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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书摘名言 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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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考核机制研究
篇一: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银行考核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银行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激发员工动力、促进业务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暴露出激励扭曲、约束弱化、行为短期等诸多缺陷。深入研究银行绩效考核机制, 对于促进我国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竞争实力,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企业绩效管理体系的角度, 通过借鉴企业绩效管理理论和国外管理方法的实务经验, 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银行应将目前的绩效考核机制提升为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议, 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银行 考核机制 体系

一、 绪论

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是我国银行为实现其发展目标,对所属机构、部门和员工绩效进行评价,并以相应的激励约束手段作为员工价值分配依据的一套制度安排。绩效考核机制不仅体现银行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思路,同时因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而对员工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故被业内俗称为银行经营管理的“指挥棒”。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的绩效考核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监管者和公众普遍认识到,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是推动其业务发展、提升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2012 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绩效考核机制在我国银行经营发展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 我国银行绩效考核模式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看,绩效考核是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运用特定的指标和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其经营活动过程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其涉及多个层面的框架体系与制度安排。科学有效的银行绩效考核机制应满足三点要求:准确度量判断银行经营业绩,传达银行经营战略导向,发挥激励作用并促进银行战略目标的达成。

依据考核的导向性,我国银行绩效考核的模式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利润导向型的考核模式。此类考核模式以实现当期经营利润最大化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当期财务收入和能在短期内给银行带来效益的指标,如存贷款规模等业务发展指标和经营收入等财务指标。其优点是可以集中大部分资源完成重点目标,在短期内能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快速增长,缺点是对风险管理和长期发展目标关注较少,不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一些规模较小或业务需要加速发展的银行和部分银行的分支机构常采用此类考核模式。

第二类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考核模式。此类考核模式不仅要实现当期收益的最大化,还要为股东带来长期、持续稳定的回报。因此考核体系的设计和指标选取时,不仅要考核当期业务发展等短期性指标,还会涉及风险、客户、员工等有关银行竞争力和长期稳健经营的指标,对于利润的考核也不局限于会计利润,而是关注EVA、RORAC 等指标,以实现短期收益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从考核方法上看,该模式核心思想是平衡记分卡的平衡发展理念。目前我国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特别是总行层面多采取这种考核模式。

第三类是以银行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的考核模式。这种模式与第二类的区别在于不仅强调银行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性质,同时考虑银行的社会属性。因此在考核体系中会关注一些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形象、维护金融稳定的因素。如在考核指标的选取中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类的指标,通过考核考核体系的设计,引导员工自觉维护银行的社会形象等等。目前虽然银行在考核中也强调银行的社会责任,一些银行也将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纳入考核,但多数银行在建立考核机制时都未从银行社会属性角度考虑,但此类模式应是今后银行业考核体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三、 银行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发展,考核内容越来越全面,考核指标越来越合理,考核方法越来越科学,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⑴ 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考核指标的权重、密度设置,影响了基层银行业务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其具体表现在:一是考核指标“导向性”不突出。绩效考核是对绩效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是通过权重指标的设置来实现被考核对象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其业务发展。而现有的考核办法指标下达过多过细,追求考核指标的“统一性”和标准值的“同一性”。考核指标的“统一性”使得基层行只能围绕上级下达的指

标进行业务经营,无法围绕当地金融资源做好特色优势业务;而标准值的“同一性”使得一些落后目标较大的基层银行缺乏努力完成目标的勇气,优于目标较大的基层行则会缺失超额完成目标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营绩效的更好提升。二是忽视了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就指标论考核,其考核结果有时不能全面评价和反映基层行的经营业绩。有时甚至出现盈利行排名落后于亏损行,盈利多的行落后于盈利少的行,高效网点与低效网点员工收入倒挂等现象,影响绩效导向作用的发挥。

⑵ 考核手段单一

考核手段单一,难以全面评价员工的综合贡献率。目前的经营绩效考核仅限于业务指标和对业务岗位的考核,对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创造的价值始终无法找到一种有效的手段来进行量化评价。体现在分配上,造成很多管理岗位、业务操作岗位的绩效工资,与岗位本身联系较少,难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⑶ 绩效考评的随意性较大

绩效考评制度的制定政出多门,缺乏通盘考虑,往往只针对某个单项工作制定实施,一年一个政策,一项工作一个办法,名目繁多。有时年初制定的办法,年末考核时就变了,令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对分支机构、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基本都由内部不同部门负责,各层次考核之间相互脱节,标准不一,绩效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出来。

⑷ 绩效考核指标缺乏长期性与可预见性

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经营绩效考核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考核体系,而目前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挂钩方式一年一变已成正常现象,基层行无法预先统筹规划自己的业务目标,只能根据指标的变化,不断调整工作方向,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这种考核往往出现下级行一到年末压基数,或到上级行争取来年小任务的现象,容易采取短期行为机械地为任务而完成任务,为指标而完成指标,容易忽视对业务操作的风险管理,形成较大的潜在风险。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较难激发经营管理者长期努力的动机,易于形成短期行为。

⑸ 员工参与度不够

员工是考核机制的对象和载体,员工对考核指标的理解和认同直接影响到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在考核办法的制定方面,事先往往没有自上而下地广泛征求意

见,造成大部分员工对现行考核办法的目的和作用知之甚少,普遍认为绩效管理只是分配绩效工资的工具而已,对绩效管理的环节了解过少,导致了普通员工对绩效考核办法缺乏认同感,甚至对绩效考核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难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整个考核过程绩效辅导几乎没有,缺乏对员工的反馈,员工无法知晓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需改进之处,员工所能看到的只是眼前的物质报酬,绩效管理达不到期望的效果。

四、 完善我国银行绩效考核的建议

⑴ 明确绩效目的

一方面绩效考核是对员工的工作行为与工作结果全面地、统地、科学地进行考察、分析、评估与传递的过程。它的本质就是考核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贡献、或者对组织成员的价值进行评价,它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为提高员工能力与绩效,实现组织战略目标的一种管理沟通活动。另一方面,绩效考核是对绩效管理过程的一种控制,它是手段,不是目的。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绩效的提升和实现组织战略目标。

⑵ 科学设置考评指标

商业银行绩效考评指标设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进而影响到绩效考评功能的发挥。因此,要按照先进性、导向性、明确性等原则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在设定对分支机构的考评指标时,要进行全面的业务审计,确认负债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对资产业务要准确反映形态,对所有者权益项目要准确认定,在夯实基数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指标,确保绩效考评的真实性。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存款、贷款、资产质量、中间业务等是实现利润目标的基础和手段,只能作为利润目标的辅助目标。考评目标过多、过细,实际是多标准的考核,容易导致评价失真,甚至产生负激励作用。同时要合理设置“期望概率”。考核指标的设置既不能高不可攀,又不能一蹴而就“以跳起来能摘到桃子”为宜。对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要明确、具体,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不同的部门其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不同,因此考评指标的制定应与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相符。要在进行岗位分析、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设定员工的绩效考评指标,业务经营人员的业绩主要通过效益体现,后勤管理人

员的工作业绩应从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执行的结果以及计划外工作等环节来考核。在建立统一考核指标的同时,考核内容应体现岗位特色。

⑶ 明确绩效考核目标,简化指标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它的根本目标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围绕这一核心目标,可设置资产利润率、贷款综合收益率、不良贷款控制、中间业务收入以及案件事故控制等主要考核指标。避免过多过细的指标考核束缚基层行自主经营行为的现象。在考核中多提指导性意见,强化以利润考核为中心,相关主要指标配套考核的考核体系,激发基层行业务发展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全行宏观发展目标的实现。

⑷ 坚持指标设置的差异化

由于基层银行在地域环境、机构规模、经营特色等方面的差异,其效益增长点也各不相同。有的行可能成为优质贷款投入或者票据业务的重点,有的行存款或者中间业务则是新的效益增长点。因此,在对基层银行考核指标设置上,要实行区别对待,各有侧重的办法,依据各基层行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地域优势,合理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尤其在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要想进一步提高基层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一是要给予基层的管理者,更多的自主选择优势业务的发展空间和费用开支的调剂权限,以便基层行准确定位,合理配置资源调整经营战略,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盈利能力。二是通过指标权重的设置,使基层银行的管理者有更多的时间,了解客户需求进行优势业务的营销公关。三是一般业务考核指标可作为指导性计划,在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前提下,让基层银行的管理者从自身经营效益出发,灵活发展业务,权衡利益得失,合理摆布发展重点,真正实施商业化经营。

⑸ 考核指标设置应兼顾短期促进与长期发展的统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作为迫切与国际银行平等竞争的我国商业银行,核心指标与关键指标的协调提升,则是我国商业银行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基层银行的考核指标每年都有调整,尤其新业务发展方面的短期促进指标,年年有增设,考核更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与此对应的长期发展目标,如盈利规模、资产规模、不良资产占比等主要指标体系,缺乏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规划。因此,对基层银行的考核目

银行员工管理
篇二: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各级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不断提高我行管理各类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行员工。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履行合规职责。

第三条 全行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廉洁自律,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四条 全行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本行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本行利益。

第五条 全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主动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六条 全行员工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办理超出本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经批准或经授权的除外;严禁逆程序操作各类事务,包括业务及非业务类工作。

第七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范,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非经过授权或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

行,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理各类业务。

第八条 全行员工在进行展业经营时,不得对本行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入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档案。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严禁无故查询客户信息,严禁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及我行的商业机密和内部制度。

第十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自律,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全行员工均应当爱护所在单位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公共财产。严禁损害、浪费、侵占单位财产。

第十二条 全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内违反外部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提示、制止,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度缺陷等进行上报,对其他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反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本行相关主管部门及本行高管报告。严禁对风险隐患、异常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不作为。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银行,假业绩指标、虚假管理行为的看法,以及治理和杜绝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准则所指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内设部门相关负

责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均应在各级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恪尽职守。不得未经审批或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或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变通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指使、授意他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对正确履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或外部监管的各类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劝阻检查人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上一级单位、监管机构或本行指定的外部合作机构等要求提供的各类报表、财务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相关管理信息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各类虚假信息、材料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行关于内部管理规定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内部监督与自查。不得编制虚假监督记录、报告等,不得隐瞒重大违规行为、违规风险隐患等。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防范银行业案件风险中强制轮岗休假、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混岗兼职。严禁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禁进行账外吸存、账外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相关重要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积极倡导克已奉公、顾全大局,廉洁公正、规范操作的管理行为,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范各级各类风险。严禁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并率先垂范,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共同培育合规文化。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指导支行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客户经理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所指客户经理,主要包括从事授信业务、存款营销业务、抵债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员工等。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本行关于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尽职义务,如实进行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不利于贷款审批的情况,误导各级审批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等政

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欺上瞒下、内外串通,利用内部人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客户办理存款或贷款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当严格遵照《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从业。严禁协助客户参与洗钱、非法集资、逃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和便利。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不得为客户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重要物品、凭证或资料,不得私自代客户传递对账单、回单、存款证明等重要凭据,不得私自保管抵质押品、借款合同等相关重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自觉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账户,或以放松现金管理、提供融资便利为条件开办业务。不得对授信客户将贷款挪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等不当用途不作为,不得对客户虚假验资等违规行为不作为,或协助、纵容上述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当在工作中始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在日常工作发现的重大风险应主动报告。不得掩盖重大工作差错、责任事故等,不得明知客户存在违法违规可疑行为的情况而不作为。

第四章 柜面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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