快运托运给赵某某,获药款185907元。2013年4月至8月间,赵某某自己非法收购诺和龙等119种4344盒药品准备倒卖,价值245961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收缴。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36岁的陈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药品,吕某某18次通过中铁快运从天津站将张某某的药品以保健 品名义,以陈某某为收货人托运到哈尔滨站,交易价值394875元。陈某某通过网银汇款给张某某药款295047元,案发后挽回赃款1万元。

43岁的李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向吕某某购买药品。吕某某先后10次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中铁快运从天津站托运到李某某指定的太原站。李某某通过银行付给吕某某药款336158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2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经营价值226万余元;赵某某非法经营价值43万余元;陈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庭审中无故翻供均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罚金1万元尚未执 行,应与本罪附加刑3万元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伪造成交记录的法律风险:虚假宣传、欺诈

近日,网络曝光了一组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截图的消息,看后不由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这些成交记录多是造假!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均可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等各种软件进行造假。

记者发现,爱在朋友圈晒业绩的多为卖面膜、皮包、服装及装饰品的微商,而且这种做法甚至可能演变成为传销,一些微商的重心不是放在销售产品上,而是为了发展下线,招代理商,有诈骗嫌疑。

对此,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表示,如果微商使用舞弊软件“刷”单,轻则虚假宣传,重则构成欺诈。作为微商平台的提供者,微信应 采取多重措施,预防、监管微商造假的泛滥。“微

微商经营行为及监管办法分析
篇二: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微商经营行为及监管办法分析

摘要: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借着"互联网+"这个"东风",得到迅猛发展。目前使用微信已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微信用户利用微信进行社会交际,也利用微信进行经营活动,这就催生了新的经营者――微商,这种新型业态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关键词:腾讯 监管 微商

一、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

微商是指通过使用移动终端,利用移动社交平台,在特定的范围内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由电子商务中分离出来的

种新型网络交易方式,微商相较普通网络交易具有诸多新颖之处:(1)商品销售者经营载体不同,普通网络交易依托知名电商平台,微商依托社交软件。(2)消费者范围不同。普通网络交易以网络店铺为基点,向所有人作出邀约邀请。微信交易以个人账号为点向其好友小范围发出要约邀请。(3)交易平台规则制度不同。普通网络交易采取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经营,但微信交易则没有以上限制。

二、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微商经营前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

在微信营销中,商家高调宣称自己的商品物美价廉,甚至吹嘘成名牌产品,这些虚构商品品牌、商品功能和经营者资质等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产生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2)微商经营中缺乏诚信――商品质量难保障

微商在前期通过图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传商品,打动买家但缺乏有关产品参数和产品评论的详细信息,所以消费者很难了解商品的真实质量,一些不良商家便趁机仿制并销售些假冒商品或者"三无"产品来欺骗消费者。

(3)微商售后无保证

消费者维权艰难。

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经营信息超二次以上分享,这些导致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再加上消费者缺少消费凭证、受害者随时会被删除、"拉黑",从而使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

(4):微商营销模式――走在传销的边缘

微商营销通过尽可能多地添加好友,从而圈养出潜在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刷屏来强化印象,但其本质有依靠发展下线、人头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的嫌疑。传统实体销售、电商都是以商品为中心,把商品摆在货架或者网上,想尽办法摊销或促销,而传销和微商是以关系为中心,销售对象是周边熟悉的、有联系的人,其本质是把"关系"转换成金钱。

三、微商经营行为管理应多措并举

微商经营中自律缺失、监管缺失只能让微商倒在"春天里",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寻找到针对微商管理放与管的平衡点。

(1)微信平台应加强微商监管

腾讯微信平台目前已经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和《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两个制度,通过采用"封号"来限制好友人数和优化发展下线分销模式,下步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

第一:平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腾讯作为微商媒介载体不可一直强调自己的社交属性,不能片面认为很多交易是通过朋友之间私下完成,和平台本身没有关系,应承担起作为平台提供方承担的社会责任,况且这个责任还是依法有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要求提供服务的平台运

营商应当承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第二:微信平台应优化运营模式

首先:微信平台应当进步细化交友、商业两个属性。通过细化达到社交圈与商业圈既有交叉又有分别,既满足人们感情联络的需要,也切合人们消费购物的需求。其次:微信平台应嵌入专门的电商平台,建立微商准八制度。最后针对微信商业行为,应建立微信商家诚信评价制度。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三:平台应强化制度方面建设。

在制度层面,平台运营方要完善侵权投诉机制、违法行为举报机制,建立售假和违法行为监测系统,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监管部门加强微商经营行为监管

微信、微商作为腾讯的新兴支柱业务,仅靠"自律性整顿"难以做到自身革命的彻底性,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

第一:执法部门应建立微商数据库

工商部门应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确立的经营统计资料报送制度为基础,从微信运营商处取得属地企业和个人从事微信交易的有效信息。将交易信息数据和已有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关联,形成可供利用的数据资源

第二:强化执法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首先推动微商行业执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实名制登记认证工作,使微商经营主体清晰可查。其次建立微信营销行为监测系统,该系统与已有的工商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微商采取注销账号、屏蔽交易链接等科技手段,阻止违法经营行为。最后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工商介入、平台配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处理,并进行披露和通报。

(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整体而言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细化、精确。第一:细化相应法律法规。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开始施行,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条例规定了八种查处措施,很多措施无法适用微商传销,这些都需要进步细化。第二:通过扩大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体的方式,将微信交易正式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对于消法所限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应明确将新型社交软件买卖交易行为及其主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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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损害事实,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较之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现今美国产品责任法则有了不同的动态,虽然仍以对生产者课以严格责任为主流,但在1997年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中有了新发展,针对其所划分的三类产品缺陷,确定了有差别的归责方式:对于制造缺陷,生产者被要求承担严格责任;而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则除非该产品达到了"不合理的危险"标准,以及原告提出了合理的替代方案,否则不承担责任,显然,后两者的责任承担,已不是完全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了。

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建议

(1)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

当前,我们国家还没形成具有独立性的《产品责任法》,而跟产品相关的责任权责制度都包含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公私不分"的大杂烩式的立法体例造成法律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并使人们误认为产品责任跟产品质量责任是一样,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解决的是产品

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上的义务,有些质量标准是我国的,有些是国际上的,有些是一些联盟的。但是产品责任重点是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受到身体、精神、财产等损害,强调商品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由于产品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所以,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不同的内容却被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了,比较容易让大家产生思想上的误解,混乱概念。在这点上,我们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明确因产品缺陷导致购买者受到损害的责任问题,用独立的法律文件来规定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有了法制支持,可以为受到产品缺陷的消费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在该法律上所承认的缺陷主要是产品会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危险,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若不满足则不符合标准。"根据该法律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不统一的,两个不同标准带来的则是标准模糊。因此,当实际发生产品损害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采用哪一个标准是具有争议的。笼统的双重标准势必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规定,用不合理危险定为认定唯一标准,抛弃原本的两个标准。因为"不合理危险"是一个抽象概念,所以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中要确定不合理危险其实是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

(3) 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我们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不够明确的,不明确造成的是其指出的涵盖内容是模糊的。我们国家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块: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但法律上对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概念和范围未做详细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的权利者是受害人、被侵害者,但是法律上又无对受害人、被侵害人的具体范围作出详细说明,使得发生了也没法律条文界定,这样就让一些本来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避开、逃脱实际责任,受害人等不得依法得到合理赔偿。所以,在立法这块要参考《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包括:"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准制造人, 即在产品上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

(4)完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

微商必须掌握的方法
篇三: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种:微信群推广法

跟他人去互换微信群群,每天坚持与别人互换10个群,久而久之你就有了一个庞大的群营销数据资源。

第二种:查找好友

在查找功能里面有设置,男女可以设置,地区可以设置,设置好,就可以直接加好了 加完导入到你的微信中。

第三种:你自己建几个微信群

把微信群里的二维码放到群里去吸收 ,只要你吧二维码放到群里,就会有很多人进来 ,这时候你如果有4个群了, 每个群如果500人的话, 你就2000人 ,你也可以跟别人换群 ,换完群加群里的人,不出几天你的好友就会达到5000人, 但是这种方法 数量是有了 但是质量不高 你需要培养沟通交流!不愿意自己加群, 你们也可以去百度上搜微信群 ,然后扫描进去 。

第四种:红包群加人法

通过在你的朋友圈发一条微信,想要进红包群的可以加xxx。。当群建好之后拉人,选择你微信里面平时不大联系或者是做其他产品的微商进群,然后在群里公告,群人数达100人后开始发红包。这个时候已经在群里的朋友就会拉他们的好友进群了。然后群人数满100之后,就继续发公告:各位只要是我好友,转发我的名片截图给我,就可以得到定向红包。这个时候群里不是好友的人就全部来加你了。而且还帮你转发了名片在他们的朋友圈,就有源源不断的人来加你了。模式都可以复制。 利:精准客户与代理比较多 弊:花点小钱,哈哈,

红包金额都不用太大,群发红包10元发50份,或者定向红包一人几毛几分都可以。参加的人大部分都只是图个好玩,不是真的为了钱而来。也可以不花钱进别人的红包群加人。关于红包群加人方法。 有些人等不及,等不到100就退了。那可以只要有30以上的人,就可以先发点小红包,然后把自己的截图和介绍发里面,让他们发朋友圈后截图给我,给他定向红包。只要来一批新人,就必须发一次。而且里面要弄几个自己的人搞搞气氛,最好弄一个朋友专门帮你发名片。我们主要的目的是让他们截图到朋友圈。所以一定要提:截图有定向红包。所以建议群名片就叫(截图转发有定向红包)。

第五种: 同行互推

假如同行是卖另一个品牌的化妆品 , 他在他的朋友圈里推我的面膜 我在我的朋友圈里推他的品牌 我发完这条后 发现我的朋友圈里有几个人要买 我就问跟我互推的同行了 他说90 我感觉贵 我有问了我朋友圈里又一个有海洋之水的 他说70 那我宁愿找70的 也不找90元对不?所以互推的这种方法 只适合你是有固定品牌的 而且是价格统一的 去哪里买这款产品都是这个价格,这样不管是代理的客户还是零售的客户都比较稳定,不会存在客户流失这样的问题。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六种: 找人加

在找人之前我再给大家介绍一款软件,手机上都能下载 就是qq手机助手 能把成千上万的电话号码导入到你的手机上。

你去百度上找做保险的人 卖房子的人 租房子的人 就是类似销售的

那些人吧 把他们也可以当做自己的客户 他们也是白领需要面膜 也是一群能消费的起的群体 一天你怎么也能找几百个吧 然后你导入到你的手机里 你的手机微信会显示的 然后你就添加 这些人几乎80%以上都会同意,因为他在网上发信息就是为了让别人找到他 他还会认为你是客户呢

第七种:女人们都爱逛街

逛街的时候 去哪个衣服店里 买包的地方啊 跟导购要个电话加个微信 跟她说加你个微信 店里有什么新品拍照片给我就行! 第八种: 如果你本身就有店铺

那就更好办了 来你店里的人你想办法让客户留下联系方式 用送礼物的方式还是办会员卡的方式 只要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 然后加他们的微信 就是不买你的衣服 过几天也会买你的化妆品!

现在好多做实体的老板 不知道做微信到底有什么用!实体店的老板们,微信最大的好处是吧进店的看一眼的客户和呆几分钟的客户就走的陌生客户 不管是成交的还是没有成交的 只要你加了他微信,不管这个客户是国内还是国外还是南极,你都能在微信上面做生意,这样的话你可以吧平时陌生客户的流失量控制在3%以内甚至能锁住所有 客户! 可以给大家举个例子 下面的这个实体老板看他是怎么利用微信营销锁住他的实体店的客户的啊。

假如一个服装店的老板,每天进他店的散客有100多人 那一个月下来也3000多人了!数字比较可观的 这些客户都是进来看几眼就走的陌生客户,这些陌生客户可能走了以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再见面也或者

这辈子也见不到了!因为你没有 满足他们,没有满足这类客户的需求对不对?所以呢 这个服装店的老板很聪明 听完微信营销科以后呢,用送矿泉水的方式,因为天气比较热嘛。就把这部分客户的微信留下来了 并且都加了他的微信,就这样他的微信好友的数量明显增加,一个月下来微信好友就3000多人,这丹丹只是实体店一个月的积累 还算他别的途径的微信好友!比如店里有什么促销活动 上什么新的款式的衣服啊 他都要自己拍图片发到自己朋友圈里,而他发一条朋友圈 就有3000多人看到 他发一条朋友圈就是他店里一个月的人流量,通过这种方式直接从3000多的利润上升到6万的利润,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营销 化妆品店同样如此。

第九种: 大家可以印一些宣传的单子上面那有自己的微信号

和当地的快递商量一下比如说你们经常的送货和收货帮你发一下 实在不行的话 那开始送他一些不是太贵的产品送给他们的女朋友老婆用用和他们打好关系,让他们帮你发一些宣传单?因为快递每天收货送货呢,每天会接触不同的人群这些人那是非常非常喜欢购物的 ,你可以让快递给他们送货的时候顺便拿给客户一张你的名片,让他们加你的微信号,这样那你就可以清楚的加到了这部分人。这种方法也适合地区代理试的 这个片区就是你的市场 !跟快递搞好关系这个市场很庞大的! 我们黄金密码代理就可以这么做 零售量肯定能上去 再加上网上的零售 卖点货还难吗?

第十种:利用腾讯系列的手机游戏来寻找附近的人,丢纸条加好友。 适合的游戏包括“天天酷跑”、“天天爱消除”、“节奏大师”等,

其余游戏大家可以自行测试。 加好友的方法很简单,下载以上游戏到手机里安装好,你先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登录,然后点附近的人,就可以看到附近的其它玩家了。这时你可以给他们丢纸条, 附上一句话,比如 加个微信号 XXXX 吧,一起玩天天酷跑,发送过去对方就可以收到了。重点是纸条的发送数量是不限制的,但是一般你最多能收到别人发给你的50个纸条。

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所以,这种加好友的方式比起微信直接打招呼加好友的方式限制少得多。另外,我们刚刚说到是利用游戏附近的人来找到玩家,添加为好友的,那么同样的,我们就可 以利用“微信定位修改器”APP来手机的地理位置,从而使得附近的人范围扩大到全国,能够加更多的玩家为微信好友了。(备注:微信定位修改器APP目前适 用于安卓手机,苹果手机也有相应的修改手机地理位置的软件,大家可自行百度查询。)

第十一种:利用QQ新推出的提醒功能。

首先下载手机QQ装好,登录上自己的QQ,然后选择一个群,再点右下角的+号,就能 看到一个提醒功能了。点击创建提醒,就能对群友作一个QQ右下角弹窗信息的提示了,就算群友有些是用手机上的,也能看到。除了在群里面创建提醒,还有一对 一地给好友创建提醒。我们在群里创建提醒时,可以写上一句“我是群里的好友,欢迎大家加我微信号XXXX哦”,这样,让别人主动加你微信号的目的就达 到了。

做微商的利弊
篇四:微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微商的利弊

作者:小瑜

一、微商的含义

微商: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简单的说,微商就是资源整合。很多人把通过微信开个小店就当成了“微商”,并且与淘宝相提并论,俨然自成一派。实际上,微商并非“微信电商”,更不是仅仅指微信小店,微商指的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的指为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

二、微商的优势

(一)相比较传统电商的优势

1、推广成本低

与传统电商相比,微商的推广成本更低。例如,在百度上做一个关键词竞价每个点击成本从10块钱到几十块钱不等,而这只是点击费用,不一定能形成成交额。但在微信朋友圈中,理论上一条微信可能同时被5000人看到,而微信的流量成本要低很多。

2、微商是以人为中心

相对传统电商的以商品为中心,微商则是以人为中心。移动互联网时代是社交的时代,人与人的关系才是最核心的东西,通过关系获得信任,通过信任卖出商品是关键所在。但社交购物的微商时代,追求的是关系深度,不一定要有太多的客户,只要维护好粉丝,就能形成多次转化。

(二)微商自身的优势

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足不出户便可推广与销售、只需个体行为等特点,满足了大多数有意愿自己做点生意,却不敢轻易尝试实体性创业,亦没有太多资本投入,也不熟悉企业运营的个体。

它弥补了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的渠道费等高成本、短促人员高管理要求、投入成本回收慢等问题,不仅可以快速铺开销售渠道,还可以用低成本迅速将广告铺开。

三、微商的劣势

(一)用法不当,刷屏不断,引人反感

微商大多数人认为就是刷刷朋友圈,基于微信朋友圈推广,而朋友圈是社交平台,更是一个私人圈子,大多数人上朋友圈是为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了解朋友的最新动态,拉近朋友间的距离,看看新奇特的事物,或者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去学习与分享。发布一两次产品,大家可能会觉得新鲜,但简单粗暴地反复刷屏,则会引起朋友们的反感,进而屏蔽甚至删除其朋友圈关系。

(二)大量非法暴利的三无产品混入

一方面,很多不法商家,没有资本、研发和生产实力,利用微商渠道的隐蔽性,不易监管,市场混乱等特点,生产、销售主流市场明令禁止的产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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