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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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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上传)
篇一: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项目一期工程 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体系

1、各分包根据各施工项目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

二、分包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职责

1、分包质量检查人员在总包质量部门领导下,负责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总包单位下达的质量计划及目标。

2、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直属质量交底,熟悉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 3、每天对施工作业面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操作,防止发生质量隐患或事故。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个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5、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的隐患或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并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6、准时参加总承包单位每周召开的质量例会讲评。 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组织单位施工人员对班组及操作人员的质量管理教育。 9、各分包单位进场后两天后将质量保证体系报到总包质检部门。

三、项目质量管理控制

1、巡检制度

每周一上午9点进行质量巡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总监、质检员、工长以及各分包单位的生产经理、质量检查员、工长参加,对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质量问题以及整改后结果在记录在质量管理记录中。 2、样板引路

单位依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以及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组织进行分项工程的样板施工。在施工部位挂牌注明工序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交底人、操作班组长、施工日期。样板未通过验收前不得进入下一步施工。 3、三检制及检查验收制度

各隐、预检项目,分包单位要执行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制度,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好自检表格,必须提前2小时报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质量部验收,合格后质量部再提交监理单位验收。 4、挂牌制度

单位要在施工部位挂牌,牌上注明施工日期、部位、内容、施工负责人、质检员、班组长及操作人员姓名。 5、质量问题的追究制度

5.1 各分包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仅追究直接负责人,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流入下一道工序,要追究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分包单位处以相关的罚款。 6、罚款制度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大小,总承包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 6.1对不听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指令、对其下达的质量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情况出现,将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5000元经济处罚。

6.2 分包单位施工中造成质量事故、永久性质量缺陷时处以50000~100000元的经济处罚,视其对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大小、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分包单位其相应的

责任。

6.3 未经隐、预检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处以10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7、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7.1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质量检验批做好施工物质进场、质量验收、隐蔽验收的施工质量相关工作。

7.2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和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原始资料,并整理上报到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部资料室。

7.3 配合项目质检人员和资料员做好业主和监理单位所施工范围内的施工资料,以及所有归档的竣工验收时上交档案馆的资料。

8、分项工程三检制、验收流程以及追溯工作按如下流程图进行:

合格

不合格

********************公司

*****************************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9-29

*********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质量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批: 审 核:

*****************公司

*******************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住建委3号文
篇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 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第八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确有需要时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设备,并建立台帐,定期检定。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一)的要求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括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幕墙安装、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二)的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20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20层及以上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 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措施、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不执行本规定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的评选。质量监督机构对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土方开挖应分层进行,按照土质确定分层厚度。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机械行走时不得挤压工程桩;离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以及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或角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至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螺栓与模板拼缝的距离不大于150mm;对于截面大于600×600mm的柱、高度大于800mm的梁及剪力墙等结构,其下部3至4排螺栓应使用双螺帽;竖向剪力墙构件上口距上端水平施工缝下100mm的位置应预埋工具式连接螺母,用于上层构件模板的固定拉结;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与已完成构件的搭接不少于200mm,并与已成型构件的最上一道预埋的工具式连接螺母进行固定;

6、楼梯梯段等混凝土施工缝应设置一块约200mm宽的可抽拉式活动模板,便于清除垃圾。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因场地困难需委托外加工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但加工后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批次联合对加工前后钢筋的外观、直径、肋间距、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进行验收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外加工的钢筋复试时每批不应大于30吨。钢筋调直时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冷拔。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10mm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篇三: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目 录

一、总则 ..................................................................................................... 2

二、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3

三 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 4

四、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 6

五、企业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 8

六、企业总承包质量管理制度 .............................................................. 15

七、企业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 17

八、企业质量过程管理制度 .................................................................. 30

九、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制度 .......................................... 32

十、企业质量培训教育制度 .................................................................. 33

十一、企业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 34

十二、企业质量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制度 .......................................... 37

十三、合格分包商选用制度 .................................................................. 42

十四、合格材料供应商选用制度 .......................................................... 49

十五、企业质量回访及保修制度 .......................................................... 54

十六、企业质量技术资料建档制度 ...................................................... 59

十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 60

一、总则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1、为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特别是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及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2条)以后,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内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使集团公司在建筑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把集团公司建设成为制度健全、操作规范、措施得力、信誉良好的建筑企业,特制定本制度。

2、贯彻落实企业质量方针,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3、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人员必须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4、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依据本制度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二、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质量方针:质量第一、服务第一。

2、质量目标: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年“白玉兰奖”创优项目1个,年“市优质结构奖”创优项目1个及1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三 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1、公司总经理为企业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2、公司设置“工程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3、各工程项目经理为工地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责,下设专职质量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受上级单位督导。

4、各项目部应积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确保质保体系正常运行。

5、各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工程项目的责任制要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6、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框图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篇四: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

理办法》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

工程。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

10年以上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经验的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1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1人;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2人;I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3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建

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5.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I类工

程、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I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6.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

技能不断提高。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

六、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定期检查考核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工程资料留存。

七、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涉及工程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管理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杭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杭州市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处理。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05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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