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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房设置标准
篇一: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垃圾箱房设置标准
一、确定垃圾容器(桶)数量(只)
1、预测垃圾平均总排出量(吨)=居住人口数量*人均日排出量0.001吨*垃圾日排出不均匀系数1.1-1.15*居住人口变动系数1.02-1.05;
2、单体垃圾桶平均存储垃圾量(吨)=[0.24 *0.8(容器利用系数)*0.55(垃圾平均容重)]/1.2(垃圾容重变动系数)=0.088吨;
3、确定设置数量=预测垃圾平均总排出量/单体垃圾桶平均存储垃圾量
二、确定垃圾箱房面积(平方米)
1、单体垃圾桶存放面积约0.45平方米;
2、垃圾箱房基本面积=垃圾容器(桶)数量*0.45;
3、垃圾箱房确需面积=垃圾箱房基本面积+分类面积(5-10M2)+大件垃圾存放面积(25-35 M2)。
二、建筑设计部分
1、室内外高差根据室外污水管道的标高而定,落差不得大于15公分;
2、室内净高根据周围情况定为2.7—3.0米;
3、垃圾房分为生活垃圾收集间(包括分类区)及大件垃圾存放间。
4、垃圾房门采用不锈钢自动卷帘门,门框用砼现烧,中间预留卷帘门槽,或不锈钢双开门,并设置倒口;
5、垃圾房内铺设防滑性耐磨地砖或做磨光石子,内墙瓷砖贴到顶(瓷砖颜色以淡色为主),顶棚饰黑色涂料;
6、生活垃圾收集间内明铺排水槽,可设置于垃圾房门口一侧或根据需要设内外两侧,地坪根据排水槽方向做倾斜便于排水,盖板做横档;
6、垃圾房不设窗户;
7、垃圾房门口底部做延口;
8、外立面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符,外墙涂料须防水。
三、给排水部分
1、进水一处,设内嵌式水龙头一只,设置于生活垃圾收集间;
2、排水槽接通房外污水管道。
四、电气部分
1、原则上不接电源,不设置电源插座及照明;
2、确需设置电源插座及照明,插座及开关必须安装防水装置。
五、其它说明
1、内嵌式水龙头处安装门锁;
2、根据市市容环卫局要求安装垃圾箱房“六定”标牌。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篇二: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ICS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 ××××—××××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ollecting centre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9 年11 月)
目次
前言 ..................................................................II
1总则 ................................................................ 1
2 规划、设置与选址 ................... .................................1
3 规模与类型 ...........................................................1
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 2
5 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2
6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 ................................... .......... 3
7 工程施工与验收 ................................. .................... 3
8 运行与维护 ............................. ........................ 3
9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4
II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
2.规划、设置与选址;
3.规模与类型;
4.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5.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6.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
7.工程施工与验收;
8.运行与维护;
9.生活 垃圾收集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10号;邮政编码:)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恩华特环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1 1 总则
1.1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的规划建设,提高收集站的运行与维护水平,减 少生活垃圾收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收集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与维护。
1.3 收集站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生活垃圾收集点(以下简称“收集点”)是垃圾收集系统最末端的环节,也是收集系统的重要组成 部分,为了规范收集点的设置和管理,本规程单列一章对垃圾收集点提出了要求。
2 规划、设置与选址
2.1 规划
2.1.1 城镇总体规划应提出收集站的设置要求。
2.1.2 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规划数量、位置、占地面积等。
2.1.3 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收集站的准确位置、范围、用地面积、交通组织等内容。
2.1.4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要求、规划数量、位置等。
2.1.5 新建、扩建或旧城改建区域的收集站应与其他建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2.2 设置
2.2.1 大于5000 人(或2000 户)的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
2.2.2 小于5000 人(或2000 户)的封闭式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2.2.3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收集站设置数量应大于1座/1km 2 。人口密集、垃圾产生量大的区 域,每平方公里应设置2 座。
2.2.4 每个村庄都应设置收集站。
2.2.5 收集站可设置为独立式和合建式,用地面积均需满足收集站用地面积标准要求。
2.2.6 收集站的规划、设置应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3 选址 收集站选址应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2、收集站宜靠近主干道方便垃圾运输车进出。
3、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4、收集站不宜设在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或容易造成交通阻塞的地方。
5、有条件的封闭式小区,应设置专门的垃圾运输通道。
3 规模与类型
3.1 规模
3.1.1 收集站的设计收集垃圾能力一般不大于50 吨/日。收集能力小于20 吨/日的一般不采用压缩式。
3.1.2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必须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采用分类 收集的收集站,要根据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满足其简单分拣和储存要求。
3.1.3 服务半径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最大不超过2km。
(3)采用气力输送管道收集,最远传输距离不宜超过1.5km。
3.1.4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 类型 设计收集量 (t/d) 总用地面积 (m2) 车辆回转场地面积 (m2) 2 非压缩式收集站 ≤20 ≥60 ≥150 压缩式收集站 ≤50 ≥80 ≥180 气力输送管道收集站 ≤50 ≥100 ≥180
注:
1、带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站,根据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适当增加储存用地面积。
2、要满足收集车辆停放的用地要求。
3.1.5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要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预留出改造扩容的空间和条件。
3.1.6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Anq/1000
式中:
Q——收集站日收集能力(吨/日);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含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千克/人〃日),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 取0.6—1.2;
A——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 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
3.2 类型
3.2.1 根据建筑形式的不同,收集站分为独立式收集站与合建式收集站。
3.2.2 根据收集设备的不同,收集站分为压缩式收集站、非压缩式收集站和气力输送管道收集站。
3.2.3 根据垃圾是否分类,收集站分为分类垃圾收集站和混合垃圾收集站。 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4.1 收集站的工艺选择应符合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则。
4.2 垃圾进入收集站后,应直接倾倒在垃圾容器内,防止垃圾落地。
4.3 分类垃圾收集站,要设置分类收集的容器,可回收物可在站内进行简单分拣。
4.4 收集站应尽可能采用压缩设备,以提高收集和运输效率。
4.5 收集站应根据与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排污情况、运输道路、收集规模等合理选配使用固定式压 缩设备或移动式压缩设备。
4.6 应保证压缩机和气力管道垃圾收集设备等部件运动的安全性。
4.7 压缩头材料的使用应保证设备结构强度和耐磨性。
4.8 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维修、保养应方便、简易,压缩头易于清洁。
4.9 电气系统应为防水设计,配备相位转换器、满载信号指示器、紧急停机控制器。
4.10 压缩设备的作业噪声不宜大于75dB。 采用气力输送管道垃圾收集系统时,集装箱大堂包括压实 机的作业噪音不宜大于90dB。
5 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5.1 建筑与结构
5.1.1 收集站的外观、色调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收集站的建筑结构应满足垃圾收集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及维护的要求。
5.1.3 收集站的建筑结构应保证垃圾收集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
5.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满足耐腐蚀、防渗等要求。
5.1.5 收集站防雷、抗震、消防、采光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配套设施
5.2.1 收集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5.2.2 收集站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电源。
5.2.3 收集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及生产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能排入管网的,应 设置密闭的污水储存池。
5.2.4 收集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 米,进站道路应与其相连的站外道路协调。
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
篇三: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作者:郑州市政局 来源:郑州市政局 时间:2007-11-16 13:31:45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
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 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 选址
第2.1.1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 规模
第2.2.1条 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
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
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
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第2.2.5条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
第3.0.1条 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0.2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第3.0.3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第3.0.4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第3.0.5条 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3.0.6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第3.0.7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3.0.9条 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10条 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
第一节 设备及其布置
第4.1.1条 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
第4.1.2条 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
第4.1.3条 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
第4.1.4条
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
第4.1.5条 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
第4.1.6条 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
第4.1.7条 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第4.1.8条 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
第4.1.9条 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c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 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 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Q——日转运量(t/d);W——运输车载重量(t);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t——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 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 设施
第4.2.1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第4.2.2条 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 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 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 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 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 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
第4.2.8条 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 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附录一 本规范术语解释序 号术语名称曾用术语名称解 释
公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铁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气化率
垃圾压缩机 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采用水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使用百分率
将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备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杨军磐、王炳礼
小型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篇四:小区垃圾站建造标准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 浏览 5 次)
SETTING STANDARD FOR SMALL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STATION WITH COMPACTION
DG/TJ08-402-2000
J10015-2000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
前 言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 要 起 草 人: 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
1 总 则
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1.0.4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5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收集站的设置
2.0.1 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2.0.2 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2.0.3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
1 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小于4000kg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4 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0.5km或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0.8km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收集站。
3 选址和规模
3.1 选 址
3.1.1 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收集站设置。
3.1.2 收集站的选址应考虑居住区的景观和有利于保护环境。
3.1.3 收集站应单独设置。收集站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3.1.4 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3.1.5 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3.2 规 模
3.2.1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
3.2.2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3.2.3 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收集站的处理规模(kg/d)。
n —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
q —生活垃圾人年均日产量(kg/人·d),取值0.60 ~ 0.65kg/人·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指垃圾高产月份的日均产量与年平均日产量之比,取
1.13 ~ 1.15。
α—垃圾产量增长系数,取值1.2~1.5。
3.2.4 收集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日产量。
表3.2.4 收集站建筑面积确定 垃圾日产量(kg) 建筑面积(m2) 备 注
≤4000 ≥80 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25m2
>4000 ≥130 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40m2
3.2.5 收集站前应有垃圾运输车运行的空地面积。该面积可包括收集站建筑前的道路面积在内。站前垃圾运输车运行、停车作业区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在内不小于14m,不包括道路长度时应不小于7m。
3.2.6 垃圾运输车通往收集站建筑物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m。
4 设备和设施
4.1 设 备
4.1.1 收集站内配置的主要设备应有卧式垃圾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专用垃圾箱、垃圾收集小车和移位设备等组成。
4.1.2 专用垃圾箱是指与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的运输垃圾容器(以下简称垃圾箱)。
4.1.3 垃圾箱内装载垃圾量宜与用5t级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4.1.4 垃圾箱必须与收集站所在地环卫作业部门配置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4.1.5 垃圾箱的基本要求
1 垃圾箱内额定装载垃圾量为4000kg。
2 垃圾箱与压缩机的定位、接合应正确可靠。当垃圾箱与压缩机分离时,不应有垃圾从垃圾箱与压缩机接口处散落到地面上。
4.1.6 压缩机的基本要求
1、压缩推头工作表面工作压强不小于1.1kg/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