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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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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
篇一: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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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

作者:朱凤玲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12期

摘要: 本文分析了竣工决算的意义、作用以及编制内容及依据,以及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及竣工决算的现状,并重点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关键环节。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function and preparation content and basis of the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ed project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s, and focuses on the key link in the government invested project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s. 关键词: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现状;关键环节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ed projects;project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s;current situation;key link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2-0086-02 0 引言

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费用,是项目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建设单位核定新增资产价值,交付使用的依据,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通过决算与概算、预算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府资金的投资效益。

竣工决算的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四个部分。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又合称为竣工财务决算,它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经批准的立项、可研、初设等批复及概算书,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书,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招标、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变更、洽商资料,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基建资料、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等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1 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竣工决算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公共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显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未全面履行审批手续,没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没有严格执行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开工许可制

财政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
篇二: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财政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

应注意及发现的主要的问题

沈应庚

一、 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财政管理概况

为强化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9月1日起,将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务管理的财政职能重新划归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从1995年1月1日全面行使了基建财务管理职能。但由于此项工作委托建行执行的时间较长,各级财政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职能发挥的不够到位,成立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业务机构较晚,一般省市2000年左右才成立审核机构,县一级财政机构则更晚,个别地市至今尚未成立相应审核机构,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人员也较少,不少机构仅2-5人,工作开展存在诸多困难,很多关系,包括内部和外部的,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分析、确认和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成为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寻找对策,努力使基本建设工作开展的更好,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

1、主体地位不强,协调关系难。长期以来,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都是由建行代管,人们早已养成“发改管立项,城建管规划,建行管拨款,审计负责竣工决算审查”的思维定式。财政部门收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后,社会上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认识不清,项目单位不能主动接受管理与监督,财政与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审计、建设等单位在投资管理上的关系也较难协调。近几年,通过全国各级财政审核机构的努力,这一情况已有所改观,如我们浙江省于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职能,大大提升了财政部门对基建项目管理的主体地位。

2、管理制度不全,实际操作难。现行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基建投资审核的要求,原则性规定较多,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有些制度不但明显落后于基本建设发展要求,而且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在新的制度尚未出台,旧的制度又不适应的情况下,基建财务管理经常出现无章可依的被动局面,如基建会计制度于1995年制定,仅于1998年略作修改,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明显不适应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难以掌握处罚的尺度。截止目前,只有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对违反有关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作了相对全面的描述,列举了5种情形,包括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建设资金、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等,但仍不够具体。

3、监管职能有限,工作到位难。一是管理环节有局限性。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没有参与基建计划管理,只是按基建计划被动拨付资金,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调控投资规模和结构。二是管理范围有局限性,局限于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对预算外资金、其他项目的监管缺乏力度。再加上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机构成立较晚,经验不足,业务不精,也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4、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相对较弱。主要表现在有不少建设单位主观上忽视对基建财务的管理,只注重争项目、争进度,不抓内部财务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失控,致使违法违规的现象屡有发生。另外,在会计人员管理上,由于建设项目的阶段性,大多数会计人员属临时抽调,基建会计人员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不能继续从事基建会计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基建会计人员紧缺、业务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有效的对基建项目进行内部财务监督等问题。

三、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省审核中心自2000年成立以来,承担了上百项建设项目的决算审核和大量的专项资金核查工作,通过审核,我们发现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

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设计论证不严密,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较多,施工中返工、修补、修改设计的现象十分普遍。

2、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现象比较普遍。不少项目存在贪大求洋现象,装修标准明显偏高。按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省部级属一级办公用房,可以使用中高级装修,地市级属二级办公房,只能是中级和普通装修,装修费用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设备材料只能选用国产,不能用进口,地市级以下属三级办公用房,只能使用普通装修,实际执行则普遍超出以上标准。

3、投资额超概算。审核发现,多数项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概现象,有的项目甚至数次调整概算。按规定概算超10%以上应重新审批,实际执行时,大多数项目都是先建后批,我们在审核前一般先要求建设单位办妥调整概算手续,否则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详见审计署、财政部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

4、工程造价管理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的项目管理技术和经验,工程造价管理形同虚设,造成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价格等方面签证混乱,对施工企业编制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视而不见,造成结算审核时难度增大。

5、招投标工作不规范。有的项目部分子项未经招投标,或一项整体工程拆分成几个小标段进行招投标,或拆分后干脆逃避招投标,有的工程由低等级单位参加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没有保证。

6、签订合同不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欠严密,条款不完善,漏洞较多,预留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给实际结算工作带来困难。

7、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普遍不实。虚报工程量、错套、重套定额、不按规定标准取费、材料和设备价格失实、虚假签证、重复签证等。

8、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表现为财务机构设置不全或没有专职的基建财务人员;财务工作与工程建设脱节;财务支出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超支严重,部分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票据不规范、白条抵库等。

9、会计核算不规范。表现为科目设置不合理,特别是主要的建设成本科目未设明细账或明细账设置不合理,会计核算比较混乱,部分单位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的只记收支流水帐,费用归集不正确等。

10、 工程款支付不合规。工程款未按审批程序、工程进度拨付,有的单位支付工程款也未经监理审核签字就拨付,造成工程款多拨超拨,给最后工程结算工作带来被动,如有的施工单位工程款全额已收进,申报结算没有积极性了,或者干脆不报,因此预留工程款要适当多留,最好是70%,只留5%保证金远远不够。

11、 甲供材、设备、另星工程未经审核直接列决算,材料、设备没有建立收发制度,“以买代耗”实报实销,且价格偏高,未经专业人员审核,在账务上直接列入建安投资,造成成本不实、账物不符。

12、 水电费未扣或少扣,以实际支付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或将不应列入工程的水电费计入工程成本。部分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将有关押金性质的资金进行结算,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如散装水泥基金、墙改基金等。

13、 有些项目在拆除旧建筑物时,确定的拆迁清运费用未考虑残值回收因素。并且往往随意找一个拆迁工程队,没有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开拆迁信息,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增加工程投资。

14、 资金缺口,自筹或配套资金不到位,部分单位资金管理混乱,多头开设银行账户,曾经发现某建设单位在10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将建设资金随意存放;挪用、拖欠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等。

15、 工程及财务资料管理不完善。审查时,建设单位拿不出相关资料,如与施工企业的结算资料、相关建设合同、协议、概算批复等,加之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较大,拖延了决算审查时间。

16、 已完工程项目未及时完成竣工决算,运行多年后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工程成本不实,移交资产与实际不符。

四、审核时应关注的事项

针对以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审核时除了按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办法实施外,我们在日常审核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事项或如何做好审核工作,谈一些个人的体会和意见。

1、 关于审核的目的和对象。现在有一种现象,我们去审核时,仅对施工企业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而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工程及财务管理等等不作审核,审核完全是一种中介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工

程审价行为。我们认为这样的审核是不完整的,所以,特别提请大家注意,我们在做审核工作时,要明确财政审核的目的和对象,就目前来说,财政投资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技术性的审查评价,确定合理的财政投资额(不一定是核减,核减不是目的,有时要核增)。这里请大家注意,“合理的财政投资额”,既不是工程实际发生额,也不是合理的工程造价,合理的工程造价,是针对施工企业而言的。而我们确定的财政投资额是针对审核的对象------建设单位,即我们常说的甲方而言的。这一点务请大家明确。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实际上是技术性审核的延伸。更进一步讲,财政投资审核最终确定的是财政部门应该给建设单位的投资额,而不是建设单位应该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财政审核时对项目的材料、设备、费用也要包括在内,一般来说这部分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很高,达50-70%,如果都是甲供,而我们不作审核,哪就谈不上全面审核。这也正是财政投资审核与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很重大的一个区别。(又如甲方在概算外委托施工企业做某项工程,财政当然不予承认,但甲方与施工企业还应照常结算) 2、 收集文件资料,吃透政策。审核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收集文件资料,吃透政策,不要说外行话,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有理有据,要讲道理,以理服人。我们在专项核查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你解释了半天,对方以不懂政策为由,不承认错误,故意拖延时间,这种情况下,只要你把文件依据拿出来,让他们自己看,自己对照,就可少费许多口舌,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是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还有,在与对方沟通协调的时候,要讲究策略,处理问题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要结合好,小的问题、非原则性问题可以作适当让步,这样对处理主要问题时会相对容易些,如果一下子退到了底线,则会给后续的沟通协调工作带来被动。

3、 关于项目变更控制。建设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设计中的漏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增加、减少项以及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变更。这些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手续和程序,必须有甲乙双方和监理部门的签字,有些还要设计部门同意等。应明确界定变更范围,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同时强调审核参与,深入现场丈量,认真核实。

4、 关于核增、核减明细情况。核增、核减明细情况及原因要保留,最好是分标段或单项工程、分施工单位列清明细,以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价款结算,因为审减的原因中还有部分是政策性原因,与施工企业无关,财政是核减了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是不能扣施工单位的。特别是国债投资项目,政策性因素很多。

5、 关注重大问题。重大问题要特别重视,不要没有反映,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要说明问题的后果,会产生什么影响,应一查到底,同时也要经得起复查。如财政部安排的一个专项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挪用2000多万,某省财政评审机构也没查出来,结果人家审计查出来了,搞得财政部很被动。 6、 有关争议的处理。审减资金中,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中说明存在争议的原因或理由,建设单位针对审核结论发表的不同意见,应随审核结论一并上报,最终意见由财政审批部门决定。不要拒绝建设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发表意见,特别是有些意见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7、 关于概算外项目的处理。概算外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能列入,但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资金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但在移交资产时,可一并移交。如果超概10%以上的,还应办妥审批手续。审计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试行办法》审基字【1991】430号;审计署、财政部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8、 关于项目的背景资料。项目背景资料要保留,包括从可研、立项到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所有文件,要作为审核底稿,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审核人员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设计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构成等,为审核奠定基础。 9、 关于尾工工程和试运行。尾工工程占总投资5%以内的可以估价入账后作竣工移交,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接收单位再作账务调整,资产移交后,有关工程上的费用就不能再列入工程成本了,要有使用单位(或接收单位)承担。 10、 关于会计核算。基本要求:设置独立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单独核算;四类建设成本构成内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业务费列支规定;存款利息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等。特别注意以下二方面:

(1) 每一个项目应单独设账,不能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核算,否则无法区分每个项目的资金来源、实际投资成本和结余资金。银行账户也应单独设立,如单独设立有困难的,可将基建银行账户按项目自行分设几本明细账,即建设单位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月底与开户行进行核对,总账下按不同项目设明细账,对应每个项目。

(2) 在具体核算建设工程成本时,应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一般要求设立四级科目,如: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具体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又如:待摊投资---设计费---设计标段名称----设计单位等。另外,在核算过程中,要定期归集费用并与概算相对照以适时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在决算时,要编制完整的概算执行情况报表以最终考核概算的执行。总之,财务必须在账上分清各单项或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实际投资,累计已支付给某个工程施工企业或服务单位的工程款。

注:我们在审核时,经常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成本核算上非常混乱,从基建财务账上根本分不清已付给每个施工企业多少进度款(或预付款),许多单位都是将所有工程款和费用混在一起以流水账形式进行核算,容易造成超付或多付,财务监督职能形同虚设,财务人员自己也难以分清某一项目累计已付金额、应付金额,在做竣工财务决算时,只好重新整理,工作量非常大。

11、 关于工程材料管理。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材料的核算与管理是基建财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安装工程所用材料。材料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材料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内容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因此,我们在审核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的业务时,应对照合同附件,按照约定的品名和数量购买,如果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则应由乙方自行采购。另外,对于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应对照施工单位的标书标底确定是否采购。对于标底中空缺的主材,可由甲方采购,如果属于辅助材料,则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考虑到建筑材料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在材料采购业务中,钢筋、水泥、木材、面砖、水暖器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实行招标管理。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材料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标底额30%,最多不超过50%。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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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贡震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02期

摘 要:政府性投资项目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特征,涉及面宽而广,为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加强监管必不可少,但对其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关键词:政府投资;管理;对策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运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借用金融组织贷款,对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技术开发等领域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明显提高,尽管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在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项目概算调整随意,经济签证较多,财政资金难以得到控制,工程成本难以控制 部分项目由于建设单位缺乏可行性研究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资金流量分析,致使前期工作如设计、勘察等不到位或建设单位临时要求改变施工方案,从而使工程投资增加,造成工程造价超合同价和工程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情形,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利用低价中标后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或提出各种理由增加工程签证,提高工程造造价,而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或者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够,对施工单位的这种做法予以认可,使工程成本上升。

1.2 工程建设项目账目核算不健全,不规范,占用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在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时,没有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有的建设单位基建账未及时反映;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工程款项不能按照支出性质进行准确划分,给工程竣工决算带来困难。甚至建设单位还挪用专项资金,造成工程项目资金短缺,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1.3 应收未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现实情况中,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要督促投标单位积极响应招标文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PPP项目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篇四: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PPP项目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2016-07-26 09:07:06编辑:专题 浏览:75手机版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一般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确定的付费方式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本文以项目公司作为会计主体,以投资-建设-运营具体的PPP运作方式为例,对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PP;收入;成本;确认;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以及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方式、项目收益水平、风险分担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方式等因素决定。本文主要以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为例,研究了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移交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一、PPP模式付费方式

付费方式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 PPP 项目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回报,是 PPP 项目合同中最关键的条款。根据 PPP 项目所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PPP合同中需要设置不同的付费方式。常见的付费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不同的付费方式对于项目而言意味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原则、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这种付费方式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性设施和公共性服务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方式。

(二)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二、项目公司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企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明确了收入确认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并于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的付费方式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项目公司如果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分包商的,项目公司则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项目付费方式等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三、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进一步探究

项目公司在PPP模式中,主要涉及建设、运营和移交三项主要业务事项。

下面就项目公司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中涉及的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分别研究。

(一)建设阶段。

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

根据《解释》,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1)“政府付费”机制中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 该种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能

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即:

预计总收入=项目合同中政府付费总额现值,

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公司工程预算部门测算确定。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毛利。

根据公式计算确定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收入相等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未来能够收回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

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政府付费机制中使用量付费方式和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使用量付费方式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上两种付费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以上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估计。但是,该项PPP项目合同是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合同执行中无重大变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应当认定项目公司成本能够收回。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实际归集的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成本。

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

当期确认的收入=当期归集的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并不能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确认收入相等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和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该项业务可以理解为一项资产置换业务,即以建造项目换入无形资产。

(3)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或无法收回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某一限额,可以由政府提供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项目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无重大变更,上述的“某一限额”必然大于建造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公司商业上的可行性。该种付费方式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项目预计总收入=某一限额现值。

当期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的成本。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会计处理。

当期确认的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可收回金额不会低于某一限额,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确认收入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某一限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额。

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

当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确认收入、成本。在与分包商进行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付费机制按照以上原则方法分别直接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运营阶段

《解释》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但是,《解释》并未就建造期间项目公司确认的金融资产如何转回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运营期间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 运营收入确认。

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获准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收费时,当建造期确认了无形资产的,收费收入全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当建造期确认了金融资产的,

每期收费时按照实际收费金额冲减应收账款原值,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应收账款折现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原值”,同时借记“应收账款-折现”,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折现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

针对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的,在运营期间收入确认举例说明如下:

甲项目公司2015年完成项目建造,并开始运营。按照PPP项目合同,运营期10年,运营每年确定收回资金2亿元,甲项目公司要求投资报酬率15%。经查年金现值系数表,10年期,利率15%年金现值系数为5.018。

据此,项目公司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为:2×5.018=10.036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应收账款折现额9.964亿元。

确认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贷记“工程结

算”10.036亿元、“应收账款-折现”9.964亿元。运营期间甲项目公司收入确认表如下:

运营期收入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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