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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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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009〕59号
篇一: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烟草商业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行为,提高企业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成本,降低费用,堵塞漏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企业每年纳入预算范围、有偿取得各类物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烟叶种植各种配套物资;复烤企业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及办公设备;燃料;防灾救灾物资;信息化软件;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福利性实物、纪念品及各种宣传品。

劳务、租赁、聘用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法律顾问、财产保险等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五条 物资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

中采购是指按照《河南烟草商业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豫烟财„2005‟20号)的规定,列入单位年度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的商品。列入省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列入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市公司统一组织采购;未列入省、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各单位按程序分散采购。

物资采购按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10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

(二)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邀请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5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三)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低于1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对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招标的,经本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物资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或企业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代理企业采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招标中介机构近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1/3以上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的业务培训;

(四)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

职称以上的经济、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

(五)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招标投标业务资料库及完成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中介机构必须由企业监察、审计、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考察,根据采购业务量的大小,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2至3家。在进行采购前,由监督部门参加在预先选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每年对招标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第三章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按采购项目的类别分别经本单位局长(经理)办公会议、投资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批准,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年度预算范围。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在具体实施时,按照以下办法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批准实施:省公司、市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由局长(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县分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局长(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以上标准但超过1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局长(经理)批准;单项或批量采

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物资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条 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对拟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局长(经理)办公会、局长(经理)、主管领导决定,并根据金额大小和项目性质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承办部门要按照公告、发布招标书、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相关承办部门通过实地考察后报局长(经理)办公会确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代理采购活动,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督办。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企业要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各小组由承办部门牵头,由纪检、审计、法规、财务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物资采购的供应商确定以后,承办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接洽,拟定合同文本,经单位法规部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招标合规性探讨
篇二: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招标合规性探讨

摘要:作为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以投标并中标的形式成为电力工程施工项目承包方,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活动,是否受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在企业内部施行的物资招标活动是否合规?加强对此的理解与研究,进而按照正确合法的程序开展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将对电力建设行业依法治企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对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作了界定。

2000年,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布并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电力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七条又从限额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

2005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标项目中所需物资采购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标后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所需物资的采购,是否必须遵守以上法规,达到限额标准是否必须依法强制招标呢?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笔者认为,法律所指“招标人”即依法必须招标限制的主体,应是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即项目业主。目前,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方大部分为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无论从项目性质还是资金来源,均符合法律“招标人”特点。其所进行的服务采购、工程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以投标形式从建设投资方(即业主方)取得承包方资格,其报价和投标方案的中标均通过竞争完成。作为承包方,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除甲供(建设投资方即业主方提供的物资)和“暂估价”形式提供的物资外,其他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由施工企业自行解决,它不直接使用国有资金,应视为完成中标项目施工活动的企业行为。

另外,除对“暂估价”形式有规定外,目前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的其他物资采购行为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招标”。这是因为:其一,强制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已经是通过投标完成了竞争从而取得了工程承包方资格;其二,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面临着降本增效、工期压缩的实情,而采购是有成本的,依法招标采购项目更是需要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如果施工承包企业的物

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程序进行,势必对成本、工期等项目的目标管理控制造成影响;其三,物资供货商与长期合作的投标企业均给予了长期的供货优惠。应该说,法规给第二层面施工承包企业(相对于第一层面的建设投资方而言)的物资采购留有一定的自行采购空间。

三、专家观点

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总版主王毅青老师认为,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如果不属于暂估价达到规模的施工承包企业的物资采购,就不用必须招标,但是如果选择招标,有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委员陈川生老师针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的物资采购活动作了说明:暂估价不一定都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暂估价达到规模应当依法强制招标。此外,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无论是否是暂估价,业主都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综上,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物资采购活动,除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暂估价达到规模外,其余情况不属于依法强制招标范围,更不受强制招标规模标准限制,但是招标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自行招标易与法律法规脱节的操作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物资的集约化管理,越来越多的电力施工企业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采取了集中招标采购,有的企业还专门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或是招标中心,对属于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采购的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但是,招标作为一种专业的采购方式,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实际的操作流程中有许多容易出现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尽一致的地方,归纳如下:

(1)邀请招标没有按规定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包括评标标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3)招标文件没有按规定避免出现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即避免指定型号或厂家的情况;

(4)招标文件的澄清没有按规定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5)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没有按规定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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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标没有按规定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7)没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8)评标成员的名单没有按规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9)评标没有按规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0)在确定中标人前,没有按规定避免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1)中标人确定后,没有按规定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思考与建议

上级主管单位在审计中有疑问,或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方式质疑时,物资招标采购人员应给出合理而充分的解释,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1.了解必须招标的范围。明确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物资采购除暂估价形式外,其余不

属于必须依法强制招标的范围。

2.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并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及物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比如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但凡是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企业的采购规范。对于法律法规程序设置的缺陷,应结合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规范企业的采购管理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35kV及以下城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省统供物资管理的通知
篇三: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云南电网公司文件

云电农〔2009〕2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35kV及以下城农网建设

改造工程省统供物资管理的通知

各供电局(含怒江、迪庆、德宏、文山项目部)、云南电力物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35kV及以下城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统供物资管理,确保省统供物资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开展。现将云南电网公司统一配送及供应的35kV及以下工程物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物资管理的基本模式

35kV及以下城农网建设改造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购置原则按照集中招标、集中采购、集中存储、统一配送的方式进行。属云南电网公司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物资由云南电力物资公司集中签署采购合同,并负责催交、监造、仓储、运输、配送、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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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售后服务等与物资供应有关的工作。

二、物资运输、卸货及交验

1.35kV省公司统供物资由云南电力物资公司统一从昆明运输配送至35kV项目点或材料站(物资集散点),并负责卸货、交验。如因项目点过于分散,云南电力物资公司确实难以卸货的,由建设单位(项目部)协调施工单位协助开展卸货工作。发生的卸车费由云南电力物资公司垫付。

2.10kV省公司统供物资统一运输配送至各县级供电公司仓库,由各建设单位(项目部)负责卸货。

3.统供设备、材料存在缺损、遗失或质量问题,由云南电力物资公司负责协调处理,建设单位配合。

三、运输合同的签订、费用的计取及结算

1.属省公司统一配送供应的物资,各建设单位(项目部)应与云南电力物资公司签定《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合同》。相关设备运杂费的计取按照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待工程设备、材料全部配送完毕后云南电力物资公司按配送物资量计取的运杂费和统一配送供应的设备、材料费一并与各建设单位(项目部)进行结算。

2.由云南电力物资公司负责的35kV工程物资监造、催交、验货、开箱等工作,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法人工作经费中列支有关费用,并支付给云南电力物资公司。线路工程原则上按照项目法人管理经费的20%列支,变电工程原则上按照28%列支。

3.10kV省统供物资由省公司委托云南电力物资公司进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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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组织,相关费用由公司统一安排,不在项目法人经费范围内列支,不计入工程成本。

四、10kV物资的质量抽检

省公司统一配供的10kV物资抽检工作由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云南电力物资公司协助。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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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能源 农网△ 工程 物资 通知 总部: 工程建设部。

云南电网公司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打印:张自立 校对:张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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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规性审计
篇四: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问题类别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较多,分类存放时按年份保存,较为杂乱,建议贵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公司现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不适用的予以取消,适用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办公管理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供应及物流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财务控制与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等类别进行梳理完善。

二、合规经营方面

(一) 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河南XX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方面制定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且职工入职时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用工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为大部分员工均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未缴纳的员工因员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或农民工已享受农村社保或者年龄较大自愿不缴纳等几种原因造成的,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为社保局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职工实际工资进行计算缴纳,存在少交社保现象存在,不符合《社保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2、公司未为公司本部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物资合法合规检查。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且不利于规范经营。建议对审计期间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补缴,以后期间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规避经营风险和监管处罚风险。

(二) 应收票据的使用和转让

经查看,审计期间公司存在转让无真实交易票据且应收票据背书不连续现象,具体如下:

1、公司将票据转让给关联方-XX公司,实际和XX公司无真实的交易关系,例2013年8月192#凭证,承兑汇票459000元借给XX公司,账面做借其他应收款贷应收票据处理。

2、经盘点查看公司库存票据,存在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例库存票据中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为yy有限责任公司,现该票据已背书转让给XX公司,票据上未见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

公司上述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

建议规范票据使用,加强内部管理。

(三) 向职工个人和其他人员及集资借款,需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

经了解,公司存在通过向职工和其他个人集资解决资金缺口现象。

(1)贵公司存在以公司股东和个人名义直接融资的情形,公司股东XX以个人名义向招商银行贷款180万元和120万元,公司做了短期借款处理。

(2)向职工个人和其他人员借款融资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建议公司及时清退上述借款,同时按正规途径以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若公司确实需要向个人融资的,应制定详细、合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对集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用途进行明确限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避免经营风险,合法合规筹措资金。

三、税收管理

经了解,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未向税局申请减免税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现设臵机械研发部、智信化研发室、科技外联部3个研发部门及一个科研所(深圳科研所),研发部门工作范围包括研发与技术支持。公司未设臵“研发支出”科目专门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研发用材料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其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深圳科研所费用通过 “管理费用\科研费用”进行核算。

对研发费用进行查看发现:(1)研发项目未成立专门的研发小组履行相应的立项、审批程序,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等未计入研发费用;(2)研发费用中存在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如2013年10月63号凭证:马冰冰报质量管理认证费用200、2013年11月321号凭证:谌京慧报网站页面设计制作费3150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

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企业须进行复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

满足条件(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为满足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及研发支出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我们建议企业加强如下方面的工作:

(1)企业单独设臵“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对研发部门研发项目成立专门的研发小组,建立小组成员名单、履行立项、审批等一系列程序,归集研发所用材料、办公用品、设备折旧、研发人员工资等研发费用,积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的税收优惠。

(2)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前进行筹划,合理列支研发费用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条件要求。积极向税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财务管理与核算方面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

1、制度建设

公司目前财务制度为《河南XX企业集团财务手册》,包括财务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付款及报销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财务保密制度实施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共十一个部分。

其中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部分岗位设臵较多,和现有岗位不能一一对应,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岗位设臵情况进行调整或对现有人员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一人多岗,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第二部分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如对原始单据的取得、复核、制作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大量原始单据不合规现象、自制原始凭证不完善等现象,会计基础工作在实际执行中不够规范。

上述制度中尚未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收入确认方法等相关会计政策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会计估计进行明确,也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核算办法,公司财务部门需在今后工作当中逐步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二)财务基础工作方面

在查看企业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时发现以下问题:

1、公司对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复合环节,报销审批流程中缺少财会部门的审核程序,造成存在不合规票据入账情况。例如2013年1月231号凭证:樊娜报深圳科研所办公家具等,部分发票名称为“XX有限公司”;2013年1月229号凭证:樊娜报深圳科研所费用,部分发票无日期及单位名称,科研费用-网络费用发票抬头为个人。

2、记账凭证后没有必要的原始凭证,入账依据不充分。(1)月末分配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无成本分配表、入库单等自制凭证;库存商品及原材料出库均无出库单;出库转费用做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原材料,无领用手续,后未附原始单据;结转其他业务支出和主营业务成本无依据,准确性存疑且存在税收检查风险;原材料、库存商品均存在估价入账,无估价依据;原材料转入生产成本及结转完工产品成本均未附原始单据且财务人员无法确认数据来源。(2)发放工资后未附原始单据。2013-8-127#凭证,发放深圳科研所7月份工资合计41507.97元其中现金发放35277.83元,余额冲其他应收款,后未附原始单据。现金支出未附原始单据,存在风险。2013-8-155#发放公司7月份工资合计204512.96元,实际现金支出163940.2元,后附收条2814.66元,银行回单金额163940.2元,回单显示此金额由公司中行户转入招行户,不能显示此笔工资发放给个人。

3、记账凭证入账不及时,审批程序不完善。部分记账凭证未及时入账,如2013年1月229、230、231号凭证报深圳科研所费用,费用报销单及发票日期均为2012年12月;部分借款单无总经理签字 ,如2013-8-16#凭证借款3150元无总经理签字。

4、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分类不准确,推广会费、产品宣传费、发货运费、安装调试费

不应计入管理费用,而应当计入销售费用,材料运费应当计入相关材料采购成本。例2013年8月129号凭证将发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13年1月61#凭证将安装调试费计入管理费用。

6、记账凭证管理不规范。记账凭证编号存在未按照日期进行顺序编号的现象,例如2013年9月16日编制记账凭证146#,2013年9月1日编制记账凭证147#及记账凭证149#;2013年9月17日编制记账凭证162#,2013年9月16日编制记账凭证163#;存在帐证不符现象:例公司测试机,无油机,填料机在账上记入固定资产,在打印出来的凭证里却计入管理费用,经了解,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系统更改凭证后未重新打印凭证。

7、会计核算不规范。(1)2013年2月69号凭证赵琳琳报营销中心13年春节礼品费用,17094.01元计入原材料,进项税额2905.99元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礼品费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额转出;(2)2013年7月缴纳养老保险27791.41元,单位承担19993.17元,缴纳失业保险3049元,单位承担2033元(8-84#)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未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进行归集,也未做职工薪酬-社保费用核算;(3)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后附原始单据为个人贷款,原因为招行120万和180万贷款均为以股东个人名义借支。

8、还借款无收款人收据、转账依据等证明,真实性存疑。例2013年8月255号凭证还借款合计1594292.33元(杨福新、谷丰、王秋丽)后附公司还款证明,无收款人签章;2013-8-258号凭证,现金还个人借款720000元,无收款人签章和初始借款证明。

针对上述问题:

1、建议加强财会部门的审核要求,避免不合规票据或白条入账;完善原始单据,凭证后附必要原始单据,记账凭证入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记账凭证及时入账,避免跨期入账;建议规范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分类,根据业务发生的性质正确进行科目归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日期顺序编制凭证号,更改凭证后及时重新打印装订。

2、建议对审计期间内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三)实物资产管理方面

1、货币资金管理

(1)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支现金

公司存在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行为。经审计,历年共有8张个人卡用于公司的日常资金周转,截止2013年11月30日,库存现金存于个人银行账户中(海贝贝个人民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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