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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第五章习题解答
篇一: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创建部门表
create table 部门
(
部门号 char(3) primary key,
名称 varchar(10) not null unique,
经理名 varchar(10),
邮件地址 varchar(20) check(邮件地址 like '%@%.%'),
电话号 char(8)
check (电话号 like '[0-9][0-9][0-9][0-9][0-9][0-9][0-9][0-9]')
)
--创建职工表
create table 职工
(职工号 char(3) primary key,
姓名 varchar(10) not null,
年龄 decimal(3) check(年龄 between 18 and 60),
职务 varchar(10)
check(职务 in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工资 money check(工资>=800),
部门号 char(3) foreign key references 部门(部门号)
on delete cascade on update cascade)
--通过创建触发器实现级联操作
create trigger 级联触发器
on 部门
after delete,update
as
if update(部门号)
update 职工
set 部门号=(select 部门号
from inserted)
where 部门号=(select 部门号
from deleted)
else delete from 职工
where 部门号=(select 部门号
from deleted)
--(a)
--创建登录名wm,密码wm
execute sp_addlogin wm,wm
go
--创建用户名王明
sp_adduser wm,王明
--用户王明对两个表有select权力
grant select on 职工 to 王明
grant select on 部门 to 王明
--使用王明的账号登录进行检验
select * from 职工
select * from 部门
--(b)
--创建登录名ly,密码ly
sp_addlogin ly,ly
go
--创建用户名李勇
sp_adduser ly,李勇
go
--用户李勇对两个表有insert和delete权力
grant insert,delete on 职工 to 李勇
grant insert,delete on 部门 to 李勇
--(c)
--每个职工只对自己的记录有select权力
create view 李勇视图
as
select * from 职工 where 职工名='李勇'
go
grant select on 李勇视图 to 李勇
go
--(d)
--创建登录名lx,密码lx
sp_addlogin lx,lx
go
--创建用户名刘星
sp_adduser lx,刘星
go
--用户刘星对工资字段具有更新权力
grant select,update(工资) on 职工 to 刘星
--(e)
--创建登录名zhx,密码zhx
sp_addlogin zhx,zhx
go
--创建用户名张新
sp_adduser zhx,张新
--用户张新具有修改两个表的结构的权力
sp_addrolemember db_ddladmin,张新
--用张新的账号zhx登录,验证更新表权限
alter table 职工
add aaa char(3)
--(f)
--创建登录名zhp,密码zhp
sp_addlogin zhp,zhp
go
--创建用户名周平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sp_adduser zhp,周平
go
--用户周平具有对两个表所有权力(读,插,改,删数据),并具有给其他用户授权的权力 grant all on 职工 to 周平 with grant option
go
grant all privileges on 部门 to 周平 with grant option
go
--使用周平的账号zhp登录,进行授权
grant select on 职工 to 张新
--使用张新的账号zhx登录,进行查询职工表
select * from 职工
--(g)
--创建登录名yl,密码yl
sp_addlogin yl,yl
go
--创建用户名杨兰
sp_adduser yl,杨兰
go
--用户杨兰具有从每个部门职工中select最高工资,最低工资,平均工资的权力,他不能查看每个人的工资。
create view 工资信息视图
as
select 部门号,max(工资) as 最高工资,min(工资) 最低工资,avg(工资) 平均工资
from 职工
group by 部门号
go
grant select on 工资信息视图 to 杨兰
--使用杨兰的账号yl登录,查询工资信息视图
select * from 工资信息视图
--9收回权限
--(a)
revoke select on 职工 from 王明
revoke select on 部门 from 王明
--(b)
revoke insert,delete on 职工 from 李勇 revoke insert,delete on 部门 from 李勇
--(c)
revoke select on 张三视图 from 张三
go
drop view 张三视图
go
--(d)
revoke select,update(工资) on 职工 from 刘星
--(e)
sp_droprolemember db_ddladmin,张新
--(f)
revoke all on 职工 from 周平 cascade
revoke all privileges on 部门 from 周平 cascade
--(g)
revoke select on 工资信息视图 from 杨兰 go
drop view 工资信息视图
go
宁波地区新最低工资
篇二: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宁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问题的情况汇报,决定从4月1日起,上调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调整范围
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1100元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4月1日起,宁波将按1100元和980元两档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按9元和8元两档上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100元这档,也是目前全国最高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宁波市十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9元,其他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可在两档中自主确定。目前,宁波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08年9月1日调整而起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960元和850元两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为8.0元和7.1元两档。
根据规定,有四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是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上述四类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880元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险缴费基数也作了相应上调。
具体来说:4月1日起,宁波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0元,比现行的672元增加208元;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中涉及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100元;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保套餐从现行的179.4元增加到216.9元,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2011年5月份宁波地区保险新明细
篇三: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0〕10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息。
2.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大病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金)的缴费比例为2.5%—3%,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区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确定。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且最低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
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地为0.7%。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并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二)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四)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变更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根据办理变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差额,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个人帐户按补缴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
(2)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不愿意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
(4)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5)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6)补缴与折算的标准如下:
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
补缴后,个人帐户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应调整。
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用人单位当时为职工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补缴月数。
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不变,改记为个人缴费,补缴的资金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折算后,原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从其参保最后一个月往前推算首次参保时间,对应缴费基数统一按1100元确定,个人帐户额相应调整,并改记为个人缴费。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市区或同一县(市)内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县(市)之间流动就业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重复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时间及缴费费率按实记录后一并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
篇四:宁波当地2008年最低工资记录
浙江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
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目前居全国省区前列。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 、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