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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

地理教案 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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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篇一: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与范围

岷县位于甘肃省南部,东经103°41′29″—104°59′23″,北纬34°07′34″—34°45′45″之间,西北与临潭、卓尼、迭部三县相邻;东北和漳县、武山接壤;东南与宕昌、礼县毗邻,地处甘南高原东缘与陇中黄土高原和陇南山地接壤区,在甘肃地理单元上划归甘肃洮岷区。全县总面积3573.6km2。

(2)地质、地貌

岷县在地质构造上属西秦岭地槽褶皱系的北秦岭海西褶皱带,经历了中生代的雁山运动隆起和新时代的喜马拉雅运动上升,方形成今日地貌格局。其岩性以上古生代的海陆交汇相互层的灰岩、砂岩、泥岩等为主,岷峨山、摩折梁及闾井乡下草地出露的花岗岩类,为印支运动的侵入岩,黄土层以洮河流域较为深厚。

岷县境内北秦岭山地横贯全县,构成山丘重叠沟脉纵横的地势,海拔在2040—3934m之间,地形由东南向西北方向倾斜,起伏较缓,东西狭长,最宽处120km,南北最窄处15km。境内山多川少,山地坡度在15--45°之间,若以狭义的陇南山地(即

洮河以东和渭河以南的西秦岭山地)作为划分依据,则有两个地貌区。

西部洮河流域山原区:在班哈山以西多高山环绕,如达拉梁、木寨岭、岭罗山等,均系海拔3000m以上山地。其中达拉梁主峰海拔3872m,遮面崖上的通天柱为最高点,海拔3934m。地貌属高原形态,地表切割较小,相对高差在747—934m之间,山地上生长林木较多。洮河河谷沿岸宽而浅,上迭马以下是洮河切割形成的川台地,为优良的农耕地带。

东部渭河、西汉水流域山地区:在吊沟梁班哈山一线以东的岷峨山、摩折梁均超过海拔3000m以上,马坞乡的油房庄海拔为2040m,为全县最低点,其余地区在海拔2200—3000m之间。本区气候高寒阴湿,山地阴坡分布森林,一些河谷和平坦开阔地,可种青稞、油籽、燕麦等及一些牧草耐寒作物,草场面积较大,且水草丰茂规划为全县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地区。

(3)气候

岷县属半湿润性大陆气候,其特点是高寒半湿润,垂直梯度及水平差异变化较大。据县气象站多年观测资料,岷县年平均气温5.7℃,最热的七月份平均气温为16.1℃,最冷的一月平均温为-6.9℃,历年极端最高平均气温28.8℃,极端最低平均气温-20℃。无霜期123天,早霜期10月17日,晚霜期5月1日。大部分海拔高地区的各项气温更低,无霜期更短,高山区则无绝对无霜期。只有洮河河谷的维新、堡子等地气温较高,无霜

期可达145天,海拔在2800m以上的地区,无霜期不足80天。年日照2229.6小时,平均日照为6.11小时,一般只有可照射时数的一半,太阳辐射总量为125.9千卡/cm2。由于海拔高,降水比较充足,年降水达596.5mm,东半部较西半部为多,雨季雨峰达316.3mm,七、八、九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3%,这三个月,阴雨过程强度大,是为灾害性天气。雹灾平均每年达17次,成灾11.5次,以六月、七月最频繁,夏秋收割的七、八月成灾严重。

(4)土壤

岷县土壤包括13个土类,19个亚类,45个土属,54个土种。土壤类型多样,且具有明显的垂直分异特征。土壤类型结构受水平地带性尤其受纬度地带性的深刻影响,具有明显的纬向水平分异。土壤分布情况是:西北部洮河流域有黑土、麻垆土、黄绵土等,西南部主要有亚高山草甸土、山地暗棕壤土、黑垆土等,东部主要有黑土、灰褐土、黑钙土、山地草甸土等。其中黑土占全县总面积的47.29%,为主要土壤,黑垆土占全县总面积的16.7%,山地暗棕壤土占全县总面积的3.85%,黑钙土占全县总面积的3.45%,灰褐土占全县总面积的6.66%。这五类土壤的分布共计占全县总面积的77.95%。由于地表水土流失严重,肥沃土壤多被雨水冲刷,肥力下降,公顷产量低而不稳。

(5)水文

全县分两大流域,三个水系,共有大小二十二条河流。主

要河流有洮河、迭藏河、纳纳河、闾井河、湫山河、燕子河等。其中:黄河流域洮河水系的迭藏河发源于马烨林区,渭河水系的闾井河穿过马沿林区;长江流域西汉水系的燕子河横穿马沿林区。

地表径流主要是大气降雨,占71.20%。其中迭藏河年均径流量在3.98万m3左右,径流模数8.56m3/S;闾井河河宽6—10m,总长54.8km,河床比降14.6%,年平均流量4.05m3/ S;燕子河河宽5—8m,水深50cm,年均流量5m3/ S,林区内水力资源较为丰富。

(6)水土流失现状

由于受地形、地貌、土壤质地、植被覆盖度以及区域性降水比较集中、降雨强度大的影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437.76km,占总国土面积的96%,年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6015吨/a·km,沟壑密度达1.2-2.0km/km2,侵蚀总量达2068万吨。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不仅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对黄河中下游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退耕还林。

(7)植被

岷县受高寒阴湿气候的影响,大部分地区植物覆被较好。按植被垂直分布特点,可分为五个植被区。一是洮河川台人工植被区,海拔在2200—2500m之间;二是山地半干旱草原植被区,海拔在2400—2600m左右;三是森林草原植被区,海拔2600

—3000m之间;四是亚高山灌丛草原植被区,海拔在3000—3400m左右;五是草甸草原植被区,海拔在3400—3700m之间。从植被的水平地域分布看,县境东南部的犀牛江(西汉水)支流,湫山河流域和西南部的秦许等地,由于纬度偏南,分布针阔叶混交林,且发育差;县境北部洮河沿岸及纳纳河以北,则为典型的草原。黄土梁咀呈斑块“岛吠”,镶嵌在草原景观之中。山地遍布森林褐土,垂直带变化颇为显著,在海拔2700m以上的山地,一般广布山地草甸,局部有沼泽化草甸点缀。

(8)野生动植物资源

1.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种类繁多,是天然的绿色基因库。

木本植物有乔灌木树种27科,44属,92种。主要有云杉、冷杉、落叶松、油松、华山松、侧柏、杨树、旱柳、白榆、刺槐、臭椿、红桦、康椴、栎、花椒、杏、 桃、樱桃、枸杞、苹果、梨等。灌木树28种,主要有沙棘、柠条、紫穗槐、箭竹、红柳、珍珠梅、卫茅等。

草本植物有87科,324属,646种。其中牧草约有500种,优良牧草主要有珠芽蓼、羊茅草、多节雀麦草、针茅草、塘谷耳黄、紫羊茅、赖草、短柄草、管叶野碗豆、紫花苜蓿、发草、密生台草、老芒麦草、苏叶草、草木樨等。

区内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8种。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种,即银缕梅;国家二级保护植物8种,分别是岷江柏木、秦

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公开信
篇二:退耕还林

公 开 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做出重大决策,是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从2000年开始,全市有130509户农民朋友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参与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也从中享受到了优惠的国家政策,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自身经济得到了发展,家乡生态得到了改善。但由于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的紧缩,这些年一直没有能够满足大家的退耕还林愿望。2014年,国家又正式调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我们又迎来了大好的历史机遇。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如下:

一、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优先安排符合退耕条件、群众退耕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准备充分的地方。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不摘“一刀切”、强推强退。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严格控制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四、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补助3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

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其中,退耕还林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每亩分别兑现农户生活补助500元、300元、400元。种苗造林补助300元由县区林业局统一规划、统一负责实施。退耕农户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属承包实施的,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合同,在明确政策补助、承包补偿资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兑现。农户自行实施还林的种苗造林费直接发放给农户。

五、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鼓励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六、退耕还林还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欢迎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在此,祝愿更多的农民朋友通过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发家致富!

昭通市退耕还林办公室

2015年2月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操作流程

一、流程图

1、政策宣传——2、申请审核——3、丈量土地——4、一次公示——5、作业设计——6、二次公示——7、签订合同——8、组织实施——9、检查验收——10、三次公示——11、兑现补助——12、申领林权证

二、流程说明

步骤一、政策宣传。会议、培训、标语、宣传册、广播电视等。 步骤二、申请审核。发放登记表,农户自愿签名,登记造册,拟定树种、品种和方式(招投标、承包、农户自主造林)。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申请、乡镇组织初审并以村为单位汇总申请、县区以乡镇为单位汇总,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审核。

步骤三、丈量土地。审核通过后,县区根据各乡镇的任务申请和审核情况,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乡镇、乡镇分解任务落实到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土地丈量落实到户,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步骤四、一次公示。土地丈量后及时在村内公示土地丈量结果。 步骤五、作业设计。公示无异议后,层层上报至县区,由县区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作业设计。县区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

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初步评审,报市级审批。

步骤六、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质量要求、补助资金等。

步骤七、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步骤八、组织实施。方式包括:招投标、承包、或农户自主造林等。

步骤九、检查验收。造林完成后的第一、三、五年,林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步骤十、三次公示。公示检查验收结果,包括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成活率、合格面积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步骤十一、兑现补助。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通过“惠农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

步骤十二、申领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发放林权证。

退耕还林条例
篇三:退耕还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退耕还林。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退耕还林。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退耕还林。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篇四:退耕还林

定西市安定区 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

定西市安定区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合同编号:

为保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落实责任,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安定区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安定区 乡(镇) 村 社户主 。 二、退耕还林地点及规模

(一)原耕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

乙方自愿将位于安定区 乡(镇) 村 社(小地名)的耕地共 宗,水平面积共 亩用于退耕还林。

耕地类型为: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

(二)通过耕地流转方式承包耕地退耕还林

乙方承包安定区 乡(镇) 村 社户主 耕地面积 宗,共 亩用于退耕还林,已与原耕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征得原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将该耕地用于退耕还林,承包期限 年,土地承包款的支付方式及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已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土地承包合同见附件)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每亩补助现金1200元、种苗费300元。

补助资金分三次兑现:当年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现金500、种苗费300元,第三年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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