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飞行员劳务合同

合同范本 时间:2019-04-11

【www.myl5520.com--合同范本】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篇一:飞行员劳务合同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侯海军

 2012-03-06 21:22:21 来源:《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

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向民营航空公司“跳槽”的现象比较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飞行员“跳槽”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倾向于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本文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谈谈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简介

飞行员跳槽问题始于 2004 年,由于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实质上使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成为可能。随着中国加入 WTO ,新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有数据表明,中国民用航空业在未来 的20 年里对飞行员的需求将达到 4 万人,而目前全国仅有1万多名飞行员,缺口相当大,飞行员就成为了 “稀缺资源”。由于培养一名技术熟练的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副机长的费用很高,培养时间也比较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往往开出诱人的条件吸引老牌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纠纷已有60多起,涉及多家国内航空

公司和100多名飞行员。

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有:1、2004年11月,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具有20多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辞职。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每人赔偿损失400多万元。2、2004年12月,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李建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李建国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合计804万余元。 3、2005年4月,厦门某航空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损失120万元。 4、2005年底,浙江某航空公司两位机长提出辞职未获同意,两人后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分别提出389万、330万元的索赔请求。5、2006年 6 月,东航青岛分公司的 6名飞行员欲办离职手续,公司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元的赔偿。6、2006年6月,东航江苏公司8名飞行员因辞职引发诉讼,航空公司提起总额为1245万的违约金诉讼。7、2007年6月,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南航河南分公司索赔813万余元。8、2007年3月,邮政航空公司飞行员周昌明以航空公司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强迫超时飞行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后,邮政航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9、2007年,邮政航空另外两名飞行员也因辞职引发诉讼一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10、2007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东航索赔违约金1275万元,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获赔137万元。后郑志宏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已提起上诉。 11、2008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上海航空公司与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

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1]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判决结果一般是支持飞行员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同时根据航空公司在招录飞行员时与飞行员订立的劳动服务合同判决飞行员要向原服务的航空公司予以比较高额的经济赔偿。如在上述案件中,2004年11月发生的东航江苏公司与两名辞职机长的纠纷案件,两名机长分别被判决赔偿航空公司100万元;2004年12月发生的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李建国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裁决李建国支付违约金338万余元;2006年6月发生的江苏东方航空公司与8名辞职飞行员的纠纷案件,8名飞行员分别被判决向航空公司作出107万到186万不等的赔偿;2007年6月发生的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一辞职飞行员纠纷案件,飞行员被判决赔偿违约金、培训费2035997.87元。[2]2008年1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尚未见到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飞行员“跳槽”典型案例及其分析[3]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

被告:钱国荣,原为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机长,男,43岁。

基本案情:钱国荣系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钱国荣在约定服务期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东航江苏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钱国荣收取各类违约、赔偿费用。2005年11月

17日,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东航江苏公司没有同意。2005年12月18日,钱国荣即不再到东航江苏公司上班并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东航江苏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钱国荣赔偿违约金210万元。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东航江苏公司为被钱国荣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对钱国荣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东航江苏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仲裁裁判,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210万。钱国荣则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东航江苏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二)裁决要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告人钱国荣于2005年11月17日书面向东航江苏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2月18日不再到公司上班,故钱国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江苏公司应将钱国荣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随之转移,故对钱国荣要求东航江苏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虽记载的是钱国荣个人情况,但不应与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钱国荣与东航江苏公司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现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其辞职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故钱国荣虽能根据选择职业的权利解除与东航江苏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东航江苏公司的损失。根据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飞行员的实际费用以及飞行员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东航江苏公司要求钱国荣支付违约金210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1、东航江苏公司为钱国荣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由东航江苏公司封存保管,六个月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交华东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3、钱国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航江苏公司赔偿款107万元。[4]

一审判决后,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国民航总局等5部委发布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的规定“航空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的在职飞行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招用钱国荣的航空运输企业未与东航江苏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2、根据民航总局前述文件规定,即使解除劳动合同,钱国荣也应当按照21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钱国荣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降低违约金赔偿数额。

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分别作出以下意见:1、上诉人主张审查双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
篇二:飞行员劳务合同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特殊性,而民航总局对此却并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民航系统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目前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

据张起淮律师分析,飞行员接二连三地与航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番,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四平八稳的国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员队伍的纷纷流动;五是民航系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如培训费的支付和数额,对于来自解放军空军的飞行员是否支付给军队?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飞行员应该怎样计算培训费?等等。

飞行员劳务合同。

张起淮说,飞行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不要以为飞行员一辞职,就是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航总局应该联合出台一个《飞行员劳动用人规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都要进行约束,确保飞行员用人市场的合理合法化。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邮政航空提出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辞职。

2007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按有关规定移交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要求支付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2354元、住房补助等经济补偿金和其停飞三个月的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周昌明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月29日解除;邮政航空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周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专业资格转移手续;周昌明赔偿邮政航空劳动合同违约金120237元、培训费400790元;邮政航空支付周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为2354元。 今年5月21日,邮政航空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

飞行员张某是某航空公司花费174万余元精心培养出来的优质飞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直至张某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负责张某在飞行员训练期间的一切费用,而张某要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2010年张某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同意,随后张某就再也没有执行过公司安飞行员劳务合同。

排的飞行任务,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的意见,最后航空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三百余万元。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上海劳动法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当初的劳动合同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属于违约的一方。公司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合法的,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也是合法的,但正确的赔偿金应该是总培训费用除以工作年限乘以未服务的时间,总价约为154万元。

飞行员一样属于劳动者,一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劳动法律师在点评完本案后认为,无论哪种职业,遵守劳动法规都是首先要做的。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上转得挺火:“SC4912乌鲁木齐飞往银川的航班上,飞机平飞之后乘务员广播扣好安全带,手机及所有电子产品处于关机状态。我发现乘务长、头等舱乘务员开始打开手机一直玩儿,大约30分钟。”

这名网友还在微博上附了张图,从图片上来看透过飞机上客舱之间蓝色布帘的空隙,两名身穿红色制服的空姐坐在空乘座椅上,把头凑在一起看着其中一位空姐手中手机上的什么内容,手机上还插着耳机。

后来,这位网友又发了一篇微博说:“下飞机时我问了头等舱乘务员,有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飞机起飞、落地、平飞的时候,国家民航局是否有规定不允许打开手机啊?空姐回答说,是啊,绝对不允许。我又问:那你们为什么自己打开手机玩儿?空姐愣住了。”

对于这条微博发布的内容,中央台记者向山东航空方面进行了核实。山航集团回应称:“基本事实是确认的,当事人也承认。目前做停飞的处理,后续的话作进一步的处理。” 网友纷纷议论,空姐会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关键要看这位空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考量一 空中玩手机是否被列为严重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飞机内严禁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对于普通乘客尚且如此,作为空中乘务员更要起到表率作用。这位在空中玩手机的空姐的行为肯定属于违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够得上严重违纪呢?

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周国良认为,对于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判断,涉及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属于严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这是符合客观实践的,因为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等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仲裁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如化工企业绝对禁止吸烟,因为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职工随便乱丢一根烟蒂或在工作场所抽烟,就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但在一般企业,可能就算不上严重违纪。同样的道理,在一般企业员工上班玩手机可能只是一般违纪,但是航空公司把空中乘务员在空中打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

此事发生后,有的网友说,这是在拿生命开玩笑啊;也有网友认为,不必过分担心,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位空姐即使在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也是属于严重违纪,航空公司据此解除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就是有依据的。

当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3、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考量二 空中玩手机的违纪情节是否算严重

那么,如果航空公司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就不能解除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呢?也不是这么说。

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飞行员劳务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如果航空公司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解除了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会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有可能认定其为严重违纪,也有可能认为在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应视为一般违纪。

总之,不是说规章制度没有明列严重违纪行为,就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员工的违纪行为确实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也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严重违纪行为,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但是未明列严重违纪行为,确实会给单位认定严重违纪带来风险。

以下案例中两名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因为托人代打考勤卡。但是,两者的具体情节不一样,前者是多日旷工,且有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后者属于偶尔早退,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

【案例】陈某在上海某酒店销售部工作,日常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并让同事代打考勤卡以蒙混过关。据同事坦言,曾经代陈某打考勤卡二十多次。此外,有两个工作日陈某并未到酒店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上却均记载陈某正常出勤上班。于是,酒店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过失情形,企业有权作出立即辞退决定。法院认为,该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中度过失”,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酒店的诉请。

戴小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财务,工作勤恳。一天下午,因为一些私事要处理,戴小姐请了一个小时的事假,原定3点回来。可途中因为一些琐事而被延误,眼看赶不及回到公司,戴小姐便向公司门卫小吴打了个电话,让他帮忙打卡。很快,代打卡的行为被公司发现。一

周后,公司向戴小姐出具了一份员工违纪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认为,戴小姐代打卡一次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可予以辞退的程度,公司对此行为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明显失衡,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戴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考量三 航空公司的执行标准是否统一

劳动法专家、劳达集团石先广律师认为,公开、公平、公正执行规章制度对于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如果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有违这个原则,一方面可能破坏规则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员工对企业处理结果的不认同。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有可能使员工面对企业的处理结果时心服、口服。

如果山东航空的空中乘务员在空中玩手机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如果公司只对这位被曝光的空姐严肃处理,而对其他玩手机的人都轻轻放过,就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有失公允。

【案例】王某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的裱花车间操作工,一次他在工作时吃了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就批评了他,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不久,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名食品制作车间的操作工擅自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而且公司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告之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但实际上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里经常发生。公司称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与事实不符。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案例回放】王某是一家饭店洗碗工,她的职责是清洁用过的餐具。“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有剩菜。”王某说,饭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放回冰箱里;凡觉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不久前,她留下客人吃剩的食物,想给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饭店财物为由开除。饭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饭店或员工的财物。”这让王某接受不了。“那些东西是饭店扔掉不要的。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王某说。

【争议焦点】饭店是否可以王某盗窃饭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为了确保饭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饭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王某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并非饭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也谈不上盗窃。所以,饭店以《员工手册》上的规定解聘王某,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饭店《员工手册》规定:“所有被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饭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发生此类争议,劳动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该规章制度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饭店应对王某进行“所有被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的培训教育,并告知王某如果违反这一条例会造成的后果。

此外,饭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从王某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饭店是疏于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饭店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国内飞行员跳槽难背后:年薪相差百万
篇三:飞行员劳务合同

国内飞行员跳槽难背后:年薪相差百万

2013年09月04日17:41 第一财经日报 我有话说

内容导读:来自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的近400名飞行员集体向民航局发出的公开信,将国内航空飞行员短缺之下,飞行员与航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揭开。

来自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的近400名飞行员集体向民航局发出的公开信,将国内航空飞行员短缺之下,飞行员与航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揭开。

上周末,一封名为“自由雄鹰、强我民航”的公开信,开始在网络上传播,信中实名签名的上百名飞行员,呼吁废止与现行法律冲突、限制飞行员离职的行业“规则”,依法制定新的、合理的飞行员费用返还指导意见。这封公开信,也已经通过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寄给中国民航局。

“现在很多民航飞行员在提出辞职后,会遭遇公司不放人的情况,即使打赢了离职官司,往往也面临公司索要高达上百万元的赔偿要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其中有与现行《劳动法》相抵触之处,“目前航空法的缺失、民航局管理的缺位,令航空公司觉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飞行员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陷入两难和双输。”

虽然张起淮没有参与这封公开信的起草,但每年都会为上百名飞行员打离职官司。张起淮说,目前飞行员与老东家之间在离职问题上面临的矛盾冲突,在中国航空市场高速发展之下,已经越来越突出。

离职难、赔偿高

在这封公开信中,有来自国航、南航、东航、海航、春秋航空、山东航空、华夏航空、西藏航空、四川航空等多家航企飞行员的签名。参与起草公开信的一位机长告诉记者,在公开信上签名的飞行员,并不一定都是想辞职或者已经辞职的,很多只是表达对飞行员能够自由流动的权益的支持。

公开信中谈到,根据法律规定,飞行员作为接受特殊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应该依据培训费用或约定的服务期依法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航空公司往往通过漫天要价,甚至拒不执行法律条文或法院判决,试图阻止飞行员流动。

国航湖北分公司的机长张颖,就是经历了一年多离职风波的当事人之一。2012年初提出辞职后,张颖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放行,而是被调到地面工作,之后通过向法院上诉,经历了历时一年半的一审、二审,才获得了离职胜诉的判决,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办理离职手续,而又开始反告张颖,要求其赔偿450万元的相关培训费用。

一位航空公司参与飞行员培训管理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一名飞行员从高中毕业到升任机长,在航校加上公司训练的培训成本最多130万到140万元,而一旦机长离职,航企计飞行员劳务合同。

算赔偿费用时,绝对不会只有这些数额,少则300万元,多则甚至上千万元。

“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半,被公司反告后可能又要赔上一年半的时间,通过如此方式增加飞行员离职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的确有飞行员抵不住压力放弃离职。”张颖指出。

而张起淮则表示,目前航空公司处理飞行员的离职问题,主要依据的是2005年由中国民航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而《意见》中的很多条款,与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意见》中则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国外的飞行员与航企签约,往往有比较明确的服务期限和赔偿标准,比如服务10~15年,提前离职几年需要赔偿多少,而国内很多飞行员与航企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标准也不明确,这就导致在离职时航企可以漫天要价。”张起淮表示。

在公开信中,飞行员们也建议,合理的费用返还是应该的,考虑到飞行员全面依法自由流动如果一步到位,短时间内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冲击,为了全行业的稳定发展,可以设置一个过渡期,建立一种沟通协调机制。而飞行员自由流动的长远解决之道,是中国民航局指导并督促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依法签订并执行更合理、更规范的劳动合同。 薪酬可差一倍

事实上,对于很多老牌国有航企来说,通过各种手段阻止飞行员离职,也是无奈之举。最近几年,尽管国有航企的薪酬水平也在提升,但新建航企的吸引力依然巨大。

在普通人眼里,飞行员绝对已算是高收入群体,不过不同航企之间薪酬待遇其实差异很大。比如一家国有航企的机长每月到手的薪水在4万到5万元,但一些民营航企挖人的价码依然可以提升一倍,有的新成立公司甚至开出12万~15万元的月薪。

“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轻易离职,公司的损失巨大。”一家国有航企的管理层告诉记者,对中国高速发展的民航市场来说,成熟的飞行员本来就供不应求,近年来民航又在陆续放开公务机等通航公司、民营航空的成立,这些公司有钱买飞机,但等不及自己培养飞行员,只能通过高薪从传统公司挖角。而传统公司不愿放人,大多选择拖延战术,这样又造成另外一个悖论,一方面全国每年有200多名飞行员因为离职问题没解决无法飞行,一方面航企还要通过更高薪从国外聘请外籍飞行员填补空缺。

不过,也有多位机长对记者说,提出辞职的飞行员,并不全都因为薪水问题,对公司的管理、考核、文化方面的不满,也占据了很大部分的因素。

一位刚刚递交辞呈并没有寻找下家的国航重庆分公司机长就告诉记者,虽然公司在重庆

执管30多架飞机,但一半的运力其实放在北京,从十多年前开始,家在重庆的他,每月都要到北京飞航班,有半个月都要在外过夜,家反而成了旅馆,而公司对此并没有任何的人文关怀,对这种情况何时能够改变他看不到希望。

这种情况在很多大型航企并不少见,尤其是最近几年,航企纷纷与地方政府成立合资公司,而在当地却难招到成熟的飞行员,只能通过从其他分公司调配的方式,导致员工背井离乡。

因此,公开信上也建议,企业要转变家长[微博]式、威权式的传统管理思维模式,更多思考法制化、人性化的因素,更多考虑怎样才能留住“人心”。

飞行员辞职案被获判“零赔付”创全国先例
篇四:飞行员劳务合同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飞行员提出辞职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的索赔(本报3月22日曾报道)。前天,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 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都是空军的转业军人,在新华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职务均为正驾驶。今年2月,两人以不满公司没有将他们十多年的军龄算入工龄中、多次为他们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和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遭到公司拒绝后,两人向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劳动合同、新华航空移交两人的飞行档案和执照、补发飞行安全奖、工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开庭时,新华航空的代理人拒绝接受两名飞行员的辞职要求,否认公司为他们超时安排飞行任务。并当庭提出反诉,分别向他们索赔违约金和补偿费800余万元和700余万元。新华航空的理由是,两人签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一直供职到退休年龄,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他们赔偿各种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及突然离职的空职成本。 对此,两名飞行员表示,他们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 顺义区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近日裁决,王振军和郭岳炳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新华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二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仲裁费由新华公司承担2/3.不过,两人要求补发工资损失等的依据不足,仲裁委不支持。 以案说法 关于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郭岳炳和王振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新华航空应为他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巨额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相悖,因此,该诉求不能支持。 关于培训补偿费:因新华航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两名飞行员安排培训的证据原件、培训费明细等,因此,这些请求也不支持。 马上就访 “零赔付”案例判决将有利于缓解“返航门” 两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郭岳炳和王振军辞职案的仲裁结果,开了我国飞行员辞职仲裁案“零赔付”的先河,为中国的飞行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成功的案例,对于缓解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罢飞”等过激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给辞职飞行员对于依法途径解决纠纷,树立信心。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9606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