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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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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新农村土地复垦方1
篇一:《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xx县新农村土地复垦方案

目 录

1.项目背景... 2

1.1目的意义. 2

2.项目概况... 5

2.1项目简介. 5

2.2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7

3.项目分析... 12

3.1项目合法性分析. 12

3.2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12

3.3项目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13

3.4自然因素分析. 15

3.5环境影响分析. 15

3.6公众参与分析. 15

4.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16

4.1规划原则. 16

4.2规划依据. 16

4.3项目规划方案与总平面布置说明. 17

4.4主要工程内容. 18

4.5项目工程进度计划. 18

5.投资估算... 19

5.1投资估算依据. 19

5.2投资估算. 19

6.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 20

6.1土地权属现状. 20

6.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0

7.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22

7.1组织领导机构设置. 22

7.2工程建设管理. 22

7.3项目资金管理. 23

8.效益分析... 24

8.1社会效益分析. 24

8.2生态效益评价. 24

8.3经济效益评价. 25

9.结论与建议... 25

9.1可行性研究结论. 25

9.2建议. 26

1.项目背景《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式、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河北省政府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在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上确定本项工作为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并在2010年初,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新民居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问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发布了《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l0]7号),文件指出“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用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占地问题和“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用以归还周转用地。

xxx村庄内部没有成规模的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需申请周转用地,用以启动新民居建设,并以滚动拆建的形式完成新民居建设任务。为确保周转用地按期归还,保障旧村址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复垦工程的科学合理,特编制此方案。

1.1目的意义

通过旧村址复垦,归还新民居建设使用的周转用地,在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增加建设用地空间,推动农村居民点节约、集约用地。其意义在于:

(1)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xx县属山区县,境内山多地少,所以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业产值的高低对当地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旧村址进行复垦,可在保证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缓解人地矛盾。

(2)推动城乡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节余的土地可留作农村发展用地和置换城镇建设用地。这就为农村和城镇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推动城乡发展。

(3)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

通过旧村址复垦,对村庄居住条件较差区域进行拆迁,加快村庄改造步伐,改善村容村貌,推动农民生活方式转变。《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1.2编制依据

1.2.1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土地复垦规定》;

(8)《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9)《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2.3文件依据

(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 316号);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中共大名县委
篇二:《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大字„2010‟35号

中共大名县委

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新民居建设的意见

(2010年7月12日)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新民居(县城规划区以外村庄)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建设工作流程

开展新民居建设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推进。

1、由村“两委”召开村民大会,95%以上群众对本村开展新民居建设工作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2、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3、报县国土局进行周转用地审批;

4、规划方案报县规划局初审后上报主管县长审定;

5、按照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6、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建村审查备案,并作为申报下一年度省、市示范村依据;

7、报县建设局办理质监、安监、施工等有关手续,开工建设;

8、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报县建设局备案;

9、对通过验收的村、户,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二、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规划

在新民居建设工作中,要把规划摆上突出位置,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切实发挥其先导作用。县规划局要结合乡镇情况制定完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并抓好规划的具体落实。村庄规划应对住宅、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民广场、村民活动中心、公共卫生间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公益事业进行合理布局。县规划局要对示范村村庄的建设规划,搞好监督、指导和协调,对有需求的村要帮助其制定村庄规划,所需费用从各示范村支持资金中列支。

开展新民居建设的乡镇、村需要向规划局提供材料如下:

1、被占地村民意见;

2、示范村村委会意见;

3、新村规划书面意见。

三、用足用好土地政策

年初,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村工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文件。文件规定,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周转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周转用地的使用要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各乡镇以及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规划、新民居规划等,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明年省级示范村申报工作,用足用好上级土地政策,全力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开展。

开展新民居建设的乡镇、村需要向国土局提供材料如下:

1、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2、示范村村委会意见;

3、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4、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各示范村基本情况,包括村庄总人口数、总户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产业发展情况等。建

新拆旧计划,包括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申请使用周转地面积、地类。村庄整理节余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包括复耕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5、旧村址复耕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6、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文本和图件(新村址坐标电子文档)。

四、积极争取各级新农村奖补资金

2010年,省财政安排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和奖补省定2000个示范村开展新民居建设,同时,省国土资源厅从今年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市财政今年安排预算5000万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200个市级示范村建设,安排2000万元新民居建设专项贴息资金支持新民居建设;县财政在财政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安排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县城规划控制区以外的新民居建设点。各乡镇、示范村、新农村办公室要根据本年度各示范村建设进度,积极申报省、市示范村,争取更多支持,加快推进我县新民居建设工作。

五、完善“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省级示范村兴办“一事一议”项目,将按照1:2比例奖补资金。根据全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今后,各村兴办“一事一议”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集中投向并村联建点,停止被迁并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避免资金浪费。县农工委对示范村兴办“一事一议”项目政策进一步完善优化,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六、整合涉农项目资金

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危房改造、农村道路、饮水安全、教育、卫生、科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体育设施、电力设施等项目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合力推动”原则,优先投放到联建村建设点,支持新民居建设。自2011年起各类涉农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经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否则按违规违纪进行处理。县纪委、财政局、新农村办公室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搞好监督。

七、强化金融支持

县农行、县农村信用社、县农发行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紧密结合农村建房特点,对示范村内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大名县情,认真研究制定我县的新民居贷款实施办法,要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示范户新民居贷款期限可放宽到5年,贷款额度可放大到5万元;要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用建新拆旧富余出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担保、法人企业担保、县财政部门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担保、多户联保和示范户自身的房产抵押等形式的贷款办法,增加对示范村农户的信贷投放。县农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05月22日 17:14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

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要统一纳入全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之中,解决新民居建设用地问题要与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紧密结合。根据新民居示范工程建新拆旧计划,拟复垦的旧村址在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耕地部分,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设区市范围内与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农用地实行等量置换,并在省厅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后分批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原则上每年置换三分之一,三年内用完。

新民居示范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要在办理周转用地审批手‘续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二、关于周转用地使用、归还问题

(一)使用周转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设区市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二)关于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要按《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提供,对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编写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要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申报内容”要求。

2、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时县级国土资源局需要填报“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和“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见附件)。《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材料中,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可填写在“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中。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对规划衔接问题写明意见。

3、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在建新拆旧计划中说明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区位和面积。

4、旧村址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分别编写。上报的复垦方案应当附标有复垦区的“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图)、“复垦项目规划图”、“勘测定界图”。

5、规划衔接说明的内容:①周转用地的选址定位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示范村规划;②示范村规划和选址定位是否与乡规划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一致;③示范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定位、旧村址复垦规模和界址是否已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④确保农用地总量特别是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承诺。

6、原村址占地面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7、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的坐标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三)关于周转用地批后管理问题。

1、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省厅批准的方案,做好供地服务、旧村址复垦等具体实施工作。提供周转用地时,要求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省厅和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分别建立周转用地使用台帐。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3、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在旧村址复垦工作完成后,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向省厅申请验收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内容包括:验收申请、复垦项目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图、财务决算报告、复垦项目所在村委会意见。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验收结果要向省厅备案)。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办理地类变更,并按周转用地面积的1. 2倍作为归还指标,记入台帐。用于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按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等量归还,记入台帐。

4、新民居建设涉及的拆迁户搬入新居后,应依法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对使用周转用地和已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和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置换的城镇建设用地所在市、县还应当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6、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7、经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一年内未开工使用的,省厅将收回核定给该村的周转用地指标。

三、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审核。

1、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材料采用纸质卷宗,一式二份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2、核定周转用地实行厅内会审的方式。由厅长或主管厅长不定期召集由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会审会议,审核各地上报的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及相关材料。参加会审的处室为:规划处、地籍处、耕保处、土地利用处。

3、经会审,同意所报方案的,各业务处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土地利用处汇总,通过厅政务系统按发文程序经主管厅长和厅长签发。经会审,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的,由土地利用处责成上报单位补充修正。

4、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分批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按现行分批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将分批土地征收材料、省厅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和纸质卷宗报省厅政务大厅。

曲周县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方案
篇四:《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7号), , ,√

曲字[2010]67号

中共曲周县委

曲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曲周县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曲周县委

曲周县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5日

曲周县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和《邯郸市推进新民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扎实推进我县新民居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揽,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新民居建设为抓手,以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舒适程度、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为着眼点,按照“规划先行、产业带动,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主推“四种模式”,实施“四个一批”,积极引导现有村庄适当合并,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目标

在继续抓好2009年24个省、市、县三级示范村巩固、完善、提高的基础上,今年全县重点抓好20个省、市、县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其中,每个乡镇抓1--2个新民居联村建设(新型社区)试点,年内每个试点必须新建新民居50套以上。同时,按照省、市要求,全面规划启动第三批22个新民居示范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确保到2012年底,全面启动75个联建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基本形成城乡规划制定、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使广大农民群众基本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等值服务。

三、工作重点

1、科学编制规划。按照《河北省镇、乡、村规划编制导则》要求,依托中国农大编制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统筹协调好新民居建设与村镇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按照5000-10000人的规模,全县342个村合并规划为75个中心村或农村社区,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的数量、规模和区位。各乡镇要根据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以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聘请有资质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因村制宜编制好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示范村要先行一步,率先启动,率先完成。规划和国土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酌情减免规划审批费用。6月上旬,各乡镇要完成镇乡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省、市、县级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

2、坚持分类指导。对去年的24个示范村重点抓好完善、扩容和提高。对今年重点抓的20个示范村和计划启动的第三批示范村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1)位于县城规划区之内和县城周边的村庄,按照城镇社区要求,与城镇一体规划、一体建设,加快农村向城市社区转变。(2)城市规划区之外、产业集聚区和乡镇所在地村庄,通过延伸和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推进集中连片、联村建设,逐步向农村新型社区转变。(3)其它沿路的重点村庄,依托产业、区位等优势,加

快中心村建设,并留好接口、留足空间,吸纳周边小村、穷村、自然村向中心村集中。对今年重点抓的20个示范村,依据现有基础、资源条件、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坚持因村制宜,因村施策,确保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目前暂未列入新民居示范村的行政村或县域空间布局规划中逐步取消的行政村,要限定村界,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真正叫停建房,有重点地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改变村庄面貌。

3、夯实产业基础。要围绕现代农业,立足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优良棉抓双高(高产、高效)、扩蔬菜抓高档、壮林果抓覆盖、强畜牧抓换代、深加工抓增收”的要求,大力发展高效种养,搞好精深加工,壮大林业产业,全面落实最近省出台的扶持示范村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现代农业设施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培育一批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曲周农产品品牌,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到示范村上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连结机制,实现互利双赢。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自愿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对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租用农户土地等,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4、用足用好用地政策。认真落实省国土厅、省委农工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精神,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建设新民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并由县政府作出承诺,将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方案、新村建设和旧村复垦方案,列入开展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修编范围。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归还年限不超过4年,报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面积在50亩以上或需要进行土地置换的,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冀国土资发[2010]7号文件精神,借鉴新乡、兖州等地在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经验和做法,尽快研究制定我县整理农村闲散土地、治理“空心村”的具体实施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新农村建设用地问题。

5、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利用好省、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加强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2010年,县财政已安排3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市要求大县不低于1000万元、小县不低于500万元进行追加,重点用于奖补新民居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将对民居改造、村容村貌治理等进行奖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治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重点向示范村投放。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资金奖补使用办法和贴息资金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用好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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