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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章程,党委会

自荐书 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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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篇一:国企章程,党委会

XX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从职工群众利益出发,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认识,做出科学决策。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议事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实施意见;

(二)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公司基层党的组织组建、调整、改选、撤消;

(五)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公司总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七)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和团代会的主要议程及筹备方案;

(八)党员发展、表彰、奖励以及违纪党员的处理审批;

(九)公司党委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公司工青妇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其他需要党委参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党委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召开月度例会,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召开月度例会,党群部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党群部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参会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题、会前需阅读的相关材料及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九条 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其他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党群部负责收集,呈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监事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在会议作决定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凡是需要党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由党群部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及制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会前酝酿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指定其他党委委员主持会议。

(一)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

(二)主持人应保障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六条 讨论和决定事项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主持人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问题和表决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二)党委在讨论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任免时,原则上实行票

决制。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持不同意见者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及办理期限。国企章程,党委会。

第五章 会议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均由党群部负责制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作出会议决议,应由出席党委会会议的成员书面签署。会议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会议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成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与会人员的姓名以及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题的审议结果和表决方式,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纪要由党委成员签字后,由党群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由党群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党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篇二:国企章程,党委会

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渝北区新华路162号。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某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市某某委员会的出资人代表(股东代表)。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产品销售、加工、储存、生产、畜牧、林、水产品经营,内贸和进出口业务;农产品市场及网络体系、电子交易、拍卖信息平台建设、投资管理冷链仓储及物流业务;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业机械经营及农机租赁;从事农村

金融及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租赁、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和投资业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等相关咨询业务;房地产市场开发与物业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土地使用权。公司注册资本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分二次性缴纳。首次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吸纳新的股东。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纳新的股东,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 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群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罢免,其余董事由股东委派或罢免。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市政府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用工计划、职工薪酬、福利和奖惩方案;

(七)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和董事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书,并代出资人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由股东

公司章程
篇三:国企章程,党委会

· 10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和合同;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根据股东会推荐人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1 ·

第九章 公司相关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及党的基层组织,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公司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组织,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本章程聘任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之前,应征求公司党委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建议权、审议权、监督权

和涉及职工福利事项的决定权,推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止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及时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税后利润: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的公积金,其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 12

· 第四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项目经理工薪制、管理人员岗薪制、工人计件计时制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责任和义务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司全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提出修改章程意见,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经股东会批准。修改后的章程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 13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变更注册事项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的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共计十五份,出资人各壹份,公司董事会两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国企章程,党委会。

2000年元月19日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篇四:国企章程,党委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国企章程,党委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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