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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书摘名言 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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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
篇一: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各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 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 般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 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 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六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 试用期。

第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终止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 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7日内到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 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 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数额,同时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 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 者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 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执行。劳动者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接 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如符合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 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劳 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 标准支付费用,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一 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 专门参保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 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直接向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
篇二: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

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安管管一字[2003]41号
篇三: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3]41号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 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

这次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评估的对象是有相对独立的人事、 财务、生产经营权的物探、钻井、油建、采油、井下作业、测井、录井、集输、储运、海洋工程等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直接相关的各油田企业。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这次安全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的方法

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各石油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分专业制订详细的评估办法。

通过安全评估,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企业的安全等级划分为:“A(好)、B(一般)、C(差)、D(不合格)”四类。

三、时间安排

各单位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的总体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评估的具体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送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月开始组织实施,10月底前完成,11月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评估的要求

各单位要做好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的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并加强领导,强化抓好落实,以保证这次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将评估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从8月份开始进行抽查,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督查。

五、评估的组织与实施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附件: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

说明:1、企业安全程度分类标准:A类>89 分;B类 80-89 分;C类 70-79 分;

D类 <70 分

2、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员工需进行海上救生培训和演练,陆上石油企业无此项加2分。

赣劳社养2003年21号文件
篇四: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赣劳社养[2003]21号)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港澳台企业的养老保险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2、关于农民工的界定

3号文件中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口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筹集

3、关于缴费比例

(1)正常缴费比例:正常缴费比例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

企业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按20%缴费,个人按8%缴费。

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0%。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12%,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20%缴费。

(2)低标准缴费比例:低标准缴费比例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私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设立的私营企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24%,其中企业按16%缴费,个人按8%缴费。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16%,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8%,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16%缴费。

(3)原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低门槛”的18%的缴费比例自2003年1月起不再执行。

4、关于选择正常缴费比例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为私营企业的,可以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

选择缴费比例时,可以一直按其中一种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缴费。除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属于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间转移外,不允许在同一缴费年度中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

从参保到退休一直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办理。从参保到退休只要选择过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办理。 同一个企业内参保人员应采取同一个缴费比例。

5、关于补差问题

对已选择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人员,不允许退休前通过按正常缴费比例补差而享受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待遇。

6、关于“延五补差”办法

“延五补差”政策仅限于年龄偏大(男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上至45

周岁以下)首次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原一直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参保,现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职工)。其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均不适用于“延五补差”政策。

在计算“补差”金额时,补差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其办理补差手续时(一般为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补差金额按规定(8%的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采取“延五补差”办法的,首次参保的时间截止为2004年6月30日。

2003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时缴费未满15年的,仍按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即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若本人自愿,可允许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5年,退休时间从其停止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开始计算。如若延长五年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待遇。

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可按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补足金额在补足时按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补足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或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1995年10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未参保的企业,其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私营企业重新就业采用“延五补差”办法的,其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7、关于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参保

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第5页第1、2行印刷有误,需更正内容,第1行的“输出地”应为“输入地”;第2行的“输入地”应为“输出地”。举例:某人原在南昌工作,后流动到九江工作,则南昌为输出地,九江为输入地。

在输入地参保缴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也可以凭输入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在输出地继续参保缴费的,凭输出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入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

同时在输出地和输入地缴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后进行个人帐户并帐处理。

8、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被代理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月、报季度、按年)必须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被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交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及时记录其个人帐户,否则按其签订缴费方式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严禁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化整为零”后以自由职业者等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9、关于一次性预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对一次性预缴资金应做好业务台帐和会计凭证的记录和保存工作,每年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一次性预缴金

额每年记录个人帐户时,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记录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管理

10、关于个人帐户记帐

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均按8%记录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11、关于合并个人帐户

在同一统筹区域内(指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因人员流动、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设立了多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并帐。并帐时,其前后缴费年限和同一缴费月的个人帐户金额合并计算。(考虑到人员流动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的缴费月数可以累加计算缴费年限,但累加计算的缴费月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能超过12个月。跨缴费年度的缴费月数不能相互弥补(如某人2005年1月-7月同时在南昌甲单位、南昌乙单位,8月-12月同时未缴,并帐时,其2005年的可记12个月的缴费年限,金额按14个月的累计);并帐时缴费基数按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推算。但1995年至1999年期间多个个人帐户合并时,不能改变原已核定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已核定了两个以上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以高的为准;同一缴费年度内存在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的,一般按正常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但并帐分摊后推算出的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只能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

在不同统筹区域内设立了多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应合并个人帐户。转移时有欠费的,必须按规定补清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四、养老金计发

12、关于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

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中原已参保的女干部和原按个体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后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直至退休的,其最后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连续缴费满5年,则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不满5年的延至在私营、外资企业缴费满5年时退休。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女性参保人员,包括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改按个体工商户政策参保的,选择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5周岁。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且从未中断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0周岁退休。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但2003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5周退休。

13、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按国家关于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执行。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并已满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帮工、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可在现行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5年办理退休。

14、关于计发养老金手续的办理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退休时,由企业或其本人持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有关计发养老金的手续。

15、关于缴费系数的确定

正常缴费年限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2003年1月前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时间(按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18%比例缴费的时间视为正常缴费年限)以及2003年1月以后按正常缴费比例缴费的时间之和。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是指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企业缴费比例。在计算缴费系数时,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统一为16%。

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是指按正常缴费比例缴费的企业缴费比例。在计算缴费系数时,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均为20%。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16%÷20%=0.8。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正常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取小数点后3位数。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例:某人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8月参保,2003年7月开始按低比例缴费至2010年5月退休,则其间缴费系数的计算为:{正常缴费年限(2003年7月-1975年3月)+低标准年限[0.8×(2010年5月-2003年7月)] }÷[2010年5月-1975年2月]=(28年4个月+0.8×6年11个月)÷35年3个月=406.4个月÷423个月=0.961。

16、关于“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企业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3号文件中去中间接两头的政策主要是针对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职工没有领到工资期间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低保待遇等期间,确无能力缴费的特殊时期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其他企业和人员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应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对适应于去中间接两头政策的企业及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2年12月底以前的欠费必须补缴,才能办理计发养老金待遇,否则只能按照赣府厅字[1996]41号文件和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即累计中断缴费2年以上,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年限计发养老金,并按滚动记帐法推算有关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在2003年以后参保的,以参保时间为起点;2003年以前参保的,以2003年为起点,去掉中断缴费的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一职工1970年5月出生,1997年10月参保,缴费至2010年3月后中断缴费,于2015年9月续保,并缴费至2030年4月退休,则其中断缴费的年限合计为5年5个月(2015年8月-2010年3月),终止缴费年度应为2030年4月-5年5个月=2024年11月,则计算其退休待遇时的上年度设区市岗平工资应为2023年的设区市岗平工资。

3号文件中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新劳字【2003】41号文件。

17、关于养老金计发公式

(1)3号文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公式中,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去中间接两头政策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度设区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

(2)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改制后按私营企业办法参保缴费的职工,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在个人帐户建

帐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0.8)÷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统一采用南昌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改制后按私营企业办法参保缴费的职工,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其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原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建立以前参加养老保险(含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一直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当地的办法执行。

18、关于月养老金计发标准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保人员,后一度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严格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计发公式计发养老金。

19、关于死亡待遇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农民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在退休前死亡的,其2003年1月以后以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身份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关于执行时间

原已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可以在7月份新的缴费年度开始时调整。新参保的,可以从1月份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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