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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质保金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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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证金有多少种
篇一:建筑业质保金

建筑工程保证金有多少种

建筑工程保证金有多少种?6月15日主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6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进一步透露了国务院关于保证金清理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如此庞大的资金,由哪些名目构成?有无法律依据?有无替代性办法?《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

名目多达27种

中建介绍,截止2015年12月末,该公司应业主要求或政府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多达27种。

具体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预售保证金、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障金、综合成形保证金、项目进场清场押金、环境保证金、底价风险保证金、新型墙改基金、扶散基金(散装水泥保证金)、项目预留金、复垦保证金、供水供电保证金、安全文明保证金、租金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土地保证金、审计预留金、廉政保证金、进省保证金等等。

这些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吗?中建法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27种保证金中,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保证金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前三种为国际通行标准的保证金,并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

是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由国务院发文明确推行的保证金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指导性规范。

清理后只保留4种

当然,没有法律依据,并非就不可收取。因为施工企业和业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条款。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并无不妥。据介绍,中建的上述27种保证金中,就有6种属于合同约定,分别是项目进场清场押金、底价风险保证金、安全文明保证金、租金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项目,显然不在政府的“清理”范围。因为这是市场主体自治的范围。 国务院决定要清理的“保证金”项目,只能是政府利用其管理权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交纳的。据中建介绍,其余的17种,基本都是由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加强工程管理的名义收取的保证金。

住建部副部长易军在6月17日的吹风会上透露:“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万亿资金被无息占用

整个建筑行业交纳的保证金额度,总计有多少?易军披露,通过对七家央企调查情况看,他们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仅2015年度就高达311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1.3%。全国平均各类保证金的总额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而且这些保证金大多以现金方式缴纳。据此估算,近两年全国加起来,每年的保证金都能超过上万亿。

这些保证金有多少发挥了“保证”作用?

以2012年工程质保金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2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收入为12.888万亿元,如按照5%的比例估算,当年建筑企业交纳的工程质保金为6440亿元,而质保金实际使用比例在6%左右。在大量资金被建设单位无息使用(或闲置)的同时,企业为了生存或扩大再生产,不得已还要通过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的不足,额外增加了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了生存和发展。

建筑业质保金。

仅质保金一项,就相当于同期全国建筑业利润总额的135%。

禁止长期留置不退还

中国建筑业协会曾专门进行“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制度调查”。结果显示,各类保证金多以现金形式缴纳、预留,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数额大、留置时间长的质量保证金,对企业影响最为严重。

据对截止2011年末竣工的8848个项目分析,工程竣工结算后2年以内全额返还质保金的项目3586个,占40.53%;2至5年全额返还的项目4646个,占52.51%;超过5年未返还的项目616个,占6.96%。

也就是说,数额庞大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并不能及时返还,而是要拖上三五年。 确保及时返还,是这次保障金清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要求:“取消的保证金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保留的保证金,确保按时返还。”

银行保函取代现金

从中国建筑业协会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情况看,绝大多数施工项目的保证金采用的是现金方式。保证方式的单一,也是造成施工企业负担加重的重要因素。

在国际工程中,为了分散风险,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普遍施行的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模式是银行保函担保模式。据北京大学教授楼建波教授介绍,银行保函就是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向权利人签发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中建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介绍,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为了避免承包商违约失控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经济担保,这是买方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由于现金抵押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周转,而保险公司在向业主提供保证金时又相当复杂,并且担保金额较高,因此常见的是通过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保函,也常称之为保函。银行出具保函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因为银行不愿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承包商提供经济担保,客观上也起到了净化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作用。

中国建筑业协会也在其调研报告中建议,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应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广泛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应优先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保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住建部副部长易军在上述的吹风会上透露,国务院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决定“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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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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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质保金置换保函
篇二:建筑业质保金

质保金保函

开具日期:建筑业质保金。

保函编号:

致: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业主名称,以下简称贵方)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承包商名称)于 2005 年 5月 8日就_ 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_ 号 (质保金保函的补充协议名称)的质保金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质保金人民币_202.9113万元_(金额大小写),并以此约定如下: 

(1) (承包商名称)未能忠实地履行上述关于质保金保函补充协议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修改、补充等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 (承包商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第一次的表明 (承包商名称)违约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上述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出现上述质保金保函补充协议中的“财务决算审计后,如贵方已支付的金额大于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情况,只要贵方确定,无论(承包商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第一次的表明超付情况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超付金额(不超过上述质保金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3)本保函任何支付应为免税,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其它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4)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它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的责任,但本行的担保责任以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为限。

(5)本保函开具生效,直至(该质保金对应的工程合同名称)在财务决算审计后且经双方清算完毕前一直有效,但本保函的有效期最晚不超过 2020 年 8 月 30 日(有效期不少于5年)。

(6)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7)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本保函的通知行为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斜体字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出证行名称:

签名(或签章):

(印刷姓名和职务)

公 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篇三:建筑业质保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应何时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0年1月30日开始执行。随后,建设部又在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和《办法》都对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联合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五条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是这样规定的:“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满”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修期满”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响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日期的确定。

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确定的,最低的建筑物耐久性等级为三级,其使用年限为20~50年。既然国家规定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那么质量保修金就应在保修期满即20年以后再予支付,或者起码是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部分的价值占房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保修金总额部分,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支付。

承包人认为: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该对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但不应该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联系起来,其保修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14天内付给承包人。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屋面防水在5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程在两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免费修理;对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说,工程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拖至竣工验收后5年、2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予支付,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

“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建筑业质保金。

A施工企业两年前承接了B业主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B业主拒绝支付质保金。但该工程在两年的质保期内未经大修,在这两年中B业主也未曾提出过任何疑义,却为何在两年期满后不愿意支付该笔质保金呢?问题就出在了双方对质保金的理解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有关质保金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本工程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两年内。乙方(施工方)应当力争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评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的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两年期满后,当A施工企业向B业主索要该笔质保金时,B业主提出当时工程仅为验收合格,并未能获得上海市优质结构奖,因此施工方无权再行索要该笔质保金。由此看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认为属于质量保修金,按照法律规定保修期满就应当予以返还;一方却认为该笔尾款实际上是有关工程质量的保证金,当约定的质量标准(上海市优质结构奖)无法实现时,甲方就有权没收该笔保证金。

[律师说法]

质量保修金的使用范围更广

在实践中质保金一般都被用来表示为质量保修金,而且在目前的有关示范文本或法律条款内,质量保修金的使用更为广泛。诸如各地通行的由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0)通用条款部分第34.3款中约定了,“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另外,不管是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是原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使用的都是“质量保修”的表述方式。

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

尽管质量保修金的实践使用范围更广,但除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在2005年1月1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外,很少有明确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金的法律规定。而在该《办法》中,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却是在同一层面的意义上进行使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显然这个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所在,让人无所适从。其内在所指,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熟知和常用的质量保修的概念;但其外在表现形式,却简称为“保证金”。

[案件思考]

学术理论的理解差异

对于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在学术理论理解上的差异,我国建筑法权威朱树英律师认为,“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还有学者认为,“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在此,朱树英律师有关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差异的理解,是从工程实践的一般情况中总结出来,比较精准的指出了工程实践中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不同使用情况。但此一般情况下的交付时间差异与担保期限差异,在学理上是否能完全解释得清楚,仍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而对于有的学者认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则随着2005年1月12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而失去了立论的基础。

笔者以为,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在法律性质的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均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差异在于:1. 担保的对象不同。前者直接“保证”的是质量,而后者直接“保证”的是修理(维修)义务的履行。质量保修金可以扩展理解为质量“保证”修理金,当然间接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保证”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2. 担保的时间不同。前者可以就工程在任何时期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进行担保,后者只是就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担保。而具体的交付时间,前者可以没有限制,后者则通常在合同的尾款中扣留。3. 担保的标的不同。前者以特定化的金钱作质押,而后者则以债权作质押,也就是将本当在竣工验收时完成结算并完全支付的工程款扣留一部分,以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履行的担保。

工程实践的应对之策

在建筑工程的实践领域,尽管质量保修金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些,一般情况下质保金也都约定俗成的被拿来表示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就导致了在工程实践领域,类似本文所示的事件纠纷仍然时有发生。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质保金到底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这样一个二选问题,也许没有人能够真正回答。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在法律规定本身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自己分清楚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含义区别所在,以及如何避免这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万全之策总难寻,目前这种情况下,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要尽量注意避免使用“质保金”这样的带有模糊性理解的缩略语。即便一定要使用,最好也能够在合同文本的一开始,就有关的关键性词汇进行定义,这才是上策。

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所谓质量保修金,指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法律关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就是说,质量保修金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一般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预留。

除去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后,发包人必须将剩余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但质量保修金何时返还,不少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笼统约定为“待保修期满后××天内一次性付清”。殊不知,这样的约定给承包人日后回收质量保修金出了一道难题。

关于质量保修期,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工程保修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比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5年、装修工程2年等。由于上述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只能高于或等于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否则约定无效。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不同的,有的2年,有的5年,有的则更长,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该合理使用年限一般长达50-70年。这样看来,约定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天内一次性付清”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当事人,特别是承包人之所以容易在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约定上犯上述错误,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当事人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往往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示范文本,而该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没有关于质量保修金预留金额比例的条款,同时也没有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条款,从而使当事人无从参照;二是源于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

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从FIDIC合同条件引进了另一个概念,即缺陷责任期。该《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里的缺陷责任期,其实就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修金的具体期限。也就是说,质量保修金预留时间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应返还保修金,该《暂 行办法》将质量保修金预留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因此,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不应与质量保修期挂钩。但保修金具体何时返还,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主要还是看双方合同如何约定,一般可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日内返还×%,二年后返还剩余保修金等。但不管怎么约定,返还时间最好不要长于两年。

另外,质量保修金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缺陷,一是质量保修金扣留比例过高、扣留时间过长、被业主无息占用、该返还时业主千方百计推脱等;再就是,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而质量保修金基本上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时间才予以返还,客观上使承包人无法就质量保修金行使优先受偿权。质量保修金回收已成为承包人工程款回收中的一个难点和症结,令施工企业十分困惑。其实,预留质量保修金并不是施工企业法定的或强制性的义务,这本属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范畴。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保修金保函。我们也可以尝试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投标或签约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争取采用保函的形式代替预留质量保修金,这样一来,质量保修金回收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质保金。

【颁布机构】【法规时效】有效

【颁布时间】2005年1月12日 【实施时间】2005年1月12日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思考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效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或承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工程甚至接不到工程。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业主支付担保的推行,也会使业主随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最终保证工程质量。下面,对有关工程担保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并对我省建立和推行此项制度提出建议。 一、“工程担保”的含义及内容

1、“工程担保”的含义

工程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的一方为保证人(Surety),主要包括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Obligee),或称受益人、债权人;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被保证人(Principal),或称义务人、债务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为了避免因对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具有合作资信的第三方为对方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篇四:建筑业质保金

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投资建设范围内(含代建代管)的建设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建设范围内(含代建代管)的建设工程,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内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原则上,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二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合同金额的5%,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公司所有电力管道工程,在执行第二条的同时,还应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8月制定版本)。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质量保证金考评小组,统一领导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开展,对相关事项、表据进行最终审核及

签字确认。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基建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

组 员:工程管理部主任、运行管理部主任、财务部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的要求,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书》(见附件)作为预留质保金的凭证。

第六条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经运行管理部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运行管理部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见附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核定工程质量责任、处理办法及相关费用事宜。对于认定为施工质量责任的事项,施工单位返修完成后,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解除通知书》(见附件),经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由质量保证金考评小组最终审核签字后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保修合同约定的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后,且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出具《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附件),施工单位凭《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书》到财务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每笔质保金的预留金额及质保金所对应工程项目进行明细记录,并根据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书》进行质保金返还,并负责对返还时间及金额进行记录备查。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出现违约责任,工程管理部向财务部出具含质保金扣款金额的违约证明,财务部依据违约证明将扣除的质保金转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单位各存一份。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16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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